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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银行关于太平洋卡个人卡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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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太平洋卡个人卡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272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三个文件(银传[1999]54号文)的精神,总行对现行的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包括:小型机2.0版和微机5.2版)作了修改,并增加了对太平洋个人卡备用金存款(含个人保证金存款,下同)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现将有关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提和结息处理
  
  1.各行须在1999年10月31日卡部日终后,加做计提利息和结息处理。先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9月2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然后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结息,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
  
  2.1999年12月20日计提利息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20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
  
  3.在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中不保留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系统所生成的1999年10月31日个人卡结息清单数据的文本文件,须认真做好数据备份(一式两份);同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两份,以备查用。
  
  4.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和个人(单位)卡保证金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不计提利息、不结息,仍按原规定处理。
  
  5.在2000年6月30日结息处理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4的计息积数计付利息。
  
  二、利息税的计算和划转
  
  1.应付利息和应交税金在个人卡分户明细账及对账单上分别反映,一笔为利息收入(应付利息),另一笔为应交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利息=卡存款的积数×利率
  
  应交税金=应付利息×20%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应交税金
  
  2.各行根据每月底“2621暂收款项”科目中利息税分户的余额与系统自动生成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有关数据核对相符后,在次月7日之前(遇例假日顺延)将该款项连同按月汇总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手工划付分行指定的汇缴部门。
  
  三、有关程序的测试
  
  1.各行在接到总行下发的程序后,都须在备机上先进行测试,测试无误后再安装到生产机。
  
  2.测试的主要交易有:销卡户、计提利息、结息、保证金存款账户(到期、逾期、提前支取)、打印分户明细账和对账单等。
  
  3.测试的主要日期为:1999年10月31日、1999年11月1日、1999年11月2日、1999年12月20日、1999年12月31日、2000年2月29日、2000年6月30日、2000年7月1日等。
  
  四、零售业务应用系统(太平洋卡部分)2.0版的修改说明
  
  1.个人卡备付金(个人卡保证金)存款账户在销户时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和实付利息的计算由系统自动处理。
  
  2.有关会计分录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结息和销户时进和了修改。会计分录为:
  
  (1)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结息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118个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2)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本金+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1011现金或2621暂收款项
  
  (3)个人保证金存款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2151定期储蓄存款(本金)
  
  1011现金(本金+应付利息-利息税)
  
  (4)个人保证金存款自动转存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51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利息税)
  
  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利息税)
  
  3.在卡部批处理中新增生成《银行卡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此清单作2621科目贷方传票的附件;月终处理中新增生成《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增设摘要代码:0502--利息税。
  
  5.增设业务代码分户:269--000010分户--利息税(信用卡)。
  
  6.在《个人卡结息清单》和《卡部自动转存清单》中增设“利息税”一栏。
  
  五、太平洋卡管理系统微机5.2版的修改说明
  
  1.必须在1999年10月31日日终结束后,由电脑人员安装利息税程序,然后进行利息计提并结息。
  
  2.1999年10月31日的利息计提在“计提利息”的画面中,输入计提利息的时间即可。
  
  3.1999年10月31日的结息在“年半处理”的画面中,先做“存款息试算”,同时输入“2118科目代号”,然后做“存款息转本”。
  
  4.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太平洋个人卡的结息和销户时,每日增加打印《银行卡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此清单作2621科目贷方传票的附件。该清单在“日次打印”画面中打印,需输入打印的日期。
  
  5.太平洋个人卡保证金存款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和实付利息的计算方法采用手工进行处理;太平洋单位卡保证金存款和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结息和销户时应付利息的计算仍按原规定处理。
  
  6.每月月终结束后,增加打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该报告表在“月次打印”画面中打印,需输入打印的年月。
  
  7.增设摘要代码:W--个人所得税。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属操作上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零售业务(太平洋卡部分)系统2.0版
  
  联系人:梅颖
  
  微机5.2版
  
  联系人:苏国经
  
  联系电话:021-62196043
  
  021-62751334*2214

交通银行关于太平洋卡个人卡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272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三个文件(银传[1999]54号文)的精神,总行对现行的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包括:小型机2.0版和微机5.2版)作了修改,并增加了对太平洋个人卡备用金存款(含个人保证金存款,下同)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现将有关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提和结息处理
  
  1.各行须在1999年10月31日卡部日终后,加做计提利息和结息处理。先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9月2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然后按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结息,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
  
  2.1999年12月20日计提利息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1999年12月20日的计息积数计提利息。
  
  3.在太平洋卡业务应用系统中不保留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分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的计息积数;系统所生成的1999年10月31日个人卡结息清单数据的文本文件,须认真做好数据备份(一式两份);同时打印个人卡结息清单两份,以备查用。
  
  4.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和个人(单位)卡保证金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不计提利息、不结息,仍按原规定处理。
  
  5.在2000年6月30日结息处理时,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户按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4的计息积数计付利息。
  
  二、利息税的计算和划转
  
  1.应付利息和应交税金在个人卡分户明细账及对账单上分别反映,一笔为利息收入(应付利息),另一笔为应交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利息=卡存款的积数×利率
  
  应交税金=应付利息×20%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应交税金
  
  2.各行根据每月底“2621暂收款项”科目中利息税分户的余额与系统自动生成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有关数据核对相符后,在次月7日之前(遇例假日顺延)将该款项连同按月汇总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手工划付分行指定的汇缴部门。
  
  三、有关程序的测试
  
  1.各行在接到总行下发的程序后,都须在备机上先进行测试,测试无误后再安装到生产机。
  
  2.测试的主要交易有:销卡户、计提利息、结息、保证金存款账户(到期、逾期、提前支取)、打印分户明细账和对账单等。
  
  3.测试的主要日期为:1999年10月31日、1999年11月1日、1999年11月2日、1999年12月20日、1999年12月31日、2000年2月29日、2000年6月30日、2000年7月1日等。
  
  四、零售业务应用系统(太平洋卡部分)2.0版的修改说明
  
  1.个人卡备付金(个人卡保证金)存款账户在销户时应付利息、应交税金和实付利息的计算由系统自动处理。
  
  2.有关会计分录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结息和销户时进和了修改。会计分录为:
  
  (1)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结息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118个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2)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本金+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1011现金或2621暂收款项
  
  (3)个人保证金存款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利息税)
  
  贷:2151定期储蓄存款(本金)
  
  1011现金(本金+应付利息-利息税)
  
  (4)个人保证金存款自动转存时
  
  借:261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2151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利息税)
  
  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利息税(利息税)
  
  3.在卡部批处理中新增生成《银行卡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此清单作2621科目贷方传票的附件;月终处理中新增生成《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交通银行关于太平洋卡个人卡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银发[19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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