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经商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规定下发前,今年已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相应的基金帐务处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调整有关帐户。 各行应认真组织好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的会计关系 农业银行与开发银行是一种业务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两行建立如下帐户关系: (一)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用以存放财政部拨给开发银行的预算资金,以及开发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集中的资金等,通过人民银行拨入开发银行在农业银行总行的“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开发银行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另设明细帐户核算。上述款项到达后,农业银行总行会计部门按常规手续,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各类帐户余额按同业存放利率计息。 (二)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政策性贷款资金拨付业务,通过“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帐户拨付,农业银行应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将委托贷款基金划拨到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发放委托贷款。各项代理贷款基金要按基金种类设户,并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不得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 二、会计科目的使用 由于农业银行代理开发银行业务量较小,暂不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只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一)在“82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设置“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开发银行收回贷款利息”明细帐户,用以核算开发银行存入农业银行总行的各项资金。存放时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 (二)“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基金”、“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基金”明细帐户,用于核算开发银行拨付经办行的委托贷款基金。拨入时记贷方,退回时记借方。 (三)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明细帐户,分别核算开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基建软贷款、技改贷款。各经办行按借款单位设贷款户,发放贷款时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四)在表外科目增设“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期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行时记借方,偿还或经批准核销时记贷方。 三、资金供应方式及会计核算手续 (一)代理开发银行各种委托贷款的资金供应和核算方式,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各种委托贷款均由开发银行按项目将贷款基金直接汇到项目经办行。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根据总行转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借款合同以及收到的委托贷款基金,以贷款基金为准,根据贷款基金数额,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并在贷款指标通知书上加盖业务部门专用章后交会计部门,并同时通知贷款单位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最迟在资金到达的次日办理完毕)。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按规定一次发放、转存,并开始计息。借款单位还款时,必须在二日内将同额的贷款基金汇往开发银行在总行的“开发银行收回贷款本金”帐户。 (二)委托代理贷款的会计处理手续 1.总行根据开发银行填制的汇款凭证(汇款凭证用途栏目注明“汇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字样),将基金汇拨到经办行,按规定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户 或:联行往帐××行往帐户 2.经办行收到总行汇入基金的有关凭证后,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联行往来总行来帐户 贷: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代理开银行××贷款基金户 会计部门应及时将收帐通知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基金种类登记台帐,并据以签以贷款指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送借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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