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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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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新业务拓展战略,做好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我会制定了《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深入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和规范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方共同创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某一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创新型审计鉴证和会计咨询等服务,在支持服务国家重点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起到重要示范意义,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级注协负责提出建设工作方案。示范基地建设协议一方(或多方)涉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组织机构的,应事先磋商形成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作为合作一方参与。

  

  第四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服务创新和满足服务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服务需求主体比较明确、服务需求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领域比较新,并具备先行先试的基础和条件。

  

  (三)合作各方高度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各项政策能够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

  

  (四)能够建立健全的领导和管理架构,提出完整可行的规划与工作方案。

  

  对于尚未达到示范基地标准,但在某一区域、领域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可设立试点项目。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确定。

  

  (一)示范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推荐。

  

  (二)申报示范基地需向中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样式见附1);

  

  2.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样式见附2);

  

  3.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三)在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中注协对建立示范基地予以确定。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应包括合作各方、创建示范基地的必要性、协议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领导机构与分工、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合作分工,由合作协议加以明确。示范基地建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由全国各示范基地协议各方组成。中注协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公布示范基地评价结果及奖励情况,交流示范基地建设进展,协调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商议年度工作计划要点,讨论网上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确定联合开展研究专题等事项。

  

  各地注协与合作方组建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组的职责任务、组成人员、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制定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任务,组织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示范基地等。

  

  工作组负责示范基地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联席会议和本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样式见附3)。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中注协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评价表见附4),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中注协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专项补贴和奖励。

  

  1. 示范基地各方面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相互促进,稳步提升;

  

  2. 示范基地受到中央和地方(省级)主要领导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对示范基地建设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

  

  3. 示范基地在某一业务领域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对于示范基地建设、行业收入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4. 示范基地对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奖励情况在每年举办的联席会议上公布。

  

  其他合作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基本条件、未执行合作协议的,对示范基地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的申报、确定与管理参照示范基地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1: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

  

负责人

 

手机

 

邮箱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申请创建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的说明

 

 

 

 

 

 

 

 

 

 

省级财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方意见:

 

(公章)

备注:



  

  附2: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参考样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xxx单位

  xx省(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xxx”会计服务示范基地

  合作框架协议

  


  为……,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合作共赢的主旨,签订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 

  

  ……

  

  第x条 本协议一式x份,x方各持一份。如有异议,各方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合作共赢的精神进行解决。

  

  中国注册会会计师协会  xxx单位 xx省(区市)注册会计师会

  

  ( 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xxxx年x月x日

  


  附3: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参考样式

  

  
xxx会计服务示范基地xxxx年度报告

  


  ……

  (正文略)

  ……

  

  xxx单位  xxx注册会计师协会

  

  (签字、公章)  (签字、公章)

  

  
xxxx年x月x日

  


  (可附有关说明材料)

  

  附4: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评价表(暂行)

  

  

类 别

评价内容

分值

评 价 方 式

基本条件(100分)

职业信誉是否良好

(20分)

综合评价结果优良

10

1.出具相关证明

2.查看记录及相关资料

3. 实地走访,现场抽查

4.随机访谈,调查服务对象

5.专家评定

进入示范基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记录良好

5

服务需求方对专业服务的满意程度比较高

5

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20分)

有健全的示范基地领导机构,分工明确

5

有专人负责示范基地的创建和日常工作

5

工作计划与方案得到认真实施

5

有完整的工作记录与档案资料

5

基础政策是否配套

(20分)

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财税支持、办公购(租)房、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并落到实处

10

有关地方注协出台配套政策,提供资金奖励,并落到实处

10

示范效果是否明显

(20分)

为示范基地提供的“一特三高”专业服务收入实现大幅增长

(每年不低于20%)

5

服务对象的数量、规模、服务种类及创新水平

5

得到社会的良好反映,有省级及以上报刊、电视电台报导

5

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奖励、表彰

5

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20分)

组织提供新领域业务人才培训情况

5

组织新业务领域服务论坛、供需双方交流会、见面会、座谈会情况

5

制订或配合中注协制订行业服务拓展的政策文件、标准指南等,开展有关课题研究

5

网上服务平台维护及时、登载信息质量和数量均达到一定水平

5

附加条件

(10分)

 

不断创新示范基地工作模式与机制

10



  

  备注:评价表满分为110分(基本条件100分,附加条件10分),合格分数为60分。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新业务拓展战略,做好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我会制定了《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深入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和规范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方共同创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某一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创新型审计鉴证和会计咨询等服务,在支持服务国家重点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起到重要示范意义,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级注协负责提出建设工作方案。示范基地建设协议一方(或多方)涉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组织机构的,应事先磋商形成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作为合作一方参与。

  

  第四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服务创新和满足服务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服务需求主体比较明确、服务需求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领域比较新,并具备先行先试的基础和条件。

  

  (三)合作各方高度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各项政策能够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

  

  (四)能够建立健全的领导和管理架构,提出完整可行的规划与工作方案。

  

  对于尚未达到示范基地标准,但在某一区域、领域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可设立试点项目。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确定。

  

  (一)示范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推荐。

  

  (二)申报示范基地需向中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样式见附1);

  

  2.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样式见附2);

  

  3.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三)在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中注协对建立示范基地予以确定。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应包括合作各方、创建示范基地的必要性、协议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领导机构与分工、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合作分工,由合作协议加以明确。示范基地建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由全国各示范基地协议各方组成。中注协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公布示范基地评价结果及奖励情况,交流示范基地建设进展,协调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商议年度工作计划要点,讨论网上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确定联合开展研究专题等事项。

  

  各地注协与合作方组建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组的职责任务、组成人员、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制定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任务,组织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示范基地等。

  

  工作组负责示范基地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联席会议和本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样式见附3)。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中注协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评价表见附4),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中注协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专项补贴和奖励。

  

  1. 示范基地各方面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相互促进,稳步提升;

  

  2. 示范基地受到中央和地方(省级)主要领导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对示范基地建设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

  

  3. 示范基地在某一业务领域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对于示范基地建设、行业收入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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