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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置外汇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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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置外汇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的规定(试行)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核算各级行的外汇资金往来业务,兹决定,人民银行系统内,凡办理外汇业务的行,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统一设置外汇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
  
  一、记账单位
  
  暂定两种外币为记账单位,即:
  
  (一)美元(US$),以元为单位,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计至毫,毫以下四舍五入。
  
  如经办的业务,必须使用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国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后记账。
  
  二、记账方法仍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
  
  三、会计科目
  
  (一)“0101移存国外同业”科目:
  
  凡本行吸收的外资银行缴存款、外资其他机构缴存款和专业银行缴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结汇的外汇、抵押外汇及国内保险公司存款的外币资金,移存港、澳地区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存款种类设立分户账。
  
  (二)“0102外资银行缴存款”科目:
  
  凡外资银行按规定缴来的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处设立账户核算。
  
  (三)“0103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科目:
  
  凡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按规定缴来的外币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处设立账户核算。
  
  (四)“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
  
  凡各种外汇资金移存港、澳银行所收取的外汇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五)“0105同业拆借资金往来”科目:
  
  凡与外资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及国内同业发生相互拆借外汇资金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发生拆借的行处设立账户核算。
  
  (六)“0106抵押品”科目:
  
  凡办理外汇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抵押品——外币,用本科目核算。
  
  四、除设置上述各科目外,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生新的外币资金往来业务,凡人民币核算的部分已设置了会计科目的,均可以在外汇分账核算中使用。
  
  五、会计凭证
  
  外汇分账核算,仍使用现行会计凭证,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凡是给外资银行及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客户(简称客户,下同)的凭证,应将收、付改为借、贷,以便于客户处理账务。同样,凡客户提交本行借、贷方的会计凭证在处理账务时,亦应将借、贷改为收、付。避免记账时将方向记反。
  
  六、报表
  
  (一)月计表
  
  1.月计表以原币反映,每月应随人民币核算的月计表上报总行。
  
  2.总行暂不统一印刷月计表,由各行自行解决。
  
  (二)年终决算报表
  
  1.年终决算的有关报表,降按原币美元(港币统一按美元折计)填报一套外,还需将原币美元折合人民币,并入全行的决算表中反映。
  
  2.年终决算报表由总行统一寄发。
  
  (三)全国统一会计报表的归属
  
  1.“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和“0106抵押品”科目,均归属统一会计报表第七类“190其它业务”科目内。
  
  2.“0105同业拆借资金往来”科目和“0101移存国外同业”科目,分别归属统一会计报表第八类“236同业往来”科目和“237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内。
  
  3.“0102外资银行缴存款”科目和“0103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科目,均归属统一会计报表第十类“284专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科目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置外汇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的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6]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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