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自1999年9月1日起,我行先后代理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以优质的结算服务,赢得了外国银行及其客户的信赖。经过客户部门的积极营销,我行最近又与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联银行、瑞穗银行正式签订代理其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协议。另外,陆续还将与一些外国银行签订此项业务的代理协议。几年来,我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已经成熟,逐步形成品牌产品。为发挥品牌效应,为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及其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代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须指定代理行代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和即将代理的东京三菱银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各指定代理行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立的指定账户,其账号维持不变。北京等64个城市,原花旗银行指定代理行办理的异地代收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仍按《关于印发代理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人民币结算业务两个办法的通知》(农银会〔1999〕3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代收业务汇总表》。 二、今后各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如代理其他外国银行异地代收业务需指定代理行时,指定代理行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开立代理账户。指定账户一经开立,未经总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账号。如因业务需要而变更账号,应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业务种类。 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包括异地代收业务、异地代付业务和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1.异地代收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通过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2.异地代付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通过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各地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3.异地现金代收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从北京、广州等地农业银行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的人民币现钞汇划业务。 (二)代理行定义。 1.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是指农业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代理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向异地办理汇划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上海、深圳等代理行。 2.北京等代理行:是指农业银行北京等分行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向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异地汇划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北京等代理行。 (三)开立账户。 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开立的账户。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分别为××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用于核算代理外国银行异地汇划业务。 2.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的账户。需指定代理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分别开立××外国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外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等,用于核算代理外国银行异地汇划业务。 (四)清单。 1.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银行××分行代收业务清单。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办理代收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人民币汇划业务时使用(附表1,略)。 2.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汇兑(实时汇兑)往账业务清单(代理),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办理代付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人民币汇划业务时使用(附表2,略)。 (五)收费标准。 1.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异地现金代收业务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代理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办理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异地现金代收业务等相关费用,按照代理协议执行。 二、会计核算 (一)异地代收业务。 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在北京、广州等城市应收取的款项,由其付款人主动向上海、深圳等城市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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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直接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处理。 (1)付款人办理汇款时,按下列要求填制汇兑凭证,交其开户行。 ①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办理实时汇兑业务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 ②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③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④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入行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⑤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用途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填写用途。 (2)付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录入: 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汇款用途栏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录入用途。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时,分别进行处理。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打印电子汇兑来账业务清单和电子汇兑凭证,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账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打印实时汇兑来账业务流水账和实时汇兑汇入凭证,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根据电子汇兑来账业务清单、实时汇兑来账业务流水账、电子汇兑凭证、实时汇兑汇入凭证,将款项贷记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账户,并填制《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银行××分行代收业务清单》(一式两联),加盖用章,传真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次日,应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提供电子汇兑系统或实时汇兑系统打印的收账通知。 2.付款人未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处理。 (1)付款人汇款时按下列要求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交其开户银行。 ①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名称。 ②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北京等代理行的同城交换号和北京等代理行开立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账号。 ③收款人开户行处:填写北京等代理行的行名。 ④进账单第二联备注栏处:注明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同时,还要注明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 (2)北京等代理行对于当天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回的凭证,属于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进账单时,区分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分别进行处理。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根据进账单第二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并经内勤坐班主任签字,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交换清算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根据进账单第二联,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实时汇兑凭证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进行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交换清算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或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在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进行录入时,按照1(2)处理。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北京等代理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时,按照1(3)处理。 (二)异地代付业务。 1.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按照农业银行规定的格式,区分电子汇兑和实时汇兑业务,录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汇兑(实时汇兑)往账业务清单(代理)”(一式两联),并根据清单合计数,填制电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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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汇凭证汇款人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2)电汇凭证收款人处填写:详见所附往账清单(代理)。 (3)电汇凭证金额与所附清单金额合计数核对相符后,在凭证及所附清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上海、深圳等代理行。 2.上海、深圳等代理行的处理。 (1)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外国银行电汇凭证和往账清单(代理)核对无误后,在电汇凭证第一联和往账清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退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2)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根据电子汇兑往账清单(代理),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户 (3)办理实时汇兑业务,根据实时汇兑往账清单(代理),填制一式四联实时汇兑凭证。实时汇兑凭证必须经内勤坐班主任审查,签字后,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外国银行上海分行户 ——××外国银行深圳分行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户 3.收款人如在其他银行开户,汇入行应及时转提收款人开户行。 (三)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1.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向北京、广州等城市收取的现金,由其汇款人主动向上海、深圳等城市办理现金汇款业务。汇款人按照下列要求填制现金送款单和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送交农业银行。 (1)现金送款单收款单位名称处:填写汇款人名称。 (2)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人全称处:填写汇款人名称。 (3)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人账号处:汇款人若在农业银行开户则直接填写汇款人开户账号。 (4)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出行处:汇出行名称。 (5)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全称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名称。 (6)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收款人账号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在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账号。 (7)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入行处:填写××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 (8)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金额栏处:在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9)电汇凭证或实时汇兑凭证汇款用途处:先填写“××外国银行”字样,再填写用途。 2.汇出行的处理。 (1)汇出行将收妥的现金和现金送款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单一式两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送款单第一联退交客户,根据现金送款单第二联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2)汇出行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行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会计核算手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办理电子汇兑或实时汇兑业务进行录入时,按照(一)1(2)处理。 3.上海、深圳等代理行的处理。 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收到汇出行代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电子汇兑业务或实时汇兑业务时,按照(一)1(3)处理。 三、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一级分行补充。本办法由总行解释。 (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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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自1999年9月1日起,我行先后代理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经过各级行的共同努力,以优质的结算服务,赢得了外国银行及其客户的信赖。经过客户部门的积极营销,我行最近又与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日联银行、瑞穗银行正式签订代理其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协议。另外,陆续还将与一些外国银行签订此项业务的代理协议。几年来,我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已经成熟,逐步形成品牌产品。为发挥品牌效应,为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及其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代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须指定代理行代理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和即将代理的东京三菱银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各指定代理行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立的指定账户,其账号维持不变。北京等64个城市,原花旗银行指定代理行办理的异地代收业务(包括异地现金代收业务),仍按《关于印发代理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人民币结算业务两个办法的通知》(农银会〔1999〕3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代收业务汇总表》。 二、今后各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如代理其他外国银行异地代收业务需指定代理行时,指定代理行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开立代理账户。指定账户一经开立,未经总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账号。如因业务需要而变更账号,应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业务种类。 代理外国银行人民币异地汇划业务包括异地代收业务、异地代付业务和异地现金代收业务。 1.异地代收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通过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2.异地代付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通过农业银行汇兑系统向各地办理的人民币汇划业务。 3.异地现金代收业务,是指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从北京、广州等地农业银行向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的人民币现钞汇划业务。 (二)代理行定义。 1.上海、深圳等代理行:是指农业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代理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向异地办理汇划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上海、深圳等代理行。 2.北京等代理行:是指农业银行北京等分行代理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客户向经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办理异地汇划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北京等代理行。 (三)开立账户。 1.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开立的账户。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分别为××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用于核算代理外国银行异地汇划业务。 2.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的账户。需指定代理行的异地代收业务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分别开立××外国银行上海分行账户、××外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等,用于核算代理外国银行异地汇划业务。 (四)清单。 1.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银行××分行代收业务清单。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办理代收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人民币汇划业务时使用(附表1,略)。 2.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汇兑(实时汇兑)往账业务清单(代理),上海、深圳等代理行办理代付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人民币汇划业务时使用(附表2,略)。 (五)收费标准。 1.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异地现金代收业务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代理手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办理异地代收、异地代付、异地现金代收业务等相关费用,按照代理协议执行。 二、会计核算 (一)异地代收业务。 外国银行上海、深圳等分行的客户,在北京、广州等城市应收取的款项,由其付款人主动向上海、深圳等城市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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