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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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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部主管社会团体,中国老龄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财会字[1996]20号)要求,结合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部主管社会团体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整顿的有关情况望及时报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彻底清理整顿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主管社会团体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我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部成立以范宝俊副部长、李惠仁组长任正、副组长的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在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整顿工作,并对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总结上报。
  
  二、整顿范围
  
   凡部机关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部主管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均属这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范围。根据《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民计函[1996]130号),属于撤销或脱钩的企业(经济实体),应按照通知要求,作好撤销或脱钩工作,不列为这次整顿的范围;属于保留的企业(经济实体)列为这次整顿的范围。
  
  三、整顿的目的
  
  通过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使各单位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
  
  四、整顿内容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要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基础上,结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民计函[1996]110号)和国家有关清理“小金库”的要求,重点整顿以下问题:
  
  (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账外设账,造假账,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偷、逃和骗取国家税、费等收入,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国家的收入,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公款私存,将利息化公为私的。
  
  (六)转移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的。
  
  (七)违反规定,挪用信贷资金,财政拨款等,炒买炒卖股票、债券、期货以及经商办企业、搞房地产投机的。
  
  (八)非独立核算单位,私设账户、账号,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九)其他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五、整顿步骤与方法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期限为9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前期准备、自查整顿、重点检查和整顿验收四个阶段。
  
  (一)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要组织学习和宣传;鼓励举报,发动群众揭发一切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单位应根据这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要求和内容,迅速开展“目标明确、认真对照、深入检查、及时纠正”的自查整顿工作。
  
  自查整顿工作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于10月25日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司。自查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整顿工作:
  
  1.是否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2.是否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上岗;是否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数据的问题。
  3.根据《关于加强部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计资字[1996]18号)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是否符合审批手续。
  
  4.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5.各项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所有经济业务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始凭证,有无伪造的票据、发票等原始凭证。
  
  7.记账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8.应建账的单位是否依法建账。
  
  9.各类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完善的证、账、物、表稽核制度,运行情况如何,四者是否相符;报表填制是否合法、完整、准确、及时,有无“两套账”、假账等现象及虚假报表;年底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客观、公正。
  
  10.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是否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
  
  11.是否有账外设账的行为。
  
  12.账证、账账、账实是否相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是否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填制和报销入账等环节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
  
  14.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实行归口管理,有无固定资产卡片,账、卡、物是否相符;库存物资的领用、进库手续是否完备。
  
  15.是否有转移资产、公款私存及挪用、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等问题,有无将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将罚没款据为小团体或个人的问题;是否有转移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的问题。
  
  16.成本、费用的管理是否有章可循,开支是否合理,有无乱挤、乱摊成本的现象及虚假盈亏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17.有无不合法的销售及其他各项收入,利润核算是否准确,有无偷、逃、骗取税收及截留应当上缴国家收入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18.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是否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或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19.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是否符合规定及手续。
  
  2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是否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21.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的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行为的书面意见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
  
  (三)重点检查和整顿验收阶段
  
  11月份,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组织验收,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对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单位改正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于12月底将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汇总后专题上报国务院。
  
  六、整顿过程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政策规定
  
  对整顿查出的各种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应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一)属于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造成的一般性问题,要立即纠正错误,限期建立和完善制度,并取得成效。
  
  (二)属于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局),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部主管社会团体,中国老龄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的通知》(财会字[1996]20号)要求,结合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部主管社会团体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整顿的有关情况望及时报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彻底清理整顿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主管社会团体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财经纪律,规范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我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部成立以范宝俊副部长、李惠仁组长任正、副组长的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在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整顿工作,并对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总结上报。
  
  二、整顿范围
  
   凡部机关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部主管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均属这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范围。根据《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民计函[1996]130号),属于撤销或脱钩的企业(经济实体),应按照通知要求,作好撤销或脱钩工作,不列为这次整顿的范围;属于保留的企业(经济实体)列为这次整顿的范围。
  
  三、整顿的目的
  
  通过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使各单位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
  
  四、整顿内容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要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基础上,结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民计函[1996]110号)和国家有关清理“小金库”的要求,重点整顿以下问题:
  
  (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账外设账,造假账,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偷、逃和骗取国家税、费等收入,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国家的收入,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公款私存,将利息化公为私的。
  
  (六)转移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的。
  
  (七)违反规定,挪用信贷资金,财政拨款等,炒买炒卖股票、债券、期货以及经商办企业、搞房地产投机的。
  
  (八)非独立核算单位,私设账户、账号,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九)其他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五、整顿步骤与方法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期限为9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前期准备、自查整顿、重点检查和整顿验收四个阶段。
  
  (一)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要组织学习和宣传;鼓励举报,发动群众揭发一切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单位应根据这次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要求和内容,迅速开展“目标明确、认真对照、深入检查、及时纠正”的自查整顿工作。
  
  自查整顿工作应当从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出发,抓紧抓好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整顿,力求有所突破,求得成效,于10月25日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计划财务司。自查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整顿工作:
  
  1.是否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2.是否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上岗;是否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数据的问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办发[199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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