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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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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欧元启动后会计核算工作和现钞管理的需要,现将《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在西安召开的欧元业务培训班的精神,予以贯彻落实。
  
  一、欧元启动后,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仅在原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这一核算原则,故本办法不对各项业务的处理再加赘述。
  
  二、储蓄网点的会计核算保留原核算方式并用原币记账。
  
  三、原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有关FEBS系统软件及操作方式的变化及要求,总行将另行通知。
  
  五、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行有关部门联系。
  
  附: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行从业务发展的实际要求和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将关闭现有欧盟区内12家账户行中的6家,将精选出的原6家账户行的欧盟国家原币账户转成欧元户,即美洲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荷兰银行、法国兴业银行。随之而来,总行在境外及下属机构在上级行开立的欧盟国原币账户(下称原币,即DEM、FRF、ITL、FIM、ESP、NLG、BEF等)均将被欧元账户所取代。由于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遵照国际惯例,我行将对客户采取“不强迫、不禁止”的原则,允许客户按自己的意愿保留原币账户。
  
  在外汇管理方面,目前外汇管理局欲意将欧元作为一个新的币种管理,适用规定与现行的规定相同。各行在具体执行时,可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一、开户体系和账务处理原则
  
  (一)为便于资金的清算和核算,我行的开户体制如下:
  
  1.为便于描述,我们将呈数状结构的我行各级机构,按其职能特点,自上而下分为以下4个层面,即总行、分行及除营业机构以外的下属机构(中间管理行)、营业机构(经办对公业务)、储蓄网点(包括储蓄所和储蓄专柜)。
  
  2.1998年12月31日,总行将在境外开立的所有欧盟国家原币账户原则关闭,于1999年1月4日开立6个欧元账户;总行相应将所有的原币账户及资金对转成欧元。
  
  3.分行及除营业机构以外的下属机构也将所有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各行存放同业的原币账户原则上也应转为欧元账户。
  
  4.营业机构在操作上较为特殊,除与客户存放我行资金有关账户、现金和与储蓄网点的内部往来账户保持原币不变外,包括存放上级行资金在内的其他科目也均相应对转成欧元。
  
  5.储蓄网点保留原币核算方式不变;也可按客户的要求,并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增开或转开欧元现汇户。
  
  (二)在欧元过渡期,我行的各级机构会计业务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欧元过渡期内各欧盟区原币是欧元的影子货币这一特点,在相关的会计核算中,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现行外汇会计制度中美元作为所有外币的本位币在核算中的地位仍保持不变;即美元仍将承担所有外币的本位币的角色。如原币转换成原币的交易,只需通过欧元对转即可;原币与区外货币交易时,需先转换成欧元,再通过美元买卖成区外货币。
  
  2.为便于欧元及其影子货币(原币)的转换并将这种纯货币表现形式上的转换与真实的外汇买卖相区别,特设“4415—特别折算”科目。
  
  3.“4415—特别折算”科目核算原币与欧元之间、原币之间的转换。该科目为共同类科目;当原币余额为借方,转换成欧元时,借记该科目原币,贷记该科目欧元;当原币余额为贷方,转换成欧元时,贷记该科目原币,借记该科目欧元。在1999年年初各级机构按总行要求,将原币账户转换成欧元后,该科目属营业机构和储蓄网点专用,其他机构不得再用。
  
  二、会计核算
  
  (一)1999年年初,各级机构应作如下会计核算:
  
  1.总行国际业务部:
  
  (1)总行关闭原币账户的会计处理:总行关闭账户资金的日期原则定于1998年12月31日,但为便于账务处理,实质上关闭账户的资金调出日为1999年1月4日。会计处接前台调拨头寸通知单后当日将录入EXIMBILL系统。次日(即1月5日)系统头寸调拨记录与账户行对账单核符后,生成以下会计账:
  借:4415特别折算原币
  
  贷:1210存放境外同业——调出行原币
  
  借:1210存放境外同业——调入行欧元
  
  贷:4415特别折算欧元
  
  (2)1月4日将1998年12月31日发生的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当日日终结束后,即可将除1210存放境外同业账户以外的所有原币科目对转成欧元(包括定存、拆放业务的续存)。分行存放总行资金(活期、定期)的会计处理:
  
  借:2320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原币
  
  或2321分行定期外汇存款
  
  贷:4415特别折算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欧元
  
  贷:2320分行活期外汇存款欧元
  
  或2321分行定期外汇存款
  
  (3)EXIMBILL系统已解决对以原币所做的跨年度定期存款、拆借、外汇买卖业务问题。(EXIMBILL系统直接将存放在未处理档的交易资料中的原币折算成欧元,保存在交易资料的相应栏位,到期日一次结息)。
  
  (4)期收、期付、应付暂收、应收暂付、汇出汇款、经营套汇等中间过渡科目的原币余额全部对转成欧元。未了结业务需逐笔结转(或形成账外辅表),以便账务(或未核销记录)的逐笔勾销。如:
  
  余额为借方的科目:
  
  借:4415特别折算原币
  
  贷:1530期收原币
  
  或1540应收暂付
  
  或相关科目(2670、4411等)
  
  借:1530期收欧元
  
  或1540应收暂付
  
  或相关科目(2670、4411等)
  
  贷:4415特别折算欧元
  
  余额为贷方的科目:
  
  借:2630期付原币
  
  或2640应付暂收
  
  或相关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欧元
  
  贷:2630期付欧元
  
  或2640应付暂收
  
  或相关科目
  
  (5)1月5日日终后,将1210存放境外同业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关闭账户的1210账户取消(我行已与账户行平账,且该户余额为0)。
  
  (6)所有原币按以上处理方法折算成欧元后,“4415特别折算”科目的余额应为0。如有折算差,可转入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支出科目。
  
  2.分行及所辖机构(除储蓄网点、营业机构的储蓄专柜):
  
  原币对欧元的转换于1月5日日终以后进行(分行及所属接总行1月4日对账单并将起息日为1998年12月31日的原币业务处理完毕)。1月4日后发生的欧元业务的会计核算,将在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账户后补入。
  
  (1)存放上级行资金(活期、定期)
  
  借:4415特别折算原币
  
  贷:1220存放总行资金原币
  
  或相关科目
  
  借:1220存放总行资金欧元
  
  或相关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欧元
  
  (2)下级行存放资金的折算
  
  借:4415特别折算欧元
  
  贷:2330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欧元
  
  或2331辖内行定期外汇存款
  
  或相关科目
  
  借:2330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原币
  
  或2331辖内行定期外汇存款
  
  或相关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原币
  
  (3)期收、期付、应付暂收、应收暂付、汇出汇款、经营套汇等中间过渡科目的原币户转成欧元中间过渡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总行相同。
  
  (4)除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外,其他各级机构所有原币按以上处理方法折算成欧元后,“4415特别折算”的各币种科目余额应为0。如有折算差,可转入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支出。
  
  (5)营业机构、储蓄网点中涉及到客户的相关原币账户不作特别折算处理。
  
  (二)日常账务处理:
  
  1.营业机构:
  
  (1)收到欧元汇款而需付原币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汇入汇款欧元
  
  或其他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欧元
  
  借:4415特别折算原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原币
  
  或其他科目
  
  (2)受客户委托,用客户账中的原币对外汇款支付(只能付欧元)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原币
  
  或其他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欧元
  
  贷:汇出汇款欧元
  
  或其他科目
  
  受储蓄网点委托汇出汇款时,凭客户汇款申请书和扣账通知对外付款;付款指令按SWIFT报文要求填写。并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储蓄网点原币
  
  贷:4415特别折算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欧元
  
  贷:汇出汇款欧元
  
  或其他科目
  
  2.储蓄网点:
  
  (1)收到营业机构划转来的欧元汇入汇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欧元
  
  或相关科目
  
  贷:外汇活(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欧元
  (2)从原币现汇户汇出汇款(原币或欧元)时,储蓄网点作以下会计分录并将客户汇款申请交营业机构处理即可。
  
  借:外汇活(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原币(或欧元)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原币(或欧元)
  
  或相关科目
  
  3.现钞的会计核算及管理:营业机构、储蓄网点用原币记账并保留原核算方式不变。
  
  除营业机构、储蓄网点以外的各级机构收到现钞或运出现钞时,将原币的现钞由原来的一级科目变为二级明细户核算,一级科目全部以欧元核算,并在相应的登记簿中增加“欧元”栏位。
  
  (1)储蓄网点向营业机构缴存现钞时: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原币
  
  贷:现金原币
  
  营业机构收到储蓄网点的现钞时,作以下会计核算:
  
  借:现金原币
  
  贷:内部往来——××储蓄网点原币
  
  (2)储蓄网点从营业机构提取现金时,
  
  营业机构会计核算:
  
  借:内部往来——××储蓄网点原币
  
  贷:现金原币
  
  储蓄网点的会计核算:
  
  借:现金原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原币
  
  (3)辖内下级行向上级行运送现钞时,
  
  下级行:借:运送中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贷: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上级行:借: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贷:辖内行存款欧元
  
  销账时,
  
  下级行:借:存放上级行资金欧元
  
  或相关科目
  
  贷:运送中现金欧元
  
  (4)委托行通过承运行运送现钞时,
  
  委托行:借:运送中现金——原币欧元
  
  贷:现金——原币欧元
  
  承运行:借:现金——原币欧元
  
  贷:其他应付款欧元
  
  (5)承运行向境外运出现金时:
  
  借:运送中现金——原币欧元
  
  贷:现金——原币 欧元
  
  销账时,
  
  委托行:借:存放总行资金欧元
  
  贷:运送中现金欧元
  
  承运行:借:其他应付款欧元
  
  贷:运送中现金——原币 欧元
  
  (6)委托行从承运行调入欧盟国家原币时:
  
  承运行:借:其他应付款——提取现金——××分行欧元
  
  贷:现金——原币 欧元
  
  委托行:借:现金——原币 欧元
  
  贷:其他应收款——提取现金欧元
  
  4.营业机构钞汇折算:
  
  原币钞变汇:
  
  借: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贷:相关科目欧元
  
  (如汇出汇款)
  
  借:相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原币汇变钞: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原币
  
  贷:特别折算原币
  
  借:特别折算 欧元
  
  贷: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借:相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一种原币(如DEM)的钞兑换为另一种原币(如FRF)的钞:
  
  借:现金——原币(如FRF)欧元
  
  贷: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借:相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原币现钞折美元现汇的核算:
  
  借: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汇买价)欧元
  
  借:代客套汇(美元/欧元的汇卖价)美元
  
  贷:相关科目美元
  
  原币现汇与美元现钞的折算: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户原币
  
  贷:特别折算原币
  
  借:特别折算欧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汇买价)欧元
  
  借:代客套汇(美元/欧元的汇买价)美元
  
  贷:现金美元
  
  原币现钞折其他币种的现汇的核算:
  
  借:现金——原币(如DEM)欧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
  
  借:代客套汇美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钞买价)美元
  
  借:代客套汇(其他币种/美元的汇卖价)其他币种
  
  贷:相关科目其他币种
  
  原币现汇折其他币种的现钞的核算: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户原币
  
  贷:特别折算原币
  
  借:特别折算欧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
  
  借:代客套汇美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汇买价)美元
  
  借:代客套汇(其他币种/美元的钞卖价)其他币种
  
  贷:现金其他币种
  
  5.由于结售汇业务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涉及到客户水单的填制,需将该业务分成两部分操作:首先以原币与客户交易,然后再转换成欧元核算,凭证分别填制,其中给客户的回单以原币填制。
  
  6.钞汇折算、原币钞之间的转换所应收的手续费,收取的费率标准按总行统一的钞汇折算汇差执行。
  
  (三)对“4415特别折算”科目的日常管理:
  
  在营业机构,4415科目的余额不是外汇买卖形成的真正的头寸敞口,不需与上级行平盘。但为加强对该科目的管理,营业机构应定期核对以下平衡关系:
  
  4415(各欧盟原币)账
  
  4415(EUR)总账金额=∑--------------
  
  固定汇率(原币与EUR之间)
  
  且借贷方向相反。
  
  (四)“4415特别折算”的原币敞口,待欧元过渡期结束(2001年12月31日)后,对转成欧元。
  
  三、有关凭证、账页、报表
  
  1.特别折算时使用原外汇套汇凭证。
  
  2.当折算差转入手续费收支时,使用特转凭证。
  
  3.原币进行特别折算时的明细账页可用外汇买卖明细账页。
  
  4.钞汇折算时,用进账单作为给客户的本金入账凭证;扣收客户手续费时,给客户收费通知。
  
  5.各分行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时,只需报送各原币折欧元的会计报表,不再报送原币报表;各分行是否接收原币报表由各行自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欧元启动后会计核算工作和现钞管理的需要,现将《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在西安召开的欧元业务培训班的精神,予以贯彻落实。
  
  一、欧元启动后,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仅在原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这一核算原则,故本办法不对各项业务的处理再加赘述。
  
  二、储蓄网点的会计核算保留原核算方式并用原币记账。
  
  三、原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有关FEBS系统软件及操作方式的变化及要求,总行将另行通知。
  
  五、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行有关部门联系。
  
  附: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行从业务发展的实际要求和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将关闭现有欧盟区内12家账户行中的6家,将精选出的原6家账户行的欧盟国家原币账户转成欧元户,即美洲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荷兰银行、法国兴业银行。随之而来,总行在境外及下属机构在上级行开立的欧盟国原币账户(下称原币,即DEM、FRF、ITL、FIM、ESP、NLG、BEF等)均将被欧元账户所取代。由于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遵照国际惯例,我行将对客户采取“不强迫、不禁止”的原则,允许客户按自己的意愿保留原币账户。
  
  在外汇管理方面,目前外汇管理局欲意将欧元作为一个新的币种管理,适用规定与现行的规定相同。各行在具体执行时,可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一、开户体系和账务处理原则
  
  (一)为便于资金的清算和核算,我行的开户体制如下:
  
  1.为便于描述,我们将呈数状结构的我行各级机构,按其职能特点,自上而下分为以下4个层面,即总行、分行及除营业机构以外的下属机构(中间管理行)、营业机构(经办对公业务)、储蓄网点(包括储蓄所和储蓄专柜)。
  
  2.1998年12月31日,总行将在境外开立的所有欧盟国家原币账户原则关闭,于1999年1月4日开立6个欧元账户;总行相应将所有的原币账户及资金对转成欧元。
  
  3.分行及除营业机构以外的下属机构也将所有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各行存放同业的原币账户原则上也应转为欧元账户。
  
  4.营业机构在操作上较为特殊,除与客户存放我行资金有关账户、现金和与储蓄网点的内部往来账户保持原币不变外,包括存放上级行资金在内的其他科目也均相应对转成欧元。
  
  5.储蓄网点保留原币核算方式不变;也可按客户的要求,并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增开或转开欧元现汇户。
  
  (二)在欧元过渡期,我行的各级机构会计业务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欧元过渡期内各欧盟区原币是欧元的影子货币这一特点,在相关的会计核算中,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现行外汇会计制度中美元作为所有外币的本位币在核算中的地位仍保持不变;即美元仍将承担所有外币的本位币的角色。如原币转换成原币的交易,只需通过欧元对转即可;原币与区外货币交易时,需先转换成欧元,再通过美元买卖成区外货币。
  
  2.为便于欧元及其影子货币(原币)的转换并将这种纯货币表现形式上的转换与真实的外汇买卖相区别,特设“4415—特别折算”科目。
  
  3.“4415—特别折算”科目核算原币与欧元之间、原币之间的转换。该科目为共同类科目;当原币余额为借方,转换成欧元时,借记该科目原币,贷记该科目欧元;当原币余额为贷方,转换成欧元时,贷记该科目原币,借记该科目欧元。在1999年年初各级机构按总行要求,将原币账户转换成欧元后,该科目属营业机构和储蓄网点专用,其他机构不得再用。
  
  二、会计核算
  
  (一)1999年年初,各级机构应作如下会计核算:
  
  1.总行国际业务部:
  
  (1)总行关闭原币账户的会计处理:总行关闭账户资金的日期原则定于1998年12月31日,但为便于账务处理,实质上关闭账户的资金调出日为1999年1月4日。会计处接前台调拨头寸通知单后当日将录入EXIMBILL系统。次日(即1月5日)系统头寸调拨记录与账户行对账单核符后,生成以下会计账: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总发[1998]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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