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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2006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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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2006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5]1233号  2005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推行到三级预算单位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进行了调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行政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07),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1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拨入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4.在“拨出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二)事业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03),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2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三)建设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234),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23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资金来源类的“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明细科目。

  二、其他事项

  (一)加强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不允许中央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经费与项目支出经费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允许各项目支出经费间相互调剂使用,项目支出经费来源不足时,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经费超支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0号)规定列支。

  (二)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增设的会计科目外,其他部分仍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国税局系统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二级预算单位,以及2006年准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三级预算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在年初增设会计科目;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的会计科目可暂不做以上调整。

  鉴于本次增设会计科目仅限于三级以上预算单位,为了避免破坏原财务软件的基础数据,本次增设科目的《通用》软件升级参数总局不再下发,由各单位根据以上会计科目变化自行增设。总局将在年底前对网络财务软件中的会计科目进行统一增设,请各网络财务软件试点省局的系统财务部门进行引用并对下发布。

  (三)各省局系统财务及机关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设置2006年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认真做好改革前后会计账务衔接及年终结余资金的对账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2006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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