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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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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经研究,决定对查补税金进行分类核算反映。现将查补税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明细科目的调整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的“应征查补税金”科目下增设“税务稽查查补”、“税务其他查补”和“外部门查补”三类明细科目;“入库查补税金”科目下除增设以上三类明细科目外,另增设“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明细科目。其中,“税务稽查查补”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个栏目;“税务其他查补”核算反映税务机关除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部门查补”核算反映审计、财监办等外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后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审计、财监办等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本科目分设“税款”、“滞纳金”、“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三个栏目;“稽查分级次入库税金”核算反映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分预算级次入库情况。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一)“应征查补税金”各栏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应征凭证汇总单以及其他反映查补税金增减变动的应征凭证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其中,经复议、判决比原处理决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的,在原核算科目按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记账。应征查补税金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
  
  填发或负责受理上述记账原始凭证的稽查、征收、管理、法制等部门,在凭证填发或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将凭证直接传递到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二)“入库查补税金”各栏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退库凭证汇总单等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查补税金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多缴的查补税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查补税金,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查补税金时,应根据相应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稽查查补”、“其他查补”、“外部查补”、“退还稽查查补”、“退还其他查补”、“退还外部查补”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相应修改“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纵栏增设的“二、3.其他罚没收入”项目反映除按不申报税款、未扣收税款、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处以的罚款(以下简称比例性罚款)以外,对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下简称行为性罚款),包括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行为性罚款和税务其他部门在税收工作中查处的行为性罚款。比例性罚款仍反映在各相应的税种科目中。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有关电子报表格式和编报方法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调整《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的登记,并将收到本通知前已登记的查补税金按本通知的分类科目调整登记;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另行设立《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各级计会、稽查、征管和法制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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