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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 .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增设"440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等四个会计科目,从1986年12月份起使用。现将科目和使用说明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布置所属: 一、增设"440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科目,核算中央级拨改贷借款单位支付利息所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单位设明细帐户核算。发放(支付)时记付方,借款单位归还利息贷款时(实收)记收方,本科目贷款按拨改贷同等利率计算利息。 二、增设“448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科目,核算地方级拨改贷借款单位支付利息所发放的贷款,核算方法与“440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科目同。 上项两科目的结转方法: 明细帐结转:只需将原“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科目的“利息贷款户”帐首的科目代号及名称改变即可。 总帐结转:按各“利息贷款户”的余额汇总后填制“会计科目调整表”(会计制度附式六十五),经复核无误,由会计负责人签章后,按照调整表的余额总数列入当天的科目日结单的付方发生额栏,调减科目填红字,调增科目填兰字。调整表附于调增方的科目日结单后面,凭科目日结单调整总帐。 上述增设的两个科目分别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二页付方第十三、十四行。 上项增设的两个科目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列“161基本建设项目”科目。 三、增设“517结算保证金”科目,核算单位结算或要求提供保函等需要存入的保证金。按每笔业务设明细帐户。存入时记收方,支取时记付方。 如各行已发生此项保证金,可提前使用本科目。 “结算保证金”科目在资金平衡表中列第三页收方第十二行。 本科目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列“190其他业务”科目。 四、增设“637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核算各单位存入的定期存款(包括住宅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年计提应列入成本的利息支出。预提利息按年(上年12月1日──本年11月30日)结计,预提时记入本科目收方。会计分录: 付:营业支出──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户 预提应付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式: 应付定期存款利息预提额=科目年平均存款余额×年平均存款利率 科目年平均存款余额=上年12月份至本年11月份的月末余额之和÷12 年平均存款利率=同科目各档次利率之和÷利率档次数 定期存款到期单位支取时,对应结付的利息从本科目内支付,支付时记付方。会计分录为: 付:应付定期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户 收:有关科目 定期存款未到期,如因故提前支取款项时,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并随本付息,其利息支出也应从“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内支付。 本科目在“资金平衡表”上排列在第三页收方第十三行。 本科目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列“343暂收款项”科目。 五、从1986年12月份起,会计项目电旬月报中的“中央(代号01)、地方(代号42)预算基建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及“003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余额”中不再包括拨改贷利息贷款。但为了使报表数字能够衔接,在十二月份会计项目电旬、月报中增列如下临时项目及代号: “008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本年发放贷款累计”,旬报、月报均排列在“007中央委托贷款余额”之后。 因上项新增项目涉及向财政算帐问题,务求真实、准确。 六、“贷款月报”作如下修改:将原“021其中:利息”项目改为“02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