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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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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3号)下发后,不少地区反映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
  
  (一)关于资料移交。各地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在调整前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凭证和帐表不作移交;但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入库数据应提供给对方;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有欠税的,还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及时提供对方;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移交,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
  
  (二)关于帐表处理。欠税移交后,移交双方必须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相应的调增、调减帐务处理;其他帐表的已征税款一律不再调整。移交方提供的调整前已征税款入库数据应缴制《入库税金明细报表附表》(表式同“国税会03表”),在提供给对方同时,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逐级汇总报总局。
  
  (三)已按(国税发〔1996〕50号)文调整会统帐表的地区,请在调整帐表当月的会统报表上注明“已调整”字样,不再重新调整会统帐表。
  
  (四)已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原始凭证的,移交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复印件。
  
  二、在会计改革中,有的单位对1995年底的欠税等各项税金没有进行及时的清理,有的虽然进行了清理,但清理不彻底或没有进行及时的转帐,还有的单位没有如实上报欠税等数据。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改革的要求,立即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纠正。对于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各项税金,在清理结束时,应如实记入当月有关帐簿,不再调整以前月份和年初帐表的数据。
  
  三、从编报1996年6月份报表起,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月报表》的“七、盐”下增设“八、其他”项目,以反映由地方政府批准的扩大资源税征收项目所征收入库的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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