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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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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现发布《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89)交财字244号《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89)交财字533号《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部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上述各单位应在本办法公布之后二年内(即一九九三年底以前)达到达标等级。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四条 交通部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会计工作三级、会计工作二级、会计工作一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做法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分管财务的行政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组织领导财会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抓好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制定目标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达标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组织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以及有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要求和步调。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照部制订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和问题。


    第九条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整改后达到的目标、执行和督促执行人的姓名、完成时间、自验时间等。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再对照标准,自检评分,进行模拟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原则上首次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三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三级同时申报,但不得和升二级同步。


    第十二条 各单位通过模拟验收,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要求,方可申报。实行财务二级核算的单位,还须先在内部单位组织考核,并有80%以上的二级核算单位达到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属首次申报的单位,还须先通过会计达标升级的咨询,并视咨询结果再作申报。


    第十四条 开展咨询工作,应由各单位向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其统一委托或组织具有咨询能力的有关会计学会等单位进行。提出咨询申请的单位必须是已经按第三章的要求开展了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并已做好正式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上述工作请在咨询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部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
  (二)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总结;
  (三)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
  (四)对照标准自查后制定并实施的整改方案;
  (五)咨询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按一式二份报送。同时申报达标和升三级的,及分别按达标和升级标准填列《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已经达标,再申报升级的,可只按升级标准填列,但须对达标复查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在上一年十二月底结束申报,本年上半年安排考核,七月份公布考核结果;第二次在每年六月底结束申报,下半年安排考核,第二年一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对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署及双重领导的一级单位,由部组织考核和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一级单位,由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公司、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所属二级单位,也按上述办法考核确认。


    第十八条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部复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由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以外的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二级单位,其申报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均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考核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组成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应选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应占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要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和标准以及会计法规制度,统一思想,统一作法,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据实评分,宽严适度。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组织考核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会计工作达标的考核确认,采用百分制,会计工作升级的考核确认,采用双百分制。凡达标考核达到8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80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二级单位;会计工作二级单位再经过考核达到会计工作一级标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时,应根据本办法和达标升级标准,结合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考核确认为会计工作达标或升级单位:
  (一)会计核算部分的实得分低于标准分90%(含90%)的;
  (二)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所列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主管部门复核确认时的抽查项目确认计分低于这些项目原计分(有关部门考核或单位自检计分)10%以上的;
  (四)发现有重制、更换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情况的;
  (五)对申报升级单位考核时,要对达标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原来已达到的水平后退滑坡的,应停止升级考核,责成申报单位限期整顿,然后另行申报。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左右。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在全部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单位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基本作法;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考核结论及推荐意见;
  (五)考核小组负责人及推荐单位的签章。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应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部负责验发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单位的达标、三级、二级证书,财政部负责验发其一级证书。其他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二级单位的等级证书,由其主管局(总公司)验发,证书样式自定。


    第二十八条 获得会计工作三级证书以上的单位,应由主管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奖励办法原则上执行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升级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或自查,根据复查或自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认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升级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关于印发〈交通部会计工作升级标准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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