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武汉、厦门、成都、西安市分行: 总行1988年5月8日农银发[1988]52号文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经过几年实践,有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中有关科目的修改问题。 1.项目办的“31拨出周转金”、“33物资采购”、“34库存物资、“39库存现金”、“61拨入周转金”、“64国外承付款”等六个科目,各省均未使用,决定取消。个别行如有发生的,可转入“35应付款项目”、“72应收款项”科目。1992年决算后不再使用以上六个科目。 2.为便于项目办核算收回再贷资金,增设了“30周转再用项目贷款”科目。这部分贷款不办理报账手续,再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实际收回贷款金额。 二、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的修改问题。 总行归纳了广西、湖南、江西、陕西等几个省分行所使用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现将具体格式及修改说明附后,请各行自行组织印制。从1993年开始,一律使用新的凭证及账、表。 三、本办法及以上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利用世界银行项目贷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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