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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经费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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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经费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鉴于各单位已按1988年《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议制度》建立了1998年新账,并进行了会计核算,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经费会计制度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中所列会计科目,建立1998年新账。
  
  二、将原“个人住房资金”、“缴存公积金”科目余额及与“个人住房资金”相应的结存资金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大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其差额作为“暂存款”处理;“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小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要查明原因,补记有关支出科目。
  
  三、结转1998年各科目年初余额。
  
  ㈠根据1997年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将原制度各科目余额结转为相对应的新制度会计科目余额。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项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借入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收入”、“住房基金结余”、“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㈡根据结转后的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
  
  ㈢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计入1998年新账。
  
  四、结转1998年1至6月份各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
  
  ㈠于6月份月末日办理1998年各总账的结账,结出各总账账户的收付方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编制出“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收支汇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住房基金收支明细表”。使用多栏式账簿的,应结出各专栏的累计发生额。
  
  ㈡根据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和附件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所列的新旧会计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的对应关系,分别按新科目调整出1至6月份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将有关数字分别记入新账1至6月份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栏,以及相应的多栏式账簿各专栏。
  
  明细账也应根据总账科目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㈢原制度运用类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将原“经费支出”科目的“税务机构经费”和“税务业务费”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和“转拨地税”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
  
  2.将原“预算外支出”科目的“机构经费”、“税务业务费”和“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其他支出”科目。
  
  3.将原“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购房支出”和“建房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
  
  4.“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的借方;其收方,结转到对应科目贷方。
  ㈣“专用基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支出”的结转。
  
  “专用基金收入”当期发生额的“职工福利提存”部分结转到“暂存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结转到“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
  
  “专用基金支出”当期发生额的“职工福利支出”部分结转到“暂存款”科目的借方,“购置费支出”部分结转到“税务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
  
  ㈤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后,编制出1998年第二季度“资产负债表”。
  
  五、在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完成并记入新账后,各单位作以下会计账务处理:
  
  凡是1998年1至6月份在预算内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存“住房基金收入”并在“住房基金支出”科目列支个人住房资金的,应根据预算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数调减新账“其他收入——其他(住房基金收入转入时的住房公积金数)”和“税务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提取时的列支数)”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收入——其他
  
  贷:税务经费支出——社会保障费
  
  六、单位原账簿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账簿与各单位编制出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年初余额衔接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及1998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待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与1998年其他会计档案归并存档。
  
  附件:
  
  1.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略)
  
  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略)
  
  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地额结转表(略)
  
  4.资产负债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经费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鉴于各单位已按1988年《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议制度》建立了1998年新账,并进行了会计核算,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经费会计制度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中所列会计科目,建立1998年新账。
  
  二、将原“个人住房资金”、“缴存公积金”科目余额及与“个人住房资金”相应的结存资金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大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其差额作为“暂存款”处理;“个人住房资金”余额小于“缴存公积金”余额的,要查明原因,补记有关支出科目。
  
  三、结转1998年各科目年初余额。
  
  ㈠根据1997年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科目余额衔接表”,将原制度各科目余额结转为相对应的新制度会计科目余额。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项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借入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将原“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收入”、“住房基金结余”、“专用基金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
  
  5.其他科目的结转
  
  将原“应缴预算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㈡根据结转后的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
  
  ㈢根据资产负债表所列各科目余额计入1998年新账。
  
  四、结转1998年1至6月份各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
  
  ㈠于6月份月末日办理1998年各总账的结账,结出各总账账户的收付方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编制出“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经费收支汇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住房基金收支明细表”。使用多栏式账簿的,应结出各专栏的累计发生额。
  
  ㈡根据附件2“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会计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和附件3“国家税务局系统支出类总账发生额及累计余额结转表”所列的新旧会计科目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的对应关系,分别按新科目调整出1至6月份的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并将有关数字分别记入新账1至6月份的借、贷方本期发生额和累计余额栏,以及相应的多栏式账簿各专栏。
  
  明细账也应根据总账科目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㈢原制度运用类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将原“经费支出”科目的“税务机构经费”和“税务业务费”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和“转拨地税”项级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
  
  2.将原“预算外支出”科目的“机构经费”、“税务业务费”和“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将“建房费”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代征代扣手续费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其他支出”科目。
  
  3.将原“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购房支出”和“建房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基建支出”科目;将“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二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新制度的“税务经费支出”科目。
  
  4.“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结转到新会计制度对应科目的借方;其收方,结转到对应科目贷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新旧经费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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