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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根据元月全国信贷结算会议的精神和苏联专家建议,进行了修改。现已正式定稿,并已呈请国务院批示。在国务院未批示前,为便于三季实行以先组织学习准备起见,今先将“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和“国营工业短期放款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发给你行,并转知所属有关行处(会计核算手续转会计部门)。但对三季度推行中应注意事项,总行拟俟国务院指示后,另有指示下达,在指示下达前,对各试点单位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相互间及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意见向国务院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及原报告转发给你行,希按国务院批复的精神参照执行。附一: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略). 附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工业短期放款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略) 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的通知 1955年5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相互间以及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意见,曾经财政部、人民银行召集有关部门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我们认为是需要的,可行的,这对节约国家资金使用,巩固经济核算制是有很大好处的。现将人民银行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转知所属部门执行。 鉴于这一工作联系面较广,情况也较复杂,所以各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同时进行,以免互相牵制,影响工作。但在开始时,必须掌握稳步前进的精神,对个别一时尚难取消的商业信用,可暂允存在。各部门应严格检查并保证各项交易合同的执行,以逐步加强货款结算工作。人民银行必须健全结算制度,协助各部门作好货款结算工作,并监督取消商业信用措施的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 1955年3月30日 根据中央关于编制1955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我们对国营企业内部的潜在力量,特别是流动资金方面的潜在力量,开始进行了研究。现将国营工业之间及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之间存在的商业信用情况及因此而造成的流动资金积压、浪费、财务计划混乱等情况,连同取消商业信用的措施,报告如下: 根据五个工业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构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1954年第二季度资产负债表的材料来看,资金运用中被商业信用盲目支配的比重很大。被别人占用的资金为其流动资金总额的15.4%,占用别人的资金为其流动资金总额的17.2%。商业信用的存在的形式,可概括为以下五种: 一、国营工业(包括地方国营工业)相互间在购销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款预收、预付、赊销和拖欠。 二、国营工业生产部门与本系统供销部门间因推销产品或采购原料不及时结算而发生的预付或拖欠。 三、商业部门包销工业部门的产品,因不能及时结算而产生的赊销或拖欠。 四、国营工业部门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的预付款和委托合作社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及工业原料的预付款。 五、国营工业向对外贸易部门预付的进口货款。 前三种是属于社会主义企业内部的商业信用,后两种是涉及对个体经济、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对国外贸易关系的商业信用。 由于以上商业信用的存在,使很大的一批资金被搁置在清算过程里面,因而不能及时参加到生产与商品流转的正常需要中去,给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上,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它的缺点是: 一、由于预收、预付的存在,使企业资金的运用与产销的实际情况脱节。如有些企业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虽然都未完成,但由于占用了预收货款,资金并未发生困难;相反的,有些企业生产和销售计划虽然都完成了,但由于销货款的赊欠,反而造成的流动资金的短缺。 二、预付货款单位的资金周转迟缓,因预付后不能及时收到货物,资金长期被搁置于清算过程,致形成资金周转迟缓,资金的需要量也随之增加。 三、预收货款单位形成不合理的资金占用。由于占用了预收款,这就助长了盲目地、大量地超额储备,积压了国家的资金。 四、由于商业信用的存在,使致使银行不能很好的执行其资金再分配的职能。同时由于企业受盲目的商业信用支配的影响,也就使银行信贷计划难以正确执行。 以上情况,使国家资金脱离计划盲目地进行再分配,严重地影响着企业的各项计划,特别是流动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银行信贷计划的正常进行,妨碍了经济核算制的贯彻。 因此,我们在1953年,根据苏联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拟定了国营企业商品交易通过银行的结算办法,两年来试行结果,已收到以下效果: 一、减少了预收预付和拖欠,加速了资金周转。br>二、节省了资金,保证了利润的及时上缴。 三、降低了成品库存,加速了商品流转。 四、简化了交易清算事务,节省了人力。 1955年国家财政收支很紧,要求国营企业发挥资金潜力,加强经济核算制,继续贯彻节约制度,特别是要求加强成本财务管理,扩大内部积累。但目前企业间商业信用的存在,却妨碍着以上要求的顺利实现。因此,取消国营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而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对于巩固企业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计划,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为此,我们建议: 一、国营工业间(包括地方工业)、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间以及国营工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一切交易货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取消货款的预收、预付、赊销和拖欠。并须在交易合同中明确地加以规定。 二、国营工业生产供销部门与本系统部门之间,推销产品和采购原料要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三、国营商业部门包销国营工业部门的产品,在计划以内的应及时结算,不得拖欠;在计划以外的应及时修订计划,同时解决其资金来源,做到及时清算。国家平衡物资如提前调拨时,须同时解决调入单位的资金来源,以免形成拖欠。 四、国营工业向对外贸易部门预付的进口货款、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加工订货的预付款以及委托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工业原料的预付款,由于涉及面较广,拟再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暂不列入上述取消商业信用的范围之内。 1955年3月10日,我们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召集了有关的16个部门对取消商业信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各部门认为这一措施对巩固经济核算制、健全财务制度是很必要的,均表示同意;并认为取消商业信用和各部门均有关系,须步调一致,同时进行,以免有的部门取消,而有的部门仍然存在,相互牵扯,影响经济核算制的正确执行。此外,对银行结算制度方面,也提出了若干具体问题。据此,我们认为这一工作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至于有关银行结算制度方面的问题,我们正进行研究,并根据企业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修订,如有些商品交易确难一时通过银行结算时,也可按具体的情况加以适当处理。我们今后拟大力组织国营企业间的结算工作,以便利企业间的商品流转,监督取消商业信用措施的贯彻执行。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如属可行,请批转有关部门,以便遵照执行。 . 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55)银工计字第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