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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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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推广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及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已难以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为规范业务操作管理、严密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1.加强内控薄弱环节管理。
  
  (1)规范跨柜员过渡业务管理。为便于核对、监督跨柜员过渡业务处理的完整性、正确性,办理跨柜员过渡业务时,发起柜员应打印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接收柜员;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无误,在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上打印有关借记过渡记账信息并加盖名章后,将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借方原始凭证退发起柜员;发起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原始借方凭证和一联过渡记账凭证附有关贷记过渡记账凭证后。
  
  (2)规范日终平账管理。新规程规定日终平账管理,实行分层核对。首先是柜员平账核对,营业终了前,柜员应轧平账务,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作柜员正式签退;其次是行部平账核对,由坐班主任或主管检查行部平账情况,查询柜员末笔交易序号,核对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现金大数;然后,由主管作行所签退。
  
  (3)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对零星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作剪角处理,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记账凭证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应破坏磁条专夹保管集中销毁。批量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入库,定期销毁。
  
  2.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1)对有关业务名称和交易清单的称谓进行了统一。新规程中将“本柜员过渡交易”改称为“本柜员过渡业务”;将“跨柜员过渡交易”改称为“跨柜员过渡业务”;将“交易清单”改称为“记账凭证”。
  
  (2)统一凭证签章。新规程规定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统一不盖业务印章,只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合二为一的,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不盖“附件”章。
  
  (3)统一了需打印的各种会计资料及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和保管要求。新规程规定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不再逐张编列顺序号,只需在凭证封面注明凭证日期、保管编号、柜员号,填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附件张数。
  
  3.对账务差错重新归类。将原规程中“记账串户”、“借贷反方或借贷金额同时记错”、“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的三种错账类型归纳为“借记差错”和“贷记差错”两类。
  
  4.增加、删减、调整的内容。
  
  (1)增加了对系统挂账的处理及对金穗准贷记卡、借记卡和密码挂失的规定。
  
  (2)删减了开出国库券单证和应收未收利息处理的规定。
  
  (3)对平账及账务核对进行了调整。将原规程中的“柜员处理”调整为“柜员平账及日终核对”;将“主管处理”调整为“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
  
  (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1.对现金业务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1)规定柜员现金出、入库不再填写“现金出入库单”,只需填写“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和主管审批后,由管库员作柜员现金出库或入库交易,并明确领缴现金的柜员应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
  
  (2)规定柜员间现金调拨不再填写“柜员现金内调单”,只需填写“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调入柜员作“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
  
  (3)规定柜员应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4)规定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5)规定库房钥匙要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的原则,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并对正副钥匙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2.取消、增加的有关内容。
  
  (1)办理现金收付时,不再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
  
  (2)取消了对现金抵收业务和出纳专柜业务的规定。
  
  (3)增加了假币处理和错款处理的规定。
  
  (三)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1.对贷款形态转移进行了规范。新规程规定除分期付款贷款外,系统对当日到期的正常贷款和逾期期满的逾期贷款,自动做贷款形态转移。对未期满的逾期贷款转呆滞、呆滞贷款转呆账时,则应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2.新规程明确界定了利息的三种存在形式。对欠息的产生及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收的操作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3.增加、删减的有关内容。
  
  (1)增加了分期还款贷款发放、收回的规定。
  
  (2)增加了贷款冲正和利息冲正的规定。
  
  (3)增加了利息记录删除和登记的规定。
  
  (4)增加了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规定。
  
  (5)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删减了利息核销的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各行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根据三个规程,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对于打印的会计档案资料除操作规程已明确的外,各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
  
  (三)本次印发的操作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四)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开户
  
  第一条 受理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符合开户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开户申请书”,并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的申请人发给印鉴卡片。
  
  第二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坐班主任或主管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开户申请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真实,有主管部门的,是否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签章。
  
  (二)申请开设的账户性质与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印鉴卡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预留印鉴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审查无误,在申请书上批注意见,确定账户性质、会计科目、通兑标志、取现限额等,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三条 开立账户。
  
  (一)根据“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资料录入客户信息,生成客户号,打印客户号回单。
  
  (二)根据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确定的会计科目,选择相关交易开户。
  
  (三)打印客户开户通知书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户通知书的客户通知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客户,留存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与开户资料一并交坐班主任或主管专夹保管。
  
  (四)在印鉴卡上填注账户启用日期和账号。
  
  (五)将印鉴卡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于日间印鉴核对。
  
  第二节 销户
  
  第四条 受理申请。存款人存款到期或因故要求销户,应填制“销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坐班主任或主管应认真审查“销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与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柜员办理销户。
  
  第五条 结计账户余额。
  
  (一)清收应收款项。检查销户人的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应收结算费用等,并按规定作收回处理。有应收款项未结清的一律不得销户。
  
  (二)结清利息。选择“清息”交易,交易成功,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两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交客户签章后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三)核对账户余额。柜员输出零星账页与存款人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由其填制支款凭证办理销户。
  
  第六条 收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销户前,应由销户人抄列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加盖预留印鉴后,连同未用重要空白凭证交开户行。柜员应审查:
  
  (一)清单上的凭证名称、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凭证号码是否连续,是否为本行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
  
  (二)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与客户领用记录相符,发生短缺的,必须追回。如客户确实无法缴回,须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审查无误后,选择“外部使用凭证收回作废”交易,将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作作废处理,并当场切角,经销户人确认后,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另一份清单连同作废凭证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七条 结清账户。
  
  (一)收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折户存折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根据销户人填制的支款凭证,选择相关交易结清账户余额,打印一式两联记账凭证。
  
  一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销户记账凭证;一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和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三)结清账户,原则上只能转账处理(个人账户除外),如销户人确需提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单位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销户。柜员选择“销户”交易,将该账户置为“销户”状态。
  
  第三节 变更
  
  第九条 变更账户名称,比照销户后开设新账户处理。
  
  第十条 变更存款人印鉴。存款人因故变更印鉴,应提交书面的变更印鉴申请,柜员受理申请后:
  
  (一)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应验证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若客户要求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当天的,对该客户在此之前使用旧印鉴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仍予支付;对启用当日及以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一律退票。
  
  (三)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
  
  (四)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十一条 对存款人因遗失旧印鉴而要求变更印鉴的,若单位公章遗失,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出具工商部门证明;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遗失的,开户单位须出具公函;个人支票户更换预留印鉴,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亲笔签名,其余比照第十条办理。
  
  第二章 日常业务处理
  
  第一节 审查凭证
  
  第十二条 审查凭证。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次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六)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八)凭证、存单(折)、银行卡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九)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过渡记账凭证的交易日期、日志号、交易币种、交易码、交易金额、户名、借贷方账号、柜员号及柜员签章等要素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手续。
  
  (一)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二)大额资金收付、错账冲正、抹账、挂账等重要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三)发放贷款的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否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五)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查询查实凭据,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六)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挂失、解挂及挂失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调阅档案资料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八)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国债等款项垫付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九)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第二节 基本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业务。
  
  (一)现金存入。柜员清点客户交存的现金,审核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按照“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选择现金存入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联交存款人。
  
  (二)现金支取。柜员审核取款凭证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是否经有关人员审批,无误后,按照“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选择现金支取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按取款金额配款、复核、付款。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取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现金并笔。对在同一子系统开立的账户办理汇总现金业务,柜员选择“现金并笔”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按差额配钞或清点现金,无误后将现金交取款人或入箱保管。
  
  第十五条 转账业务。
  
  (一)内转业务。同一子系统两个账户间的转账业务,选择“内转”交易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收账通知联交收款人。
  
  (二)本柜员过渡业务。柜员对其权限内的不同子系统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选择本柜员过渡交易,按“先贷记过渡,后借记过渡”的原则进行处理。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账通知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分别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交客户,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三)跨柜员过渡业务。柜员因权限控制不能单独完成的业务,应选择跨柜员过渡交易进行处理。
  
  跨柜员过渡业务由借方柜员发起,选择跨柜员贷记过渡交易,借记付款人账户,贷记过渡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记账凭证、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借方凭证和客户回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客户回单交客户,原始凭证、收账通知连同两联过渡记账凭证经内部传递交接收柜员处理。
  
  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选择跨柜员借记过渡交易,借记过渡账户,贷记收款人账户,打印接收的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贷方凭证附记账凭证后,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借方凭证退发起柜员,附在记账凭证后。对涉及联行、票据交换、银行卡、汇(本)票签发等业务按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四)转账并笔。对在同一子系统开立的账户办理汇总转账业务,柜员选择“转账并笔”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和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客户回单联交客户,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五)组合交易。经授权的柜员可以进行跨子系统的两个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其处理程序比照内转业务。
  
  第三节 利息处理
  
  第十六条 计息方式主要分为定期结息、约期结息、随时结息。
  
  第十七条 结息前,须认真审核:
  
  (一)各种存、贷款利率是否应用准确;
  
  (二)调整积数有无依据、是否正确;
  
  (三)结息标志是否正确;
  
  (四)贷款户对应的还息结算账户是否正确;
  
  (五)贷款利息入表内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标志是否正确;
  
  (六)计复利标志是否正确;
  
  (七)结息日期是否正确;
  
  (八)自动扣款标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约期结息和随时结息。在约定的结息日或遇客户结清存款账户、归还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贷款时,选择清息或相关收回欠息交易,打印利息收、付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第十九条 定期结息。系统按结息期自动进行收息、付息、收复利、转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等相关账务处理。柜员应于定期结息次日打印利息凭证。
  
  第二十条 结计利息后,柜员应认真核对计息积数、利息凭证的份数、金额是否正确;有关账户的平衡关系是否衔接;转入表内、表外分户结果是否正确。
  
  第三章 错账与挂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日发现错账的处理。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选择“抹账”交易,打印抹账记账凭证,与原错误凭证要素核对无误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原错误的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已用××××(抹账记账凭证号)抹账”字样。对抹账后需重新记账的,应在新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重记××××(原错误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在原始凭证摘要栏上用红字批注“××××(重新记账凭证号)重新记账”字样,原始凭证附原错误记账凭证后。对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账随之记错的当日错账,应先更正凭证,再作抹账处理。对抹账涉及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将作废凭证作抹账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差错的处理。对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应区别不同类型,填制相关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作错账冲正处理。错账冲正时,柜员必须按“先贷方红字或借方蓝字,后借方红字或贷方蓝字”的顺序进行多笔冲正处理。
  
  (一)借记差错。填制借方红、蓝字记账凭证,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年×月×日××××(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再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
  
  (二)贷记差错。填制贷方红、蓝字记账凭证,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再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年×月×日××××(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的处理。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记账凭证办理冲正交易;损益类错账视同当年错账处理,如因冲正而发生反方向余额时,账户余额红字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操作方法比照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柜员挂账的处理。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挂账原因,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选择“挂账”交易,将未核销过渡账项转入“其他应付款”挂账专用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所挂账项必须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处理完毕。处理时,应填制借、贷方蓝字记账凭证,选择相关交易,借记“其他应付款”挂账专用账户,贷记正确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并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原挂账记录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系统挂账的处理。发现系统挂账科目99999有余额,应立即查明原因,填制红、蓝字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选择“冲正”交易,冲销99999分户余额,补记正确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四章 表外业务处理
  
  第一节 有价单证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视同库存现金保管,按种类、面额分别开设分户,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调入。
  
  (一)收到调入的有价单证时,应认真审查有价单证调拨单据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合规,号码、数量与有价单证实物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入库保管。
  
  (二)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有价单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有价单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调出。
  
  (一)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有价单证实物与调拨单据调出数是否相符;是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审核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
  
  (二)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有价单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有价单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有价单证交有关人员调出。
  
  第二十九条 领用。
  
  (一)柜员领用有价单证,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柜员领用,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办理领用手续。
  
  (二)管库员审查无误后,按规定配发有价单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交领用柜员清点签收;领用柜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记账凭证随各自登记簿专夹保管。
  
  第三十条 交回。
  (一)柜员领用的有价单证因故未用交回内库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柜员未用交回,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连同未用的有价单证交管库员。
  
  (二)管库员清点无误后签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记账凭证随各自登记簿专夹保管。
  
  第三十一条 使用。
  
  柜员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逐笔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日终根据发售或签发的有价单证汇总金额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三十二条 兑付。
  
  (一)柜员收到客户要求兑付的有价单证,应审查有价单证是否真实、是否已到期、是否为本行兑付,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二)营业终了前,汇总编制有价单证兑付清单,连同兑付的有价单证交管库员签收。管库员根据兑付清单,清点已兑付有价单证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兑付清单随登记簿专夹保管。
  
  第三十三条 销毁。
  
  (一)根据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一式三份),认真审查销毁的有价单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有权人批准,抄列的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
  
  (二)审查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一份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连同需销毁的有价单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按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
  
  第三十五条 调入。
  
  (一)收到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认真审查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的调入数与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相符。
  
  (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六条 调出。
  
  (一)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调拨单调出数是否相符,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字。
  
  (二)审查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出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重要空白凭证交有关人员调出。
  
  第三十七条 内部处理。因种类取消、格式改变等原因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交回入库,由管库员统一做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销毁处理。
  
  (一)审核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抄列的一式三份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毁清单是否与实物核对相符;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字。
  
  (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内部处理”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毁清单核对无误后,经销毁人员核对签字,一份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连同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交销毁人员处理。
  
  第三十八条 领用。
  
  (一)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柜员领用”字样,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办理领用手续。
  
  (二)管库员审查无误后,选择“柜员领入重要空白凭证”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配发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柜员清点,并核对“柜员凭证箱”无误,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第三十九条 交回。
  
  (一)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的,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柜员未用交回”字样,管库员作入库处理。
  
  (二)管库员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选择“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员核对“柜员凭证箱”无误,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四十条 出售凭证。
  (一)存款人申领重要空白凭证时,柜员核实经办人身份,核对预留印鉴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收取出售凭证费用。
  
  (二)柜员选择“出售凭证”交易,录入领用单位账号、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配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领用单位的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后,交存款人。
  
  第四十一条 柜员凭证作废
  
  选择“内部使用凭证作废”交易,将凭证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作废处理。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切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必须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出售、使用由系统自动登记分户账。出售和使用由系统自动销号,柜员日终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与实物核对。
  
  第四十三条 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
  
  第三节 其他表外业务
  
  第四十四条 代保管有价值品。
  
  (一)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国债等有价单证按票面金额记账;封包(袋)保管的有价值品,按假定价格每件一元记账。
  
  (二)申请人办理委托保管时,需持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填制委托保管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凭委托保管申请书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申请人;第三联交管库员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后专夹保管,代保管的有价值品交管库员入库保管。同时,选择有关交易,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时,凭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办理。柜员审核其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无误后,将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交管库员;管库员凭以抽取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三联,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核对无误后,销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委托代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交柜员;柜员凭以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簿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申请人签收后,登记簿退管库员。
  
  第四十五条 代保管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按种类设置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并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入账。具体操作程序比照代保管有价值品处理。
  
  第五章 挂失与冻结
  
  第一节 挂失
  
  第四十六条 票据挂失。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存单(折)、凭证式国债挂失。
  
  (一)审查挂失申请书的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印鉴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个人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审查存单(折)、凭证式国债确未支付的,办理挂失止付:
  
  1.选择更改账户状态、冻结/解冻、凭证挂失等交易,作挂失止付处理。
  
  2.在“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挂失止付人,第二联编号后专夹保管。
  
  3.口头挂失,应登记《柜面服务登记簿》,并应通知挂失申请人在5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5日后自动解挂。
  
  4.挂失止付7日后30日内,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或销户时,柜员应收回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与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核对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的,选择“换折”或“挂失补发”交易,作换单(折)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补发存单(折)号码交客户签字后,编号专夹保管。
  
  (2)客户要求销户的,解挂后选择相关支取类交易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注明处理结果交客户签字后,第一联作结清原存单(折)、凭证式国债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5.挂失止付超过30天未来办理的,视同自动取消挂失,原存单继续有效;超过30天来办理的,应交回原挂失申请书,重新办挂失手续。
  
  6.挂失销户、补发存单,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第四十八条 借记卡挂失。除口头挂失期限为3天外,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金穗准贷记卡挂失。
  
  (一)柜员可受理金穗准贷记卡口头挂失,但需向持卡人说明银行不承担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责任,敦促持卡人尽快办理书面挂失。
  
  (二)柜员受理书面挂失时,审核“金穗准贷记卡挂失申请书”,挂失人的身份证件,无误后,选择相应交易办理,并向客户说明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在两周内为其补发新卡。
  
  (四)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在发卡中心办理,持卡人挂失后,经办员可为其办理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紧急取现,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并通过电话索权。
  
  第五十条 密码挂失。
  
  (一)受理密码挂失。柜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选择“冻结/解冻”、“更改账户状态”等交易进行处理,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二)更换密码。密码挂失3日后,客户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身份证件前来办理更换密码手续,柜员抽出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核对无误后,选择“更改密码”交易进行处理。
  
  (三)客户申请取消密码挂失的,比照更换密码手续办理。
  
  (四)密码挂失不允许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节 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第五十一条 受理查询、冻结存款。
  
  (一)审查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查询机关的执行人是否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通知书所列的开户行名称是否为本行,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根据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关内容选择查询或冻结交易,作查询或冻结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三)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在冻结期满前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续冻手续的,自动撤销冻结。
  
  (四)全额冻结的账户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半封的账户只能存款、不能取款;部分冻结的账户,余额超过冻结金额时,超过部分可以支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解冻。冻结期间的存款,如需解冻,必须持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部门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选择“解冻”交易,作解冻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五十三条 被冻结存款的利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
  
  (二)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三)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第五十四条 扣划款项。
  
  (一)认真审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有效法律文书副本:
  
  1.审查“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通知书上被执行单位的开户行是否为本行,户名、账号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2.审验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副本与“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3.审验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按通知书内容填制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转账原因,选择相关交易,办理扣划款项,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作划款记账凭证附件。
  
  (三)在通知书回执联填注扣划结果,未全额扣划的,注明未扣划的金额和原因,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退还执行单位。
  
  第六章 平账及账务核对
  
  第一节 柜员平账及日终核对
  
  第五十五条 柜员平账。
  
  (一)柜员日终结束业务操作前,应检查柜员平账器、部门平账器是否已全部核销。
  
  (二)部门平账器未全部核销的,应打印“未核销账项明细表”,提示接收柜员及时处理,对当日确实不能核销的账项,提请主管作挂账处理。
  
  (三)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和“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等资料随凭证装订。
  
  第五十六条 账实核对
  
  (一)核对现金和有价单证。根据“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现金箱余额与现金实物是否相符;核对有价单证实物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相关余额是否相符。
  
  (二)核对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凭证箱余额与“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余额、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相符;核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与当日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相符。
  
  第五十七条 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将记账凭证按柜员凭证号顺序整理,逐笔核对记账凭证的各项记录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柜员凭证号是否连续,记账凭证的张数与柜员平账报告表的交易笔数是否相符。
  
  第五十八条 核对柜员流水清单与记账凭证。打印当日柜员流水清单,核对柜员流水清单记载事项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第五十九条 柜员签退。有关核对无误后,柜员作正式签退,“柜员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连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附件交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印、押(机)、证、款等重要物品经有关人员清点后,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第二节 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
  
  第六十条 网点平账。
  
  (一)营业终了,坐班主任或主管应检查柜员、部门是否已全部平账,柜员是否已全部正式签退。
  
  (二)当日不能核销的账项,坐班主任或主管应积极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核销的经审核后作挂账处理。
  
  (三)坐班主任或主管打印“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柜员流水清单”、“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
  
  第六十一条 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对柜员提交的“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一)“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与全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的各项记录是否相符;记账凭证的张数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的交易笔数是否一致。
  
  (二)选择查询末笔交易,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是否相符。
  
  (三)柜员流水清单与原始凭证的要素是否相符。
  
  (四)柜员凭证序号是否连续。
  
  (五)过渡业务交接双方的记录是否衔接,内容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
  
  (六)“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与加计的各柜员“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七)网内往来是否有来账未核销;是否存在查询未复的业务;联行往账业务合成前往账业务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勾对。
  
  第六十二条 清点核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在营业结束前对柜员现金实物卡把清点大数,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逐份清点,核对相符后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上签章。
  第六十三条 上述各项核对审查无误后,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应在“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等资料上签章,并由坐班主任或主管办理行所签退。
  
  第三节 内外账务核对
  
  第六十四条 存折户应坚持账折见面,当时核对。
  
  第六十五条 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户按月;支票户、贷款户按季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或存款人对账。余额对账单最迟于月(季)后10日内发送完毕并限期一个月收回,各账户满页账页输出后,及时将对账联交存(借)款人对账。
  
  第六十六条 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原则,收回的对账单须换人核对。未达账项要与存(贷)款分户账进行勾对,查实后,坐班主任应在对账回单上注明查实日期、不符原因,并及时作账务调整。
  
  第六十七条 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单联以账号顺序排列,按季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七章 账簿和报表
  
  第一节 账表的打印
  
  第六十八条 营业网点柜员据以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生成、打印的各类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九条 营业网点每日打印的会计资料。
  
  (一)柜员日终结账报表,日终打印,随会计凭证装订。
  
  1.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
  
  2.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
  
  3.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
  
  4.批量代收代付成功、失败清单(柜员完成代收代付业务后打印)。
  
  (二)营业网点日终结账汇总报表,日终打印,随凭证装订。
  
  1.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
  
  2.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
  
  3.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
  
  (三)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次日打印,随凭证装订。
  
  1.资金清算批处理记账凭证。
  
  2.通存通兑业务清单(本代他、他代本)。
  
  3.整存整取自动约转清单。
  
  4.零整自动扣款交易清单。
  
  5.贷款自动形态转移清单。
  
  6.提入票据汇总表、提入票据明细表。
  
  7.电子汇兑汇差清单。
  
  8.自助设备日终情况报告表。
  
  9.自助设备日交易流水清单。
  
  10.挂盘明细报告表。
  
  (四)业务状况日报表,次日打印,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五)其他业务报表,日间打印,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1.电子汇兑业务往来报告表及业务清单。
  
  2.实时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清单。
  
  3.实时汇兑、电子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收到/发出查询查复清单。
  
  4.柜员流水清单。
  
  5.账户满页账页。
  
  6.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七十条 营业网点每月月末次日打印的会计资料,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一)业务状况月报表;
  
  (二)损益明细表;
  
  (三)分户账(对账单)账页;
  
  (四)代扣代缴利息税清单;
  
  (五)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营业网点特殊会计日打印的会计资料。
  
  (一)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次日打印,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1.应付利息计提表。
  
  2.活期储蓄利息清单。
  
  3.存、贷款户利息清单。
  
  (二)营业网点其他业务报表。
  
  1.贷款卡片积数表,日间打印,日常核对。
  
  2.欠息清单,次日打印,日常核对。
  
  3.其他需打印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营业网点年终打印的会计资料,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1.业务状况年报表,次日打印。
  
  2.损益表,次日打印。
  
  3.新旧科目结转表,次日打印。
  
  4.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次日打印。
  
  5.应收利息登记簿,次日打印。
  
  6.汇出汇款登记簿,次日打印。
  
  7.柜员管理登记簿,日间打印。
  
  8.挂失止付登记簿,日间打印。
  
  9.其他需按年打印的会计资料。
  
  第二节 账表装订与归档
  
  第七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必须按日装订,并在账务处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过多的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的可将同一月份若干日(不得超过五天)的凭证合并装订,但必须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二)批量柜员处理的记账凭证必须人工单独编制凭证序号,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
  
  (三)日终结账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等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营业网点日终结账汇总报表。
  
  2.同一柜员按柜员日终结账报表、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及附件按凭证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营业网点按柜员号顺序排列。
  
  3.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
  
  (四)填制凭证封面。会计凭证的装订必须加装统一规格的凭证封面和封底。凭证封面应注明凭证日期、保管编号、柜员号,填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分册装订的还必须注明“共几册、第几册”等要素,同时应保证封面记录各柜员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与实际张数一致。
  (五)在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封面上加盖装订人员、坐班主任或主管名章,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四条 分户账账页。
  
  (一)按月(季)输出的账页,按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妥善保管;年度终了,按账号顺序和页次排列整理装订。
  
  (二)装订成册的账页应加装封面和封底,封面注明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编号;已装订的账页,要汇总编列顺序号,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三)分册装订的分户账必须在封面注明册数和分册号。
  
  第七十五条 柜员流水清单。
  
  (一)各类柜员流水清单按月装订保管,于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订归档。
  
  (二)流水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装订时必须加装封面和封底;装订后,在封面的相应位置填写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编号;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六条 联行业务报告表、清单及其附件采取“划分系统、每日汇总、定期装订”的方法进行整理、归档。
  
  (一)电子汇兑业务资料。
  
  1.来账报告表附来账汇总清单。
  
  2.对账报告表附对账清单。
  
  3.往账报告表附往账种类清单、往账汇总清单、汇差报告表、汇差清单。
  
  4.查询查复书及其他需打印归档的资料。
  
  (二)实时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资料。
  
  1.往账清单。
  
  2.来账清单。
  
  3.查询查复清单。
  
  4.其他需打印归档的资料。
  
  装订时,须按日期顺序排列,根据资料厚度按月(季、年)合并或分册装订。采取分册装订的,应在各册封面注明资料种类、起止日期并注明总册数和分册号;采取合并装订的,在资料封面注明资料种类和资料期。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加编档案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七条 登记簿、明细表。
  
  打印的各类业务登记簿、明细表分类按年装订归档。装订时加统一规格的封面和封底,在封面注明资料名称和资料期,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加编档案编号后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八条 日、月、季、年报表。
  
  (一)业务状况日报表按日期顺序排列,按月装订。
  
  (二)业务状况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日期顺序排列,按年装订。
  
  (三)年报表按年度决算报表目录顺序排列,按年合并装订。装订时必须加装统一规格的报表封面和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注明报表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九条 磁性资料的归档。
  
  (一)磁性介质档案资料按年度(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号,由档案管理员在标签和介质封套上盖章。
  
  (二)磁性介质档案须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建筑物里,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 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 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签章。
  
  第七条 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现金收付
  
  第九条 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实行复核制的,初点柜员清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初点柜员名章后连同款项一并交收款柜员;收款柜员核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收款柜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记账联交记账柜员选择相应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预约收款。
  
  (一)封包。签订预约收款协议的客户交来现金时,柜员应会同管库员当面核对大数,点捆、卡把、清点零头,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相符,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收包”,由银行当面封包,贴上预约收款封签;选择“预约收款--收包”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预约收款”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已封包的款项入库保管,回单联退客户。
  
  未经清点细数的款项,不得与收入款项混放,应另装箱(袋),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二)清点。款项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清点完毕,按照协议规定的记账日期进行记账。清点前,柜员与管库员应共同查验封口无疑后,方能拆封。由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包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清点”,选择“预约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包记账凭证作附件。清点细数中发现错款或假钞按协议规定处理。
  
  (三)收款。比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
  
  (一)当日收款时,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收款”,款项清点无误后,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收款”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次日入账”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所收款项装箱入库保管,回单联退客户。
  
  (二)次日,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款记账凭证,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款记账凭证作附件。
  
  (三)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现金收款凭证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二条 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采用复核制的,记账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原始凭证交付款柜员;付款柜员审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误后,进行配款,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连同记账凭证、现金交复核柜员;复核柜员复核现金、凭证无误后,问清户名、取款金额,将款项交客户,原始凭证加盖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交记账柜员。
  第十三条 预约付款。
  
  (一)当日记账。客户预先将现金付款凭证交给柜员,柜员按正常付款程序审查凭证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配款后,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准备款项”,选择“预约付款--准备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柜员、复核员名章,向取款人发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一联记账凭证随款项单独装箱入库保管。
  
  (二)次日付款。次日客户取款时,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准备款项”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交付款项”,选择“预约付款--交付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记账凭证作附件,收回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交客户。
  
  第三章 现金整点
  
  第十四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五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六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七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 票币兑换
  
  第十八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二十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二十一条 内部票币兑换。
  
  兑换柜员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加盖柜员名章,注明需要兑换的券别、金额,将现金连同记账凭证一并交管库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选择“内部票面兑换”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留存,一联连同现金交兑换柜员点收。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金库备用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工作变动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推广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及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已难以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为规范业务操作管理、严密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1.加强内控薄弱环节管理。
  
  (1)规范跨柜员过渡业务管理。为便于核对、监督跨柜员过渡业务处理的完整性、正确性,办理跨柜员过渡业务时,发起柜员应打印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接收柜员;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无误,在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上打印有关借记过渡记账信息并加盖名章后,将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借方原始凭证退发起柜员;发起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原始借方凭证和一联过渡记账凭证附有关贷记过渡记账凭证后。
  
  (2)规范日终平账管理。新规程规定日终平账管理,实行分层核对。首先是柜员平账核对,营业终了前,柜员应轧平账务,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作柜员正式签退;其次是行部平账核对,由坐班主任或主管检查行部平账情况,查询柜员末笔交易序号,核对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现金大数;然后,由主管作行所签退。
  
  (3)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对零星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作剪角处理,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记账凭证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应破坏磁条专夹保管集中销毁。批量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入库,定期销毁。
  
  2.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1)对有关业务名称和交易清单的称谓进行了统一。新规程中将“本柜员过渡交易”改称为“本柜员过渡业务”;将“跨柜员过渡交易”改称为“跨柜员过渡业务”;将“交易清单”改称为“记账凭证”。
  
  (2)统一凭证签章。新规程规定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统一不盖业务印章,只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合二为一的,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不盖“附件”章。
  
  (3)统一了需打印的各种会计资料及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和保管要求。新规程规定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不再逐张编列顺序号,只需在凭证封面注明凭证日期、保管编号、柜员号,填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附件张数。
  
  3.对账务差错重新归类。将原规程中“记账串户”、“借贷反方或借贷金额同时记错”、“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的三种错账类型归纳为“借记差错”和“贷记差错”两类。
  
  4.增加、删减、调整的内容。
  
  (1)增加了对系统挂账的处理及对金穗准贷记卡、借记卡和密码挂失的规定。
  
  (2)删减了开出国库券单证和应收未收利息处理的规定。
  
  (3)对平账及账务核对进行了调整。将原规程中的“柜员处理”调整为“柜员平账及日终核对”;将“主管处理”调整为“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
  
  (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1.对现金业务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1)规定柜员现金出、入库不再填写“现金出入库单”,只需填写“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和主管审批后,由管库员作柜员现金出库或入库交易,并明确领缴现金的柜员应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
  
  (2)规定柜员间现金调拨不再填写“柜员现金内调单”,只需填写“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调入柜员作“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
  
  (3)规定柜员应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4)规定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发[20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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