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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 经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印发你们,为切实做好会计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报送“会计证申请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中专专修班及经贸系统承认的中专以上专业证书班)的会计人员,凡符合《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由其本人填写《会计证申请表》(格式见《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表一),并经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1990年12月15日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二、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对下属单位和本单位申报的《会计证申请表》,应汇总编报“申请会计证人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对外经贸系统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表二),并随同《会计证申请表》于12月20日前一并报经贸部,经经贸部审批后,颁发会计证。 三、各单位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其会计证申请工作暂缓进行,具体在什么时间进行由我部另行通知。 四、各单位务必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会计证申请工作,逾期者只能待一年以后再另行申请补办。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报送“会计证申请表”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