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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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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五章 会计凭证及账簿
第六章 会计签章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八章 计息规则
第九章 年度决算
第十章 会计报告
第十一章 会计分析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第十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人员上岗、调离需经部门会计主管同意。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
  (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重大资金损失或工作长期无差错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会计人员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坚持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按期结转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如遇该日为节假日,仍作为决算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当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存续期间不对财产价值进行调整;特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表内业务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
  表外业务根据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
  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计至小数点后两位,个位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二十六条 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以“0/0”表示,月利率以“0/00”表示,日利率以“0/000”表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账分管,及时记账;凭证账表,须经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内外账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八相符。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依据资金性质、业务特点和核算管理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表外科目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科目下设置账户。一级会计科目、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二级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设置由总行统一制订。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设置辖内使用的二级科目。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号和核算内容进行使用。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未经授权,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已撤销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始时删除该科目。

    第三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
  (一)资产类、损益类的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
  (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收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本期贷方余额。
  (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

第五章 会计凭证及账簿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根据原始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按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有关信息填制或生成的凭以记账的证明,包括:现金凭证(附式1)、转账凭证(附式2)和表外科目凭证(附式3)。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些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专用凭证,用以代替记账凭证。特定凭证应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按形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单讫记账时可使用单式凭证;表外业务使用单式凭证。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货币符号及金额,会计分录,业务摘要,附件张数,凭证编号,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凭证与电子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按照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安全可靠、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传递,并建立严格的凭证签收制度。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装订时要将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凭证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每册凭证应在封面上编列号码,对每日分册装订的凭证,在凭证封面上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
  会计凭证每日经缩微扫描存储于光盘等介质后,能满足保管、查阅需要的,可不经装订,直接装入专用袋塑封保管,在袋上注明日期、凭证和附件张数等。

    第四十二条 会计账簿是账务处理的载体。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第四十三条 基本账簿。
  (一)分户账:是分账户连续记载各类会计事项的明细记录,是与开户单位对账的依据。分户账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分户账(附式4)和销账分户账(附式5)。
  1、一般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收入、付出)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账户、不计息科目账户、表外科目账户、银行内部资金和损益类科目账户。
  2、销账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
  (二)流水账(附式6):是每日按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的明细记录。
  (三)现金日记簿(附式7):是逐笔、序时记载现金收入、付出及结存情况的明细记录。
  (四)总账(附式8):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下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总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第四十四条 辅助账簿。
  (一)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
  (二)余额表(附式9):是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各账户最后余额的账簿。

    第四十五条 账簿装订。
  (一)基本账簿、余额表按月装订。
  (二)各种登记簿、销讫的卡片账,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装订,特殊情况下可按实际需要装订。
  (三)账页装订成册,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六章 会计签章



    第四十六条 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签名。
  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视同会计签章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及柜台受理业务的回单。
  (二)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以及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
  (三)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凭证。
  (四)个人名章:用于会计人员经办和记载的凭证、账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并带有年、月、日。
  其他业务专用章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计算机输出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经办人员的签章;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加盖个人名章。

    第四十九条 需要加编或核定密押、密码的会计凭证或账务数据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编制或核定密押、密码。

    第五十条 会计印章、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的保管和使用。
  (一)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由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建立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在领用和收回时,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签署个人名章;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由他人使用的必须经过授权确认。
  (二)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授受。
  (三)严禁在空白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
  (四)会计印章停用、密押作废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未启用、待销毁、待上缴期间,必须加封妥善保管。需销毁的印章、密押按管理权限集中销毁。

    第五十一条 会计印章、密押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印章、密押由总行统一设计、管理和下发,其他印章、密押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管理或授权管理。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账务处理是从会计事项发生开始,受理原始凭证或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务核对,实现账务平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三条 账务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应满足效率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账务记载。
  (一)账务数据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载。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印章后,再行记账。
  (二)操作员输入的账务数据,须换人复核。重大会计事项应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办理。
  (三)打印输出的账务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不得进行手工修改。
  (四)账簿记载错误,应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五)对红字凭证,记账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即用“-”表示。

    第五十五条 账务差错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凭证填制正确,录入时发生差错,按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
  2、凭证填制错误,录入时相应发生差错,按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后,再依据正确的凭证录入账务数据。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隔日发现账务差错,应填制同方向红、兰字凭证办理更正。
  2、本年度发现隔年度错账,应填制兰字反方向凭证更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3、隔日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如不涉及账务的调整,应交由制票人更正或补充。
  (三)凡更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进行调整。
  (四)联行错账、支付清算往来错账应按联行制度、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账簿结转。
  (一)明细账结转
  一般分户账按月结转,销账分户账按年结转。
  年度结转时,销账式账页应将未销账务逐笔过入新账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填列该笔账务的初始发生日期和内容;卡片账未销账卡继续沿用。
  (二)总账按月结转。

    第五十七条 账务核对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分为内部账务核对和外部账务核对。

    第五十八条 内部账务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余额、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合计借贷相等,总账各科目余额与分户账或余额表对应各账户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2、余额表各账户余额合计与日计表对应各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日记簿的收入、付出合计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联行业务、支付业务的账务核对按联行制度和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5、与其他业务部门有往来关系的内部资金科目应分别与相关部门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销账式账页记载的账户,按旬加计未销账的账户余额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卡片按月与各贷款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3、再贴现卡片票面金额按月与表外科目核对相符;
  4、计息账户的累计积数按结息期与账户计息积数核对相符;
  5、各卡片账按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每月账实、账簿核对相符;
  7、固定资产在年终决算前账、卡、簿、实核对相符;固定资产卡片上的折旧额合计与“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九条 外部账务核对。
  (一)按月向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由开户单位填列余额和未达账项,并加盖预留印鉴后返回,对账回单中如有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开户单位的对账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三)必要时,可与开户单位进行面对面对账。

    第六十条 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或说明。

第八章 计息规则



    第六十一条 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计算,确保利息计算无误。

    第六十二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
  月利率(0/00)=年利率(0/0)÷12
  日利率(0/000)=年利率(0/0)÷360

    第六十三条 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计付。计息方法分为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按本金到期日一次性逐笔计算利息。

    第六十四条 利息结计应于结息日营业终了或销户日即时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所计利息应于结息日次日入账;遇节假日无法入账的,应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入账,但应调整节假日期间所计利息的积数。

    第六十五条 贷款提前归还的,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贷款到期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的,从到期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九章 年度决算



    第六十六条 年度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年度会计报告,对全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一)年度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项临时性和过渡性账户,如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清理资产和待清理负债等应及时清理。
  2、对库存现金、发行基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应根据有关账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盘盈或盘亏的财产经审批后及时处理。
  3、与开户单位书面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及时办理各种年度资金的上划,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清理联行往来的未达账项,处理账务悬案,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
  4、根据11月份总账各科目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平衡表,与11个月的月计表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更正。
  5、做好决算附表、附注等有关资料的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二)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1、将当日全部账务处理完毕。
  2、办理损益结转,将各项财务收支账户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当年纯损或纯益。
  3、结转当月账务,编制12月份月计表。
  (三)年终决算日后,应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对全年业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分析,编写决算说明书连同决算报表报上级行汇总。
  (四)新年度营业日开始后,各级行应按时将年度上划款项上划管辖行,逐级汇总后上划总行。

第十章 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月度会计报告,按公历起讫日期编制。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其他相关附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的余额归并后编制。
  (二)损益明细表:反映某一特定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根据当期损益各科目分户账结转前的余额填列。
  (三)业务状况报告表:反映一定时期业务动态及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总账各科目上期末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填列。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编制,外币业务应按规定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填列。
  日计表是按日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月计表是按月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
  (四)其他相关附表:对某一时期特定会计事项补充说明的报表,根据总行的相关要求填列。

    第七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间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的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影响。
  (二)报告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调整事项的背景和依据,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产生原因和更正结果。
  (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构成、变动情况、影响变动的因素等。
  (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总行年度会计报告应综合反映总行所属企、事业单位核算的属于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各种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时间,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
  (二)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纸介质和非纸介质的数据应相互一致。
  (三)会计报表必须装订整齐、印章齐全。
  (四)会计报表应由行长、部门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七十三条 会计报表装订。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季度报表、年度决算表按年装订。
  (二)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十一章 会计分析



    第七十四条 会计分析是为提供决策信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运用比较、计算、解释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资金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的反映、评价。

    第七十五条 人民银行建立健全会计分析制度。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会计分析应以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为依据,真实、完整反映资金活动情况。
  (二)一致性原则。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应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差异。
  (三)有效性原则。会计分析应注重质量,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分析应注重时效性,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第七十六条 会计分析按其范围,分为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按其时间,分为事后分析和预测分析;按其频率,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其内容,分为会计报表分析和其他会计资料分析。

    第七十七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基础货币的投放回笼及其流向和流量情况。
  (三)储备资产营运情况。
  (四)金融机构准备金头寸情况。
  (五)公开市场业务开展情况。
  (六)联行在途资金情况。
  (七)现金投放与回笼情况。
  (八)经理国库资金情况。
  (九)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及构成情况。
  (十)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表外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情况。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运用审核、控制、复审、检查和反映等手段对人民银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关联法规:    

    第七十九条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会计核算过程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三)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
  (四)坚持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会计事项。
  (五)核实账簿记载与财产实物。
  (六)制止和纠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第八十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施会计监督。
  (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全行的会计业务实施监督,并对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二)营业和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核算业务时应实行柜面监督,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事后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已完成的会计核算业务开展事后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纠正核算差错,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八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所经办会计事务进行监督,依据职责权限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纠正无效时向本行行长反映;反映无效时,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十二条 会计部门应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采取自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辖内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题检查,并实行业务辅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依据本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有关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特点制订补充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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