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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 根据(86)建总办字第20号《关于调整基建拨改贷范围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规定,现将中央级基建拨改贷转销会计处理手续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执行: 一、办理中央级基建拨改贷转销时,应当分别本金贷款户和利息贷款户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本金贷款户 1.贷款余额由经办行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的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再汇总上划总行。各分行和经办行都要按总行抄列的"基建拨改贷转销清单"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清单未列的项目不得上划,贷款余额有变动的应注明原因。 2.帐务处理 (1)经办行应根据“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连同“通知书”三份寄分行。 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帐───××分行往帐户 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单位本金贷款户 (记帐时应同时减少发放贷款累计)。 (2)分行 分行收到“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和“通知书”经审查核对无误,先转入“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待核销中央贷款户”,待各经办行划齐后,编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核销汇总表”(见附件),同时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连同“通知书”二份寄总行。 会计分录: 收到经办行寄来的转销贷款凭证时: 付: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待核销中央贷款户 收:联行来帐───××行来帐户 上划总行时: 付:联行往帐───总行往帐户 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待核销中央贷款户 (3)总行 总行收到分行上划转销凭证后,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付: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待核销中央贷款户 收:联行往帐───××分行来帐户 待全部划齐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将待核销贷款与贷款基金冲转,结平待核销贷款户。 会计分录: 付: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基金户 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待核销中央贷款户 (二)利息贷款户 利息贷款户的余额,在办理转销时不上划总行。经办行将其余额与“601待转基建贷款利息”科目对转。 会计分录: 付:待转基建贷款利息───中央户 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单位利息贷款户 已实收的利息,一律不得退还。 二、贷款转销结平余额后,如单位有余款退回,应作为基建结余资金处理,开立建设单位预算资金存款户”,不得调整贷款转销数。 三、贷款转销后,经办行在填报当月的贷款月报时,应相应调整发放贷款的年初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冲减贷款的余额。 四、为了避免影响贷款情况的反映和计算财政性存款,各经办行在接到分行转发的“基建拨改贷转销清单”后,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转销手续,但我行转销贷款的帐务处理,需集中在9月份办理,各分行在9月25日前上划总行,请各行做好工作安排。 附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转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编制行: &nbs 单位:元 ────────────┬────────────────┬──────── ── 主 管 部 门│ 转销贷款本金数额 │ 备 注 ────────────┼────────────────┼──────── ── ××部门 │ &bsp;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处(科)长: 复核: 编表: 填制说明: 1.本表应按主管部门填制,一式两份,自留一份,上报一份。 2.“部门”应以下达贷款指标所列的主管部门为准。 3.“合计数”应与“基建拨改贷转销通知书”本金数一致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5年底以前中央预算基建拨改贷转作拨款的会计帐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