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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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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根据财政部(94)财国债字1号文《关于下发<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3月份起,银行将办理上述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距今已有十年,在此期间,经办单位和债权单位的机构、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给兑付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部分国库券改为转换债后,兑付时需按不同的年限、利率分段计息,因此兑付手续十分繁杂。各级银行要加强领导,组成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兑付期内,认真做好单位购买国库券的兑付工作。
  
  二、各经办银行要对1984年以前向单位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发现有丢失、漏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尽早办理补制手续,以免债权单位贻误兑付时机。
  
  三、各经办行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通知债权单位在兑付期内到原签发行办理兑取手续,如遇有债权单位迁移、债权变更、收款单收据联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的(85)银发字第471号文《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转移过户手续。要尽最大可能在5月底以前将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全部兑付完毕。
  
  四、针对转换债部分计息年限比较复杂、利率档次各异、需分段计息等情况,各级银行应加强对经办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练,以确保兑付工作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此次兑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行要充分做好兑付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将兑付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随时逐级上报总行。
  
  附:
  
  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
  
  为了简化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从1994年起,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表内科目的设置
  
  1.将“0217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0218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和“0228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合并,改为“0300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该科目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一、资产类,0210应收期票款项”科目的后面。原三个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新科目(以下系人民银行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代号,各专业银行可参照办理)。各银行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和帐务划转时用本科目核算。
  
  2.人民银行沿用“0216兑付国家债券基金”科目。各级人民银行收到预拨的兑付国家债券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二)表内科目分户帐的设置
  
  1.在“0300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下,分别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单位、个人、本金、利息设立分户帐;
  
  2.1985年至1988年个人国库券本金应按债券、收款单分别设立分户帐;
  
  3.分户帐的保管、使用,应按会计帐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表外科目的设置
  
  1.人民银行沿用“040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人民银行在办理财政债券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2.各专业银行沿用“××××开出国库券单证”和“××××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证”表外科目。经办行在办理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的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3.沿用“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在该科目下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券别分别设立分户帐。各银行兑付、收款的国家债券记收入;上缴、销毁的国家债券记付出。
  
  各银行设置的表内、表外科目代号、名称及排列顺序列后(见附式一)。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上划已兑付国家债券款项时仍使用原联网科目代号。新增加的联网代号、名称附后(附式二)。
  
  二、经办行的帐务处理
  
  (一)个人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持券人到银行兑取国家债券本息时,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审查债券是否已到期应予兑付;
  
  (2)查验券面是否伪造、变造;
  
  (3)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
  
  2.审查无误后,填写“个人国家债券兑付清单”(简称“兑付清单”见附式二),按年利率计算付息金额,填在“兑付清单”上,并加盖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员,经复核无误后,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并凭以配款,然后退交初收人员复核,“兑付清单”暂时留存,本息款交持券人。
  
  3.经办行对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应按下列要求加以整理:
  
  (1)已兑付的国家债券按债券种类、年度、券别每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为一捆,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2)残破污损的国家债券应单独捆扎;
  
  (3)经整点捆扎后,由出纳部门入库保管。
  
  (二)单位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单位持国家债券到银行兑取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家债券兑付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四),与债券一并交经办专柜办理;
  
  2.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按第(一)条中第一点办理,并按年利率计算付息金额(转换债部分应分段计息)填写在“兑付清单”上,同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员复核;
  
  3.经复核无误后,复核员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三联“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第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第二联留存;第三联退交单位;
  
  4.已兑付国家债券的整理,比照第(一)条中第3点办理。
  
  (三)个人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个人持国家债券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填写“一九××年度个人××××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两联(见附式五,只填写第二、三联),交经办专柜查验。其处理程序如下:
  
  1.审查其收款单是否确系个人购买;
  
  2.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行签发的,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3.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之核对相符;
  
  4.计算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为:
  
  利息=缴款金额×年利率×年限
  
  5.将本息金额填写在“兑付清单”(套写)和收款单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及持单人签章;
  
  6.“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员复核;
  
  7.经复核无误后,按本息合计金额配款,并在“兑付清单”及收据联、存根联上加盖“付讫”戳记和个人名章,然后将收据联、存根联暂时留存,两联“兑付清单”和本息款交初收人员,初收人员复核后将第二联“兑付清单”留存,第三联与本息款一并交持单人。
  
  (四)单位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家债券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分别填写“一九××年度单位×××××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三联,原签发银行除按第(三)条中第2、3点程序处理外,还应做到:
  
  1.审查国库券收款单兑付结余各栏计算是否正确;
  
  2.填写还本金额,1984年以前(含1984年)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按购买总金额的20%计算,1985年以后(含1985年)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其他债券收款单按购买总额一次偿还;
  
  3.根据还本金额,按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转换债部分按不同的年利率分段计息)。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偿还的:
  
  应付利息=缴款金额×年利率×年限
  
  分期偿还的:
  
  应付利息=缴款金额×应兑付比例×年利率×到期年限
  
  如:1982年国库券5000元,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在今年办理兑付时应得利息为:
  
  5000元×20%×4%×9=360元
  
  转换债应偿还的:
  
  应付利息=缴款金额×应兑付比例×(年利率×一次到期年限+转换债利率×转换债年限)
  
  如:1983年国库券5000元,1991年到期改为转换债后,在今年办理兑付时应得利息为:
  
  5000元×20%×(40%×8+8%×2)=480元
  
  4.将本息金额分别按不同的计息年限和利率档次填写在“兑付清单”(套写)和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及持单人签章;
  
  5.将“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各联“兑付清单”和收款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和业务公章。将“兑付清单”第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第二联与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暂时留存;第三联退交单位。
  
  (五)经办银行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经办专柜将留存的“兑付清单”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等分别加以整理,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编制汇总的“兑付清单”各一份,然后按现金或转帐分别填制各有关的现金付出和转帐借方传票,其现金付出传票送出纳部门核对,并由出纳部门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后退经办专柜。经办专柜暂时留存的个人、单位“兑付清单”另行装订保管,汇兑的“兑付清单”与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存款--××户
  
  或贷:现金
  
  2.经办专柜根据汇总的“兑付清单”中债券本金合计数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分别记载表外科目分户帐;根据汇总的“兑付清单”中收款单本金合计数填制“开发××债券单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分户帐。
  
  (六)经办行的帐务划转
  
  1.经办行每日营业终了将付讫的国家债券本息核对相符后,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分别填制“经付单位(或个人)国家债券本息上划报告表”(简称“上划报告表”)一式三份(见附式六、七),一份作转帐贷方传票附件;一件留存;另一份随划款报单和收款单收据联一并划转管辖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户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建设银行经办行和管辖行之间划款,建立省辖联行的,通过省辖往来科目核算;尚未建立省辖联行的,通过联行往来科目核算。
  
  2.经办行应在兑付期结束后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编制“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简称“上缴清单”)一式三份(见附式七),经与出纳部门核对无误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连同已兑付国家债券送缴管辖行。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有关分户帐。
  
  (七)专业银行管辖行的帐务划转
  
  1.管辖行收到辖属处所划款报单和所附“上划报告表”、收款单收据联后,由会计部门填制转帐传票办理转帐,将“上划报告表”作转帐借方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辖内往来--××户
  
  2.管辖行每日营业终了,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辖办汇总的“上划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作转帐贷方传票附件;一份留存;另一份与收款单收据联随划款凭证一并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3.兑付期结束后,管辖行收到辖属处所送来的“上缴清单”和已兑付国家债券,经与有关分户帐发生额的累计数核对无误后,在“上缴清单”上加盖“收讫”戳记(或业务公章)、名章,一份退经办行作表外科目附件;另一份专夹保管。同时由出纳部门填制入库单两联,一联办理入库手续;另一联送会计部门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入库单作附件),记载有关表外分户帐。兑付期结束,管辖行与当地人民银行核对帐实相符后,比照经办行的处理手续,一次将辖内已兑付国家债券送缴当地人民银行。
  
  三、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
  
  (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帐务划转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收到专业银行兑付国家债券划款凭证后,应审查下列各点:
  
  (1)“上划报告表”本息合计金额与上划凭证的借方金额是否相符;
  
  (2)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3)收款单收据联本金合计金额与“上划报告表”中所对应的本金数额是否相符;
  
  (4)“上划报告表”中累计数额是否正确。
  
  然后编制转帐借方传票办理转帐手续,并将所附“上划报告表”和收款单收据联作转帐借方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专业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户
  
  2.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每日营业终了,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编制“上划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作转帐贷方传票附件;一份留存;另一份随划款报单上划地(市)分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辖内往来(或联行往帐)
  
  贷: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3.兑付期结束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与专业银行核对帐实无误后,通知专业银行办理结束工作,并填制“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同时通知发行部门组织收缴已兑付的国家债券。
  
  4.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收到专业银行缴来的已兑付国家债券后,比照第(七)条中第3点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库。
  (二)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的帐务划转
  
  1.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每日收到县支行划来的已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和“上划报告表”,应在核对划款报单和“上划报告表”中所列经付本金和利息无误后办理会计转帐手续,将“上划报告表”作转帐借方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贷:分行辖内往来(或联行来帐)
  
  2.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每日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比照县支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人民银行省(区)分行上划已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时,按联网上划办法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改为直接与总行联网,其他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仍归口纳入省分行一并上划。
  
  4.人民银行总行收到所辖已兑付国家债券款项后,应汇总编制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支出日报表,与财政部进行结算。并于每月底与省分行核对有关帐务,同时编制分省、分债券种类的“一九××年×月已兑付××债券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财政部;一份送有关部门;另一份留存。
  
  四、后期工作
  
  (一)核对帐务
  
  国家债券兑付期结束后,各级银行应抓紧清理核对有关帐务,并要分别做到以下几点:
  
  1.“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债券本金累计数额应与“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收入累计数额核对相符。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中的收款单本金累计数额应与“开发××债券单证”表外科目付出累计数额相符。
  
  3.“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所保管的债券实物核对相符。
  
  (二)清理销毁
  
  1.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已入库的国家债券,经国库、发行部门共同核对帐、款、券相符后,由国库部门编制“上缴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凭以销记表外科目帐;三份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手续,一份凭以销记库房保管登记簿,另外两份连同债券送地(市)分行,将收到地(市)分行退还的“上缴清单”(代回单),作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件。
  
  2.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发行部门收到已兑付国家债券应及时加以清点,待兑付期满全部帐务、实物核对工作结束后,非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将辖内已兑付的国家债券送缴销毁点行,销毁点行的地(市)分行应编制“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见附式九)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附简单文字说明)。
  
  3.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地(市)分行上报的“申请销毁一九××年兑付国家债券报告表”,经国库、发行部门核对相符后,分别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由发行部门留存,另一份由国库部门退销毁点分行凭以办理销毁手续。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兑付期结束的半年内,将已兑付的国家债券按人民币的复点比例进行复点并组织销毁,同时销记“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帐。销毁工作由上级人民银行派人监销。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待全省销毁工作结束后,国库部门将销毁清单汇齐,附汇总表一次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务于兑付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不同债券种类、年度编制“一九九×年经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结束报告表”(见附式十)上报总行,待总行与之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办银行在兑付工作中发生债券多、缺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并先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列帐,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待兑付期结束后,按“资金财产多缺处理办法”处理。
  
  (二)在兑付时发现的伪造(或变造)券,应迅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对确属误兑无法查找的,可比照人民币处理办法,同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事后发现收款单有多计或少计利息时,应予纠正。
  
  (四)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国债的本息款与兑付的国家债券发生数字不符时,应退原划缴行重新处理。
  
  (五)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所发生的印刷、运送、销毁等费用,经办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别列支。
  
  (六)本办法所附各表,由专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组织印制。交通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购买。
  
  (七)本规定自1994年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各行可结合本地情况,在保证已兑付国债帐、款、券不错不乱的前提下,制定补充规定。
  
  附式一至十二(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根据财政部(94)财国债字1号文《关于下发<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3月份起,银行将办理上述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距今已有十年,在此期间,经办单位和债权单位的机构、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给兑付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部分国库券改为转换债后,兑付时需按不同的年限、利率分段计息,因此兑付手续十分繁杂。各级银行要加强领导,组成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兑付期内,认真做好单位购买国库券的兑付工作。
  
  二、各经办银行要对1984年以前向单位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发现有丢失、漏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尽早办理补制手续,以免债权单位贻误兑付时机。
  
  三、各经办行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通知债权单位在兑付期内到原签发行办理兑取手续,如遇有债权单位迁移、债权变更、收款单收据联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的(85)银发字第471号文《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转移过户手续。要尽最大可能在5月底以前将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全部兑付完毕。
  
  四、针对转换债部分计息年限比较复杂、利率档次各异、需分段计息等情况,各级银行应加强对经办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练,以确保兑付工作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此次兑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行要充分做好兑付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将兑付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随时逐级上报总行。
  
  附:
  
  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
  
  为了简化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从1994年起,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表内科目的设置
  
  1.将“0217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0218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科目和“0228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合并,改为“0300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该科目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一、资产类,0210应收期票款项”科目的后面。原三个科目余额通过会计分录转入新科目(以下系人民银行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代号,各专业银行可参照办理)。各银行在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和帐务划转时用本科目核算。
  
  2.人民银行沿用“0216兑付国家债券基金”科目。各级人民银行收到预拨的兑付国家债券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二)表内科目分户帐的设置
  
  1.在“0300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下,分别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单位、个人、本金、利息设立分户帐;
  
  2.1985年至1988年个人国库券本金应按债券、收款单分别设立分户帐;
  
  3.分户帐的保管、使用,应按会计帐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表外科目的设置
  
  1.人民银行沿用“040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表外科目。人民银行在办理财政债券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2.各专业银行沿用“××××开出国库券单证”和“××××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证”表外科目。经办行在办理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的还本付息时,销记本表外科目;
  
  3.沿用“已兑付国家债券”表外科目,在该科目下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券别分别设立分户帐。各银行兑付、收款的国家债券记收入;上缴、销毁的国家债券记付出。
  
  各银行设置的表内、表外科目代号、名称及排列顺序列后(见附式一)。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上划已兑付国家债券款项时仍使用原联网科目代号。新增加的联网代号、名称附后(附式二)。
  
  二、经办行的帐务处理
  
  (一)个人购买国家债券到期的兑付
  
  1.持券人到银行兑取国家债券本息时,经办专柜初收人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银发[19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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