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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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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工作,我们对部分企业试点过程中普遍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加强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管理,按规定从严审核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一)在首次执行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对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内部退休计划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已实施,不包括在首次执行日之后批准实施的内部退休计划;
  
  2.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
  
  3.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申报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同时提供详细的内部退休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说明;国资委将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二、企业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担的离退休职工其他支出(如统筹外费用等),不应当作为辞退福利确认预计负债。
  
  三、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福利费和工资总额管理,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幅度,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指标解释口径编报《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报国资委审核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相关附表及附件。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依据新准则,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情况;
  
  (五)执行新准则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境外子企业、上市公司确实难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应当参照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格式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五、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规定,首次执行日期初数申报表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企业集团应当报送集团合并《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打印。
  
  (二)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三级子企业(含按规定应报送的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仅报送《中央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的电子文档。
  
  六、2007年度率先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7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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