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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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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廉政、务实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由体育经济司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总局系统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控原则。坚持财务监督和会计制约环节的全程介入,监督国家资金的流向、流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为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服务原则。服务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于单位的管理,服务于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效率原则。实行集约化管理,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手段和信息处理手段,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为单位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服务。
  
  (四)互动原则。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家财政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相结合,互相协调,联动推进。
  
  第二章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第五条 撤销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单位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 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单位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第七条 财务中心对单位的全部资金进行全过程的核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在预算主体不变的基础上,由单位自行编制预算,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经费开支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所处地域分布情况设置结算站,对单位受理收支结报业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单位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单位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第十二条 体育经济司是单位开设账户的批准部门,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三章 财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单位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单位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年度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单位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经单位审核后报体育经济司;
  
  (八)了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大额投资、产业开发等方面情况,参与国内、外重要竞赛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九)保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档案,三年后移交给单位保管;
  
  (十)协助单位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单位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设置集中核算会计岗位,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严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达到安全、便捷、效率的核算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单位下列情形的支付: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的资金支付;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超预算的资金支付;
  
  (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四)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或体育经济司批件的投资支付和大额资金款项的划拨;
  
  (五)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六)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求停办的支付。
  第十六条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掌握财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回避制度,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能担任该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四章 直属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二)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要求报送预算,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年度预算,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积极开发单位的资源,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全部进入单位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五)按照“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做好预算外收入的日常征收工作,保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八)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单位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单位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十一)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履行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原设有财务机构,且资产规模大、资金管理量多的单位,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保留财务机构。
  
  第十九条 原未设财务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再增设财务机构,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的管理、任免,按国家体育总局干部管理权限及业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业务上接受体育经济司和财务中心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由人事司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预算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办理会计集中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
  
  (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及其他经营;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四)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五)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财务中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核算错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结报支付;
  
  (三)向国家体育总局或单位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不真实,造成恶劣影响;
  
  (四)伪造、涂改支付凭证;
  
  (五)与他人合伙共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的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廉政、务实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
  
  第三条 会计集中核算由体育经济司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总局系统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必须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控原则。坚持财务监督和会计制约环节的全程介入,监督国家资金的流向、流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并为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服务原则。服务于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于单位的管理,服务于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效率原则。实行集约化管理,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手段和信息处理手段,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为单位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服务。
  
  (四)互动原则。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家财政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相结合,互相协调,联动推进。
  
  第二章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管理方式
  
  第五条 撤销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中心统一在结算银行为单位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进行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 财务中心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为单位分别设置账套,分户核算。
  
  第七条 财务中心对单位的全部资金进行全过程的核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在预算主体不变的基础上,由单位自行编制预算,经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经费开支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所处地域分布情况设置结算站,对单位受理收支结报业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单位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单位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第十二条 体育经济司是单位开设账户的批准部门,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三章 财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单位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单位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年度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单位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经单位审核后报体育经济司;
  
  (八)了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大额投资、产业开发等方面情况,参与国内、外重要竞赛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九)保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档案,三年后移交给单位保管;
  
  (十)协助单位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单位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设置集中核算会计岗位,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严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达到安全、便捷、效率的核算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单位下列情形的支付: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的资金支付;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超预算的资金支付;
  
  (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四)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或体育经济司批件的投资支付和大额资金款项的划拨;
  
  (五)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六)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求停办的支付。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体经济字[20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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