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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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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4年的重要工作部署。2003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应于2005年底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拟定了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加强中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妥善安排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等各项财务工作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相互衔接,严格按照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国资委统一负责。企业应当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及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的相关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抄报财政部。
  
  二、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对所属子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排队,加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业务指导,促进公司规范执行统一会计制度。
  
  (一)中央企业及所属境内持续经营子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各类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要按规定尽快清理整顿,并对已撤销、破产等子企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
  
  (二)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基建单位要加快改制步伐,实现财务并账,促进公司内部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按规定先实现财务报表格式转换,建立公司内部规范的合并报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在向境内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以《企业会计制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为依据,相应调整财务决算口径,实现公司财务数据信息的统一、可比。
  
  三、积极做好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企业会计制度》较以往的行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力度大、内容多,需要更多的职业经验判断,具有一定复杂性,对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准备工作,国资委、财政部将于2004年上半年分批组织各中央企业总部财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各中央企业务必组织好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将业务培训与制订本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相结合,既要使财会人员尽快理解《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与本企业的工作要求相适应,确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整体工作顺利进行。
  
  四、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规范企业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有力保障。各中央企业应当从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出发,根据国家有关制度、法规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企业成本费用、实物资产、资本与资金、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账务衔接工作。做好账务衔接、实现会计核算平稳过渡和规范运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清产核资损失确认的账务处理工作,并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做好会计制度转换的账务衔接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平稳过渡。对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冲减有关权益后,如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应当按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用企业当期利润弥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弥补的按规定用企业盈余公积等弥补。
  六、统一制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规范。各中央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统一建立公司内部会计核算规范。
  
  (一)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统一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估计的确定要与企业资产质量相匹配,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核实资产质量及价值状况,确立资产质量分类等级,统一制定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
  
  (三)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会计估计的确定要与企业的行业特征相符合,公司内同行业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应当一致。
  
  (四)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禁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
  
  七、规范建立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制定统一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方法,规范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
  
  (一)研究制定统一的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和具体估计要与企业的行业特征、资产性质及资产质量相符合。各中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特点,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要求,确定具体会计估计标准。如果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与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
  
  (二)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严禁出现新的资产损失挂账。按照《关于中央企业2003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资传[2003]6号)要求,各中央企业自2003年起不得出现新的潜亏。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做到相关会计估计与企业资产质量相匹配。如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会计估计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对于企业滥用会计估计计提秘密准备或少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国资委将责令企业纠正,以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管理,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调节利润。如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者已经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又收回,需要提供说明事实的有力证据;对于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将资产减值准备跨年度转回调整当期利润的,国资委将责令企业纠正,以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资产损失责任管理,建立资产损失防范机制。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确已形成实际损失的,在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经制度规定的相应程序核准,可以冲销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企业应当对资产损失进行分类排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已经核销的资产损失应当组织力量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合理确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一)企业应当根据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相关会计估计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变更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企业不恰当运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当期利润,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对于企业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调节当期利润的行为,国资委将责令企业纠正,以调整后财务数据作为考核及评价依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建立企业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备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管,推进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确保会计核算的稳健与信息可靠,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重要制度及相关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各中央企业应当于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向国资委报送重要财务事项备案资料,并严格按照备案财务事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财务备案事项的,需将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等材料向国资委报备。重要财务事项备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与合并范围增减变动情况;
  
  (二)企业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核销、转回等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
  
  (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估计具体内容;
  
  (四)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事项。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为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良好基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4年的重要工作部署。2003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应于2005年底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拟定了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加强中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妥善安排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等各项财务工作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相互衔接,严格按照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国资委统一负责。企业应当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及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的相关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抄报财政部。
  
  二、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对所属子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排队,加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业务指导,促进公司规范执行统一会计制度。
  
  (一)中央企业及所属境内持续经营子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各类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要按规定尽快清理整顿,并对已撤销、破产等子企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和工商注销手续。
  
  (二)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及基建单位要加快改制步伐,实现财务并账,促进公司内部执行统一会计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原会计制度核算基础上,按规定先实现财务报表格式转换,建立公司内部规范的合并报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在向境内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内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以《企业会计制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为依据,相应调整财务决算口径,实现公司财务数据信息的统一、可比。
  
  三、积极做好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企业会计制度》较以往的行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力度大、内容多,需要更多的职业经验判断,具有一定复杂性,对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准备工作,国资委、财政部将于2004年上半年分批组织各中央企业总部财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各中央企业务必组织好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将业务培训与制订本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相结合,既要使财会人员尽快理解《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与本企业的工作要求相适应,确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整体工作顺利进行。
  
  四、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规范企业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有力保障。各中央企业应当从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出发,根据国家有关制度、法规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企业成本费用、实物资产、资本与资金、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账务衔接工作。做好账务衔接、实现会计核算平稳过渡和规范运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复的清产核资处理意见,及时做好清产核资损失确认的账务处理工作,并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做好会计制度转换的账务衔接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平稳过渡。对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冲减有关权益后,如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应当按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用企业当期利润弥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弥补的按规定用企业盈余公积等弥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评价[2004]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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