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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你单位报送的申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资料收悉。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和我局《关于颁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对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初审,现将有关情况发给你们,请进行复核确认。 一、对复核表中初审意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对人员姓名、年龄、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如有错误直接进行更改,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复核表中初审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请补充提供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离退休证复印件并对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三、未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在颁发范围内,请各单位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四、以前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继续有效,不再换发新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请在表中注明。 五、符合条件及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人员,请提供两寸证件彩照1张,照片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请各单位将复核表及照片于2006年2月20日之前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会计处,我局将于3月中旬以后,对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届时请各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准时领取。 领取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楼一层东侧101室 联系电话:68316611转1830 88393050(直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申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