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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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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我行会计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发挥总会计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工作管理,规范总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会计、出纳业务人员及总会计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凡业务经办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对公业务营业机构及清算中心、核算中心均须配备专职总会计,不得兼职;未达到配备总会计标准的营业机构,可由管辖行指定专人行使总会计职责;业务量较大或延伸机构较多的对公营业机构,可视情况增配1名总会计。对于应设未设总会计的机构,上级行有权限制其办理业务的范围。
  
  第四条总会计职务是本机构同级副职领导职务,负责对本机构会计、出纳业务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规章制度在本机构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总会计业务归口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领导,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要对辖属机构的总会计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研究检查、监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总会计的工作水平。
  
  第六条总会计的任职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奉公守法;
  
  (二)熟悉会计、出纳业务,掌握业务基础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有分析处理会计、出纳业务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七条如遇坐班总会计岗位暂时空缺,应指定专人(不得兼其他业务)代其行使职能;岗位空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凡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任免总会计。
  
  第八条总会计的任免须征得上级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总会计应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会计、结算、出纳的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辖属会计、出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辅导。
  
  第十条及时检查与核对有关业务事项,保证账务不错不乱,起到把关堵口作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会计、出纳专业的劳动组织安排是否符合规定,业务核算流程是否严密。
  
  (二)监督检查会计科目、会计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出纳现金收付、现金调拨、尾箱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核对各种账卡、账据、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账、簿、表与实物是否相符;及时对开户、销户、账户调整、账务冲正、积数调整等重要业务的操作逐笔进行勾对及审查;检查存、贷款业务计息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列账是否准确、及时;对资金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进行核对与监督。
  
  (五)检查业务柜员的设置、柜员号的使用及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交接(特别是印、押、证等重要岗位)是否严密。
  
  (六)核对内部往来账务,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七)对事后监督下达的差错查询进行查实和监督更正。
  
  (八)监督检查外汇会计的制度及核算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九)定期和不定期会同分管行长(主任)检查现金库的管理并进行账、实核对的检查,主要内容有:现金、外币、金银、有价证券、代保管重要物品、票样等的账款与实物情况。
  
  (十)现场观察、纠正重要岗位及业务人员的操作,保证其达到制度要求。重点监督检查的岗位和人员有:密押员、票据交换员、业务印章使用人员、空白重要凭证保管、使用、出售及密码打印人员、计算机高级别操作人员、外出收款人员、金库管库人员、临时替班人员等。
  
  (十一)监督、检查上级行规定的其他业务事项。
  
  (十二)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
  
  第十一条总会计兼有业务主管的职能,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按照事权划分的要求审查签批营业中发生的一定金额以上的业务或其他重要业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会计、出纳专业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总会计有权检查本行及辖属会计、出纳部门的各种账簿、报表、凭证等,有权调阅相关业务档案和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总会计有权参加本行及上级行召开的会计、出纳业务工作会议,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十五条总会计有权对有章不循或账务差错现象提出批评,并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清查和改正;对在业务进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责令经办人员立即更正;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向行长(主任)建议停止其工作,直至撤换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为保证账款安全和核算准确,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加强管理的措施和补充必要的规定。
  
  第十七条对会计、出纳业务主管人员做出的不符合规章制度或不利于账款安全的规定、要求等以及向上级行编报的错误、虚假的业务报告等,总会计有权予以否决。如遇同级业务主管人员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本机构行政一把手或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总会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总行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总会计实行坐班制度,必须在营业室内坐班办公,专职行使其职能。总会计不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领导事务,不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政领导会议,不得顶班替岗。
  
  第二十条总会计要建立工作日志,逐日登记检查、监督情况,并定期向行长(主任)和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外出参加会议或临时离岗期间,可由主管会计、出纳的副行长(副主任)代行总会计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总会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突出、卓有成效的,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原则,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行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总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工银发〔1990〕25号)同时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我行会计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发挥总会计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工作管理,规范总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会计、出纳业务人员及总会计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凡业务经办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对公业务营业机构及清算中心、核算中心均须配备专职总会计,不得兼职;未达到配备总会计标准的营业机构,可由管辖行指定专人行使总会计职责;业务量较大或延伸机构较多的对公营业机构,可视情况增配1名总会计。对于应设未设总会计的机构,上级行有权限制其办理业务的范围。
  
  第四条总会计职务是本机构同级副职领导职务,负责对本机构会计、出纳业务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规章制度在本机构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总会计业务归口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领导,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要对辖属机构的总会计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研究检查、监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总会计的工作水平。
  
  第六条总会计的任职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奉公守法;
  
  (二)熟悉会计、出纳业务,掌握业务基础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有分析处理会计、出纳业务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七条如遇坐班总会计岗位暂时空缺,应指定专人(不得兼其他业务)代其行使职能;岗位空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凡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任免总会计。
  
  第八条总会计的任免须征得上级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总会计应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会计、结算、出纳的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辖属会计、出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辅导。
  
  第十条及时检查与核对有关业务事项,保证账务不错不乱,起到把关堵口作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会计、出纳专业的劳动组织安排是否符合规定,业务核算流程是否严密。
  
  (二)监督检查会计科目、会计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出纳现金收付、现金调拨、尾箱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核对各种账卡、账据、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账、簿、表与实物是否相符;及时对开户、销户、账户调整、账务冲正、积数调整等重要业务的操作逐笔进行勾对及审查;检查存、贷款业务计息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列账是否准确、及时;对资金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进行核对与监督。
  
  (五)检查业务柜员的设置、柜员号的使用及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交接(特别是印、押、证等重要岗位)是否严密。
  
  (六)核对内部往来账务,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七)对事后监督下达的差错查询进行查实和监督更正。
  
  (八)监督检查外汇会计的制度及核算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九)定期和不定期会同分管行长(主任)检查现金库的管理并进行账、实核对的检查,主要内容有:现金、外币、金银、有价证券、代保管重要物品、票样等的账款与实物情况。
  
  (十)现场观察、纠正重要岗位及业务人员的操作,保证其达到制度要求。重点监督检查的岗位和人员有:密押员、票据交换员、业务印章使用人员、空白重要凭证保管、使用、出售及密码打印人员、计算机高级别操作人员、外出收款人员、金库管库人员、临时替班人员等。
  
  (十一)监督、检查上级行规定的其他业务事项。
  
  (十二)对业务人员进行业务辅导。
  
  第十一条总会计兼有业务主管的职能,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按照事权划分的要求审查签批营业中发生的一定金额以上的业务或其他重要业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会计、出纳专业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总会计有权检查本行及辖属会计、出纳部门的各种账簿、报表、凭证等,有权调阅相关业务档案和文件、资料。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工银发[2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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