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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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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7-8-14

执行日期:1997-8-1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劳动组织和会计交接

  第五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六章 印章、密押(机)管理

  第七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分析

  第十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它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农业银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参与经营活动和决策,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负盈亏、分级经营、分级核算”的原则。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 会计记帐方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帐法。

  第七条 外汇会计实行分帐制的核算方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钱帐分管、相互制约;

  (二)凭证要素齐全,传递及时;

  (三)科目帐户,使用正确;

  (四)当时记帐,帐折核对;

  (五)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

  (六)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

  (七)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八)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九)有帐有据,帐据相符;

  (十)帐表凭证,换人复核;

  (十一)当日结帐,总分核对;

  (十二)内外帐务,定期核对;

  (十三)印押证机,分管分用;

  (十四)重要单证,严格管理;

  (十五)会计档案,完整无损;

  (十六)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会计核算要做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相符。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由总行统一设计开发,推广使用。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帐、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币记帐单位遵循国际惯例。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帐、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

  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0”。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或者用“—”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民族自治区,在区内使用的凭证、帐、折、报表中,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使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应按照资金的流动性及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要素分别设置。因内部管理需要,可增设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二)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可按需要增设辖内专用会计科目。但报总行的报表,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对外报送的报表亦同。

  (三)会计科目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四)存、贷款的帐户号,应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帐户号编列在后。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行处,原则上帐户号统一按交换号、科目代号、顺序号、校验位四项内容顺序排列组成,或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五)会计科目的调整。年度中间调整,应一律填制蓝字借、贷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调整,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

  (六)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核算的特定科目,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买入外汇,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借方;卖出外汇,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贷方。在填制凭证、编制分录、记载帐务时,均应完整反映。

  (七)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业务事项的核算。表外科目名称和代号及核算内容,由总行或分行规定,但科目代号应予区别。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分类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付出凭证;

  (2)现金收入凭证;

  (3)转帐借方凭证;

  (4)转帐贷方凭证;

  (5)特种转帐借方凭证;

  (6)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7)外汇买卖借方凭证;

  (8)外汇买卖贷方凭证;

  (9)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10)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2.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编制后凭以记帐。

  (二)凭证基本要素

  1.年、月、日;

  2.收、付款人的户名和帐号;

  3.收、付款人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4.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金额;

  5.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7.预留的客户印鉴;

  8.银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三)凭证传递

  1.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组织凭证传递,除另有规定外,各种凭证一律由银行内部自行传递。

  2.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凭证传递,还必须经审核、验印后,才能录入。

  (四)凭证装订与保管

  1.凭证应按日装订。装订的顺序,先本币,后外币,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付、现收、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

  2.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3.计算机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应打印操作人员姓名或代号,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打印日期后,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 帐务组织

  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由分户帐、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两个系统按双线核算原则,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

  分户帐的格式一般为下列四种:

  (1)甲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帐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帐户及本行内部财务性质的帐户。

  (2)乙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帐页上加计积数和计算利息的帐户。

  (3)丙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帐户。

  (4)丁种帐。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适用于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一次性业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2.登记簿(卡)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帐簿,也是适应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帐薄,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

  3.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付出日记簿是记载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帐薄,是现金收入和付出的明细记录。

  4.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它根据分户帐的每日最后余额填列;一般余额表适用于各种科目及帐户余额。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个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是记载总帐的依据。

  2.总帐是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总帐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帐页每月更换一次。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各种外币和人民币分开填记。

  3.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

  第十七条 帐务核对

  帐务核对是保证核算正确,防止帐务差错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明确责任,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帐、簿、卡上签章,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

  帐务核对方法分为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帐各科目余额,应与同科目的分户帐或余额表的余额核对相符。

  2.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必须分别与“现金”科目总帐借方、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3.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帐页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额,与各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3.贷款类各科目每月至少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余额,与总帐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借据逐笔勾对相符。

  4.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同科目总帐上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对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5.各种卡片帐每月与各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贵金属分户帐定期与出纳部门的金银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7.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要帐、证核对相符。房屋、器具应在年终决算前帐实核对相符。

  8.内外帐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帐折核对;各往来帐户,不论是否使用复写帐页均应由内勤坐班主任按季填发“往来户对帐单”与客户对帐,限期收回。内勤坐班主任勾对未达帐项无误后将对帐回单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备查。发现不符,会计人员要及时帮助查找。对于帐务长期错乱、帐务不符而又不进行认真核对的客户,应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限其纠正。

  9.中央银行往来、同业及系统内往来的帐户余额应经常核对,必须保持余额一致。

  10.联行往来的帐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11.表外科目分户登记簿每月应与所控制的实物(或帐卡)、单证、债券等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 帐簿结转

  (一)总帐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一次。

  (二)分户帐结转。月或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除农户贷款帐、储蓄存款帐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丁种帐应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帐页发生额栏,并结出余额,按旧帐页的摘要过入新帐页的摘要栏,加注旧帐发生的年、月、日,以备查考。

  卡片帐未销帐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帐新帐页的余额加总与该科目总帐新帐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第十九条 帐簿装订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其旧帐页应分类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记帐规则

  帐簿记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帐簿的各项内容,应根据凭证的有关事项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生凭证内容有误或遗漏不全,应由填制凭证的经办人更正、补充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操作员要在分户帐上打印姓名、代号,以明确责任。

  (二)记帐应用计算机输入或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复写帐页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含压感纸)书写,红色黑水只用于划线或冲帐,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科目余额与科目属性不一致时,余额应同方向红字反映或同方向以“-”号反映。

  (三)手工记帐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一格连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划“~0-”表示结平。

  (四)计算机记帐的,必须待记帐确认后,方可签发回单。

  (五)凡以计算机输入分户帐数据的,必须换人复核,复核重点是帐号、户名和金额,严防串户和透支,操作员离岗应立即退出业务处理系统。

  (六)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帐务记载,应保留手工帐务或登记簿。

  (七)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八)因漏记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二十一条 错帐更正

  (一)当日发现差错

  1.手工处理帐务出现日期和金额差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

  2.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一)项办法更正帐簿。

  3.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另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4.操作员发现计算机录入的数据或要素有误,可凭有关凭证及时抹除,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复核员发现操作员录入的数据或要素有错,应通知操作员纠正。

  (二)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并在原凭证上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说明,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参照(二)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4.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冲正,用红字注明“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损益类视同当年错帐处理),如因冲正金额大而发生反方余额时,帐户余额应红字反映或同方向以“-”号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如确需更改决算报表,须逐级申报总行批准。

  (四)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的,必须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五)冲正凭证应经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以便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日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二)月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三)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上报期各科目总帐上期末余额及年初至本期末累计发生额和本期末余额填制。

  (四)资产负债表。根据上报期总帐各科目及有关帐户上期末和本期末的余额整理归并后进行填制。

  (五)损益明细表。根据上报期各损益科目分户帐的余额填制。

  (六)会计附表。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决算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业务经营、财务活动、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行每年第四季度即应着手清理资金、核对帐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全行资金、财产、帐务和财务状况。

  (一)清理资金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应逐项核实相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增减实收资本。

  2.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应与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督促其清理收回。

  3.发出托收、定期代收、银行承兑汇票和应解汇款等结算资金应全面清理。

  4.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中三年无着落的,可转作收益处理。

  5.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分析原因处理,把过渡性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6.在建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符合购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得超计划预付在建工程资金。

  7.投资性债券和抵押品应清理盘点,确保帐实核对相符。

  8.代理业务等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清理。

  9.清理其它资金。

  (二)核对帐务

  1.对全部会计科目和帐户的归属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使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调整。

  2.全面核对内外帐务。11月末对存、贷款帐户,应全面与客户进行一次对帐。对内部帐务,各科目总帐应与分户帐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贷款帐户应与借据核对相符。要求做到“六相符”,发现不符,应即查明纠正。

  3.检查各级联行帐务,轧准帐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及时进行对帐,为决算和次年查清未达打好基础。

  4.办理业务状况表的试算平衡。

  根据11月末各科目总帐上年未余额、1至11月末累计发生额和11月末余额编制业务状况试算表。

  (三)盘点财产

  1.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督促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查明原因,按财产多缺处理权限报批处理。

  2.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立卡、建帐。

  3.现金、贵重金属和已兑付、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帐款、帐实相符。

  4.对其他资产进行清查。

  (四)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帐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

  3.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代理业务应计收益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非基本会计核算单位的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可采用并表或并帐方式办理。

  (五)其他工作

  做好决算附表有关资料数字的统计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决算日工作

  决算日一天中要办理当日帐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

  (一)帐务处理

  1.收到各类凭证、报单,均应当日转帐,纳入当年帐务。

  2.与中央银行等往来帐余额,应核对一致。

  3.营业终了,结平当日帐务,全面核对总帐及分户帐,做到帐帐相符。

  4.营业终了,应由行长(主任)会同会计主管人员实地对现金、贵金属、外币、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盘点核对,帐款、帐实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由参加人员在有关帐簿上签章。

  5.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对年末计算机打印的总帐、业务状况表应核对一致,并应打印出当年开销户登记簿和科目代号控制表及要求打印的其他资料,登记盖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处理。

  (二)计算提留,结转损益

  1.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应缴纳各项税款等应按有关规定计算提留和缴纳,对其他帐项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调整,列入当年帐内。

  2.损益帐务处理完毕,帐务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帐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并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各损益收支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和损益类科目,均应无余额。

  (三)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

  年度终了,应按照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决算报表并逐级上报总行。应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其内容包括组织进行决算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决算数字有关情况,核对内外帐务、清理各项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以及资金、财务、损益的分析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决算说明书的上报时间、份数与决算报表相同。

  (四)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帐簿

  在决算日全部帐务核对相符,并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按照规定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并应按照帐簿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新旧帐簿的结转,结束旧帐,建立新帐。全部新帐建立后,应将各科目总帐与分户帐的余额核对相符,验算平衡。

  第二十六条 决算后工作

  (一)审核汇总决算报表

  1.各级管辖行对所属行、处上报的决算报表,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

  2.各分行在汇总决算报表时,应按总行统一规定的科目和帐户分别归属汇总。

  (二)损益处理各基本会计核算单位的年度损益,按《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或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计劳动组织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劳动组织是指会计人员的分工与组合方式。会计劳动组织形式:

  (一)三人专柜形式。设两名记帐员和一名专职复核员,由复核员负责专柜工作。

  (二)二人专柜形式。设二名记帐员,相互为对方复核。

  (三)柜员制形式。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严密监控、自担风险。

  第二十八条 行、处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以及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或离岗,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应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三十条 实行专柜形式的,应当时复核。一切凭证、帐簿(卡)、报表和所附的单证,均须逐笔复核,并加盖复核人员名章。

  第三十一条 实行柜员制的机构,应进行事后监督。

  第六章 印章、密押(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印章

  (一)印章种类

  1.行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和有价单证。

  2.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和现金交款回单。

  3.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4.转讫章。用于转帐凭证、收帐通知等。

  5.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等。

  6.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7.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8.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报单、信汇凭证、联行往来报告表、联行帐务的查询、查复书等。

  9.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转帐的各种结算凭证的回执。

  (二)印章管理

  1.全国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的式样由总行统一规定;其他各种印章式样由分行统一规定。印章的刻制可由分行或分行授权支行统一刻制颁发,基层处、所不得自行刻制。

  2.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或因其他原因停用的印章,要交管辖行统一销毁,并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销毁日期。

  各种业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上缴销毁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入库或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级支行以上机构审查确定;管押人员变动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入库或保险柜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压数机是银行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密押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机构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重要空白凭证三人分管、分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业务量较少的营业机构也必须坚持联行印、押分管,印、证分管;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同时分管印、押;管联行印章的不得接触、使用密押,管密押的不得接触、使用联行印章(含代班人员)。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压数机、联行专用章等重要印章各自装入手提保险箱加锁全部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七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价单证是具有面值的特殊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人员管帐、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外科目凭证办理收付。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每月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数量、金额,核对帐、实,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三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成本装订的,用假定价格每本1元记帐;非成本装订的,用假定价格每份1元记帐,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二)重要空白凭证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逐项登记领入、使用(售出)和库存份数。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汇票、联行报单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凭证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四)出票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出票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缴回开户行,开户行对缴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销户出票人凭证的附件。

  (五)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应由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交客户签发。

  (六)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全面检查核对,并记录备查。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严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决算报表及决算分析资料;

  2.客户挂失登记簿及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4.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5.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6.机构撤并交接清册;

  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1.保管15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帐、簿(卡);

  (2)联行专用章的颁发、使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凭证及附件;

  (4)月、季、半年报表。

  2.保管5年的:

  (1)计息科目余额表;

  (2)下级行上报的月、季、半年报表和决算表及文字资料;

  (3)储蓄所、储蓄代办所日报;

  (4)联行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往来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5)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6)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7)各种不定期报表。

  分行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或缩短保管时间。对尚待清查的帐务,应予延长保管时间。

  (三)磁性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建筑物里,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重要磁性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后,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设置专用保管库,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二)定期鉴定,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分类登记管理,妥善保管,严防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完整无缺。

  (三)基层处、所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基层处、所保管5年后,编制清单送管辖行集中保管。

  (四)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阅。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经行长(基层处、所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应有专人负责,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准将原件抽出借走。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附入原件内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传票封底详细记录,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应以县级支行或以地市行为单位,集中保管会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销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分行保管期满20年,地市行、县级支行保管期满10年后,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因工作需要,可与档案馆协商适当延长在银行保管年限或复制副本存查。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应认真检查,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应将经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永久保管。

  (三)保管期已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级以上的分支行负责销毁。销毁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报经分行批准。销毁时应由行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严防散失。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如有悬案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九章 会计检查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 建立会计监管制度,进行经常性的会计检查辅导和监督管理,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制度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定期进行会计分析,履行会计的管理职能。

  第四十四条 会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帐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一)帐务检查,主要是检查会计核算的情况,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六相符。

  (二)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存贷款业务、联行结算业务、往来业务、现金出纳业务、代理业务等是否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各行可按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

  第四十六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分析:资金可用量、资金流通状况及增减变化分析;内部资金、联行在途资金和票据清算情况分析等;

  (二)结算分析: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分析等;

  (三)财务分析:资本金和负债分析、资产分析、成本分析、盈亏分析、所有者权益分析等;

  (四)工作效率分析:业务量增减变化及人均业务量分析;

  (五)工作质量分析:会计、出纳、结算、联行等核算质量分析等。

  第四十七条 进行会计分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的数据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处理方法、程序科学、合理,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四)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权限

  (一)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向上级行报告。

  (二)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有权对开户单位与银行的往来帐项做必要的检查。

  (四)有权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

  (五)有权抵制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领导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要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长期保持帐务正确、维护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奖励。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滥用职权、违法或执行制度不力,造成差错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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