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会计师检覈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会计师检覈办法


  
   1 条
  
  本办法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七条及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会计师检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会计系、科、组或相当系、科、组毕业,并曾任荐任或相当荐任以上会计、审计人员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会计系、科、组或相当系、科、组毕业,并曾任专科以上学校讲师、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教授二年以上者。
  
  三领有外国政府相等之会计师证书,经考选部认可者。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有关服务年资或任教年资之采计,以规定学历毕业后之年资为限。
  
  第 3 条
  
  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申请检覈者,予以笔试。其笔试科目为一高等会计学与会计报告分析;二审计学;三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四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五税务法规 (包括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土地税法、税捐稽征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等五科。
  
  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检覈者,得予部分免试。其笔试科目为一审计学;二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三税务法规 (包括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土地税法、税捐稽征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等三科。
  
  本办法修正发布前核定予以笔 (面) 试者,得于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原核定笔试科目应试。逾期仍未笔试及格,改以笔试举行当时规定之科目予以笔试。
  
  第 4 条
  
  第二条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系、科、组毕业,系指修习初等会计学、中级会计学、高等会计学、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税务会计、政府会计、会计实务、会计师业务研究、非营利事业会计、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财政学、经济学、民法概要、商事法、证券交易法、税务法规、资料处理或电子资料处理或电子计算机概论、电脑审计、会计资讯系统等科目三十学分以上,其中须包括初等会计学、中级会计学、高等会计学、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每科目至多采计三学分。
  
  第 5 条
  
  第二条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曾任讲师、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教授二年以上,系指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讲授会计学科至少二科,其中须包括会计学、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至少一科,讲师、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均在三年以上,教授在二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第 6 条
  
  依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申请检覈者,应缴验毕业证书、铨叙合格任审通知书,主计或审计主管机关派令,并须附缴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余均不低于七十分之考绩、考成或考核通知书;如系相当系、科、组毕业者,另须附缴在学成绩单、学分证明。
  
  前项任审文件,公营事业机构从业人员,应缴服务单位之派令及其上级机关会计主管单位核派有案之证明文件;军职人员应缴任官令、任职令及国防部主计局证明书。
  
  第 7 条
  
  依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申请检覈者,应缴验毕业证书、聘书、教育部发给之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证书及学校发给之讲授会计学科证明书;如系相当系、科、组毕业者,另须附缴在学成绩单、学分证明。
  
  任教年资之计算,以教育部发给之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证书所载之年资起算年月为准。
  
  第 8 条
  
  依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检覈者,应缴验外国会计师证书、及发证时依据之法规抄本,暨其应试时所具学历、经历证件,如系经会计师考试及格者,并应缴验考试成绩单或及格通知书。
  
  第 9 条
  
  缴验国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会计师证书、经历证件、考试成绩单或及格通知书、法规抄本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应附缴验正本及外交部派驻该外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之影印本暨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我国外交部派驻该外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之影印本。
  
  第 10 条
  
  申请检覈,应缴下列费件:
  
  一申请检覈书。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本。华侨应缴侨务机关或侨居地我国使领馆或经政府认可之当地机构、华侨团体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相片。
  
  五检覈费。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检覈得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11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会计师检覈: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会计师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12 条
  
  会计师之检覈,由考选部设会计师检覈委员会办理;检覈及格者,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财政部查照。
  
  第 13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有关法规之规定。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会计师检覈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下一条: 会计师检核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71.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