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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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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
  
  现将《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1982年9月30日

  
  附:
  
  
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进一步明确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指导思想
  
  这次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主要精神是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当前有些单位在评定工作中存在讲照顾、搞迁就、放宽条件、降低质量的现名胜是违背这个精神的。各级人事部门和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暂行规定》办事,坚持各种职称所提出的条件,严格进行考核和测验,确保质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加速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干部队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进行考核和测验
  
  目前,我们的专业干部队伍专业知识不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数较多,为了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必须重视和加强在职专业人员的培训。在评定职称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必须按照规定,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测验,达到同等学历的条件,再经过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确定职称。
  
  对于1966年底以前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虽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请“助理”以上职称,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测验,直接进行考核评定。(1)高中毕业并经过相当大专的专业培训班学习二年以上,或在大专院校代培一年以上取得大专结业合格证明的;(2)讲授过一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课和或较系统地编写过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讲义的;(3)在省一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经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确认,已达到相当大专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的;(4)少数有突出的工作成就,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业务效果,经行署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确认,已经比较系统地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
  
  为了统一测验标准,今后相当中专水平的测验,由行署一级统一出题,经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分另组织测验;相当大学本科水平的测验,由省一级统一出题。各种业务技术职称的测验,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研究,联合组织。
  
  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评定职称,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训班,对提高专业干部业务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入学条件、师资条件、教材、学习期限等各不相同,有的差别很大,因此,不能以参加过这类学习班作为已取得相当大、中专同等学历的依据。
  
  业务技术职称,只能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来评定。有的同志虽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的已经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如处长、科长等,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又缺乏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应评定职称。这些同志可以继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发挥他们业务骨干和业务领导作用,有关待遇问题可采取其他办法逐步解决。
  
  (三)分级提示,综合平衡
  
  为了统一评定标准,防止偏宽事项偏严,按照评定权限,送上一级平定、晋升初级业务技术职称(即“助理”以下职称),经县一级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后,必须将评审材料送行署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评定委员会的人事部门综合平衡后,才能授予;晋升中级业务技术职称(即“师”一级职称),必须将评审材料送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评定委员会和人事部门综合平衡后,才能授予。
  
  (四)组织检查验收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对已经评定了职称的单位,要组织力量(包括评定委员会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内容有:(1)评定委员会是否符合规定;(2)评定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3)考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验收的重点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发现不合格的,要严肃妥善地处理,有的要补考考核、测验后再定;条件太差的,不予承认。
  
  (五)建立和健全评审组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评定委员会成员,专业干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要有三名以上高一级职称的专业干部参加考评。评定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至少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才能进行考核评定工作,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对评定委员会的领导,掌握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支持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完善评审组织,对缺额的要充实,不符合条件的要调整。
  
  (六)关于各系列职称的牵头单位
  
  会计由财政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经济由国家经委、编辑和文博由文化部、图书档案资料由文化部和国家档案局、体育教练员由国家体委、播音员由广播电视部、新闻记者由新华通讯社负责牵头。其他业务技术职称的牵头单位,待商定后别行通知。
  
  (七)关于经济职称的评定工作
  
  经济专业干部队伍的具体范围尚不易确定,标准条件也不够具体,因此,目前各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可以选择少数领导力量较强、专业干部比较集中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待适当时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评定业务技术职称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关系到专业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广大专业干部的成长,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的人事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专业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具体部署,把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做好。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
  
  现将《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1982年9月30日

  
  附:
  
  
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进一步明确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指导思想
  
  这次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主要精神是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当前有些单位在评定工作中存在讲照顾、搞迁就、放宽条件、降低质量的现名胜是违背这个精神的。各级人事部门和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暂行规定》办事,坚持各种职称所提出的条件,严格进行考核和测验,确保质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加速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干部队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进行考核和测验
  
  目前,我们的专业干部队伍专业知识不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数较多,为了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必须重视和加强在职专业人员的培训。在评定职称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必须按照规定,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测验,达到同等学历的条件,再经过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确定职称。
  
  对于1966年底以前就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虽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请“助理”以上职称,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不进行测验,直接进行考核评定。(1)高中毕业并经过相当大专的专业培训班学习二年以上,或在大专院校代培一年以上取得大专结业合格证明的;(2)讲授过一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课和或较系统地编写过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讲义的;(3)在省一级以上报刊发表的学术论著或工作报告,经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确认,已达到相当大专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的;(4)少数有突出的工作成就,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业务效果,经行署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考核确认,已经比较系统地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
  
  为了统一测验标准,今后相当中专水平的测验,由行署一级统一出题,经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分另组织测验;相当大学本科水平的测验,由省一级统一出题。各种业务技术职称的测验,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研究,联合组织。
  
  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评定职称,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训班,对提高专业干部业务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入学条件、师资条件、教材、学习期限等各不相同,有的差别很大,因此,不能以参加过这类学习班作为已取得相当大、中专同等学历的依据。
  
  业务技术职称,只能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来评定。有的同志虽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的已经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如处长、科长等,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又缺乏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应评定职称。这些同志可以继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发挥他们业务骨干和业务领导作用,有关待遇问题可采取其他办法逐步解决。
  
  (三)分级提示,综合平衡
  
  为了统一评定标准,防止偏宽事项偏严,按照评定权限,送上一级平定、晋升初级业务技术职称(即“助理”以下职称),经县一级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后,必须将评审材料送行署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评定委员会的人事部门综合平衡后,才能授予;晋升中级业务技术职称(即“师”一级职称),必须将评审材料送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评定委员会和人事部门综合平衡后,才能授予。
  
  (四)组织检查验收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对已经评定了职称的单位,要组织力量(包括评定委员会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内容有:(1)评定委员会是否符合规定;(2)评定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3)考核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验收的重点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发现不合格的,要严肃妥善地处理,有的要补考考核、测验后再定;条件太差的,不予承认。
  
  (五)建立和健全评审组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评定委员会成员,专业干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要有三名以上高一级职称的专业干部参加考评。评定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至少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才能进行考核评定工作,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统计等业务技术职称评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劳人科[198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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