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市话超时装机付息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北京邮电局不发): 根据邮电部电信总局电业经(1993)552号文“关于印发《电信通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凡已收取市话用户初装费的,超过装机时限的按储蓄利率付给用户利息。其会计处理如下: 市话装机超时所付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列支,付息具体事宜由企业营业窗口办理,付息金额应纳入当日营业日报单。 企业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对市话初装费计息,并于装机后结算,一次付给市话装机用户。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邮电部关于市话超时装机付息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经综[1993]3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