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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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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83号  2002年1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指导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省级信用合作协会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就2002年度会计决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认真学习年度决算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文件,研究解决年度会计决算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总行统一要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及时组织布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在决算前,一是要核对报表各科目的上年结转数是否正确,有误的应及时调整;二是要清理资金,除清理贷款、存款、结算资金外,还应重点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清理工作,力争在决算前把该收回的资金全部收回;三是全面核对账务,发现不符的立即查明纠正,在账务核对相符的基础上做好11月末的试算平衡工作;四是认真盘点财产,发生盘盈盘亏,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做到账卡、账实相符;五是核实当年损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严格划分纳入本年度或以后年度收入、费用的界限,凡应在本年度作为收入或费用的,必须纳入本年度损益,要重点做好2000年度以前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和计提当年应付利息、计提呆账准备、核销呆账、摊销递延资产等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前于计提呆账准备和核销呆账损失

  1呆账提取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的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资产的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国库券投资)、长期投资(不含国库券投资)、入股联社资金。

  “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提取呆账准备时,要剔除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与经营无关的款项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2呆账提取的比例。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各项资产的风险合理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其中呆账准备年末余额占提取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1%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1%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损失冲减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增提呆账准备,增提的呆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呆账,其本金部分增加呆账准备,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利息收入。

  3呆账的认定与核销。

  农村信用社要及时核销呆账损失,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呆账。呆账的认定权限、审批核销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执行。

  (二)关于业务宣传费

  农村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三)关于诉讼费用

  农村信用社(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先在“其他应收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农村信用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农村信用社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农村信用社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计算,并进行如下处理:

  1如果农村信用社收回现金或抵债资产,则先冲销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的代垫诉讼费,再依次冲减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余额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价价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农村信用社确实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农村信用社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支出”账户。

  (四)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农村信用社年度总收入的25%(已经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提取比例为0.5%)。县级联社筹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年度总收入的2%。

  地(市)及以上各级信合作管理机构筹取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年度总收入的0.5%。今年,总行合作司不筹取管理费。

  原县级市升为地(市)级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比照县级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会计科目的调整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本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无款或款项不足支付时,农村信用社垫付的款项。垫付款项时记借方,收回垫付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依次排在“1268逾期助学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2“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的表外应收利息部分,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以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产类减项,故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在业务状况表中顺序排列在“1291呆账准备”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减项,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

  3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收到的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账。农村信用社持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借记准备金存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1298贴现”科目;如再贴现票据到期未获付款,中央银行退回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科目。

  农村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科目顺序排列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或有资产负债类

  16011应收承兑汇票。

  26012承兑汇票。

  以上两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业务,反映农村信用社对承兑申请人所拥有的债权和对收款人所负的责任。以上两科目按承兑申请人设置明细账。

  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贷记“承兑汇票”科目。商业汇票兑付后,借记“承兑汇票”科目,贷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资金,两科目对冲后,增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对应负债,比照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管理。

  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入“预计资产”和“预计负债”项目。“预计资产”项目排列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之后,“预计负债”项目排列在“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

  以上新增的会计科目,“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在本年度使用,其他科目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

  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一)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4利润分配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

  5附表:

  (1)固定资产状况表;

  (2)成本核算表;

  (3)决算说明书;

  (4)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

  (5)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

  (6)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7)省级联社、市(地)级联社、县级联社损益表;

  (8)外汇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差额调整表;

  (9)更名城市信用社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盈余、亏损、合并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与上报时间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含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和省级信用合作协会)负责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报表汇总工作,要认真审查基层信社上报的财务报表,准确、及时地做好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系统报表汇总工作高质量地按期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含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和信用合作协会)要在2003年1月30日前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通过微机报人民银行总行(010-66194708),同时将纸质汇总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寄送到人民银行总行合作司。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省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辖内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收支、损益情况。

  3 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分析,包括本年度增盈减亏(或增亏减盈)的原因分析,其中因政策性原因造成本年度收入减少(如冲减以前年度应收利息)或支出增加 (如因核销呆账增提呆账准备)的数额;农业各类贷款的情况和评价,影响财务考核指标的资产运用分析;管理工作中采取的有关措施及产生的成效;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各项综合费用分析;对搞好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总行将对2002年度的会计决算质量(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质量、上报时间等)进行考核评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银发[20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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