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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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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需对《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216号)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计科目
  
  在《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增设“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3个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108、109;在“农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分别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在“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应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应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待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待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在原“待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待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待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来源类
  
  1.编码107,“农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2.编码108,“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3.编码109,“牧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牧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的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占用类
  
  编码307,“划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征收机关或划解同级地方财政税费附加专户的农业税收地方附加。上解、划解时,记“借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附加收入类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划解的地方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划解农业税附加、划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划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三)其他补充
  
  1.增设的其他二级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一级科目相同,核算内容为附加。
  
  2.“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以及税费改革后,继续将附加入基金预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完税证修改样式见(附件),内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四、征收农业税收附加操作程序要求
  
  各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发放纳税通知书时,要明确农业税收正税、附加及征收总额。在完税证上要填写清楚正税、附加、征收总额。征收应用明细账分别核算到村。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征收的季节性特点实行夏秋两季核算,全年结算;要确保农业税收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征收、减免、入库、划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附加,不得将附加作为正税入库。收到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减正税同时要减附加。
  五、科目应用举例(以乡镇征收农业税为例,假设附加不入基金预算科目,用“划解附加”核算)
  
  (一)乡镇已设待解账户
  
  1.收到各村农业税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农业税附加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其他收入
  
  2. 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待解账户上的附加划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二)乡镇未设待解帐户
  
  收到各村附加,直接划解,会计分录为: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三)农业税减免从县级下拨到乡镇
  
  1.乡镇收到县级拨来的减免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2.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3.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年月日 (××××)<省简称>农税字
  
  ┌─────────────┬───┬────────────────────────┐
  
  │纳税人代码│ 地址 ││
  
  ├───────┬─────┴───┼────────┬───────────────┤
  
  │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
  
  │ 项目 │缴纳粮食│缴纳金额│
  
  │├───┬───────┬──────┼─┬─┬─┬─┬─┬─┬─┬─┤
  
  ││品名│数量(公斤)│结算单价│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正税粮食部分││││││││││││
  
  ├───────┼───┼───────┼──────┼─┼─┼─┼─┼─┼─┼─┼─┤
  
  │正税代金部分││││││││││││
  
  ├───────┴───┴───────┴──────┼─┼─┼─┼─┼─┼─┼─┼─┤
  
  │按%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税附加│││││││││
  
  ├──────────────────────────┼─┼─┼─┼─┼─┼─┼─┼─┤
  
  │逾期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备注:│
  
  │ (章) │ (章) ││
  
  ├─────────────┼────────────┤│
  
  │经办人(章)│经办人(章)││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年月日 (××××)<省简称>农税字
  
  ┌─────┬──────┬─────┬─────────┬────────┬────────┐
  
  │纳税人代码││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时期││
  
  ├─────┼──────┴───┬─┴───┬─────┼───────┬┴────────┤
  
  │地址││品目││征收环节││
  
  ├──┬──┼───┬──┬───┼───┬─┴─┬──┬┴─┬─────┴─────────┤
  
  │项目│计量│数量│计税│计税│税率%│计征│减免│扣农│缴纳金额│
  
  ││单位││单价│收入││税额│税额│业税├─┬─┬─┬─┬─┬─┬─┬─┤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正税│││││││││││││││││
  
  ├──┼──┼───┼──┼───┼───┼───┼──┼──┼─┼─┼─┼─┼─┼─┼─┼─┤
  ││││││││││││││││││
  
  ├──┼──┼───┼──┼───┼───┼───┼──┼──┼─┼─┼─┼─┼─┼─┼─┼─┤
  
  ││││││││││││││││││
  
  ├──┼──┼───┼──┼───┼───┼───┼──┼──┼─┼─┼─┼─┼─┼─┼─┼─┤
  
  ││││││││││││││││││
  
  ├──┼──┼───┼──┼───┼───┼───┼──┼──┼─┼─┼─┼─┼─┼─┼─┼─┤
  
  ││││││││││││││││││
  
  ├──┴──┴───┴──┴───┴───┴───┴──┴──┼─┼─┼─┼─┼─┼─┼─┼─┤
  
  │按%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
  
  │逾期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备注:│
  
  │(章)│(章)││
  
  ├────────────┼─────────────────┤│
  
  │经办人(章)│经办人(章)││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年月日(××××)<省简称>农税字
  
  ┌─────┬─────┬───────┬─────┬────────┬────────────┐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
  
  │地址││品目(畜种)││
  
  ├─────┼────┬───┬────┼────┬────┼─────────────────┤
  
  │项目│计税单价│牲畜数│计征税额│减免税额│应纳税额│缴纳金额│
  
  ││││││├─┬─┬─┬─┬─┬─┬─┬─┬─┤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正税│││││││││││││││
  
  ├─────┼────┼───┼────┼────┼────┼─┼─┼─┼─┼─┼─┼─┼─┼─┤
  
  ││││││││││││││││
  
  ├─────┼────┼───┼────┼────┼────┼─┼─┼─┼─┼─┼─┼─┼─┼─┤
  
  ││││││││││││││││
  
  ├─────┼────┼───┼────┼────┼────┼─┼─┼─┼─┼─┼─┼─┼─┼─┤
  
  ││││││││││││││││
  
  ├─────┼────┼───┼────┼────┼────┼─┼─┼─┼─┼─┼─┼─┼─┼─┤
  
  ││││││││││││││││
  
  ├─────┼────┼───┼────┼────┼────┼─┼─┼─┼─┼─┼─┼─┼─┼─┤
  
  ││││││││││││││││
  
  ├─────┴────┴───┴────┴────┴────┼─┼─┼─┼─┼─┼─┼─┼─┼─┤
  
  │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牧业税附加 ││││││││││
  
  ├─────────────────────────────┼─┼─┼─┼─┼─┼─┼─┼─┼─┤
  
  │逾期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
  
  │金额合计(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 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备注:│
  
  │ (章) │ (章) ││
  
  ├──────────────┼──────────────┤│
  
  │经办人(章)│经办人(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需对《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216号)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计科目
  
  在《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增设“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3个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108、109;在“农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分别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在“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应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应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待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待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在原“待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待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待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来源类
  
  1.编码107,“农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2.编码108,“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3.编码109,“牧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牧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的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占用类
  
  编码307,“划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征收机关或划解同级地方财政税费附加专户的农业税收地方附加。上解、划解时,记“借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附加收入类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划解的地方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划解农业税附加、划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划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三)其他补充
  
  1.增设的其他二级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一级科目相同,核算内容为附加。
  
  2.“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以及税费改革后,继续将附加入基金预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完税证修改样式见(附件),内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四、征收农业税收附加操作程序要求
  
  各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发放纳税通知书时,要明确农业税收正税、附加及征收总额。在完税证上要填写清楚正税、附加、征收总额。征收应用明细账分别核算到村。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征收的季节性特点实行夏秋两季核算,全年结算;要确保农业税收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征收、减免、入库、划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附加,不得将附加作为正税入库。收到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减正税同时要减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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