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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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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了规范我行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总行制定了《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对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置抵押品的会计处理原则
  
  取得抵押品处置权,且能当即拍卖、变卖的,其收入扣除拍卖、变卖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情况处理:
  
   (1)拍卖、变卖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部分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差额作为呆帐,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金;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2)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3)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含“790”应收催收利息,下同)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中属于已计入收入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4)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
  
   (5)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其差额应退还给抵押人,或作为对抵押人负债处理。
  
  取得处置权的抵押品未能当即拍卖、变卖,而折价转入帐内时,应当按资产评估机构估价入帐,或以法院判决的价格计价入帐,其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的处理方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转入帐内的抵押品以后拍卖、变卖的净收入与原入帐价值之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增设有关科目
  
  (一)增设“769待处理押品”科目
  
  凡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本息,我行依法收回但不能立即拍卖、变卖,只能折价入帐的抵押品,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待处理抵押品的计价原则是:有法院判决的,以法院判决的价值计价入帐;没有法院判决的,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入帐。
  
  已折价转入“769待处理押品”科目内的抵押品,不得任意转入其他科目中,应设法尽快拍卖、变卖,以盘活和优化我行资产。对确需转入“753房地产”、“754器具及设备”、“767在建工程”、“768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抵押品,应按《中国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总行财会部审批。
  
  (二)增设“0590贷款抵押品”表外科目
  
  凡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价值,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此科目按贷款合同分设帐户,详细登记抵押品品名、金额和保存地点。
  
  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自抵押合同生效日按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入帐,收记本科目;抵押品拍卖、变卖或折价入帐,以及抵押权随贷款的清偿而消失时,按原入帐价值付记本科目。
  
  企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我行应向抵押人收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正本移交出纳部门保管;复印件留信贷业务部和信贷管理部归档保管。
  
  三、帐务处理
  
  (一)取得抵押品当即拍卖、变卖的帐务处理
  
  1.当拍卖、变卖的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739呆帐贷款
  
  贷:有关贷款科目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当拍卖、变卖的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除不再有“739呆帐贷款”科目发生外,其余同上。
  
  3.当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
  
  (1)收回部分“745应收逾期利息”的: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收回部分)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未收回部分)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除收回“745应收逾期利息”外,还收回部分“790应收催收利息”的: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
  
  951利息收入(收回的部分应收催收利息)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4.当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含“745”和“790”)之和时,会计分录同3(2)。
  
  5.当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
  
  951利息收入
  
  有关客户存款科目或其他科目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二)抵押品折价入帐的帐务处理
  
  1.当折价入帐的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
  
  借:769待处理押品
  
  739呆帐贷款
  
  贷:有关贷款科目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折价入帐的抵押品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除不再有“739呆帐贷款”科目发生外,其余同上。
  
  3.折价入帐的抵押品价值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
  
  (1)收回部分“745应收逾期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769待处理押品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收回部分)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未收回部分)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除收回“745应收逾期利息”外,还部分收回“790应收催收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769待处理押品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
  
  951利息收入(收回部分)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未收回部分)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未收回部分)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4.当折价入帐的抵押品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会计分录同上述3(2)。
  
  5.折价入帐的抵押品价值大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会计分录为:
  
  借:769待处理押品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
  
  951利息收入
  
  有关客户存款科目或其他科目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三)已折价转入帐内抵押品处置的帐务处理
  
  1.经批准转入其他科目时,会计分录为:
  
  借:753房地产或其他科目
  
  贷:769待处理押品
  
  2.拍卖、变卖待处理抵押品时,则有:
  
  (1)当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原入帐金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769待处理押品
  
  957—(10)其他营业外收入
  
  (2)当拍卖、变卖净收入小于原入帐金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970—(10)其他营业外支出
  
  贷:769待处理押品
  
  (四)呆帐贷款经批准核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868贷款呆帐准备
  
  贷:739呆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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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了规范我行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总行制定了《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抵押贷款押品处置会计核算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对抵押贷款项下抵押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处置抵押品的会计处理原则
  
  取得抵押品处置权,且能当即拍卖、变卖的,其收入扣除拍卖、变卖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情况处理:
  
   (1)拍卖、变卖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部分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差额作为呆帐,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金;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2)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已计入收入的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
  
   (3)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含“790”应收催收利息,下同)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中属于已计入收入的,冲减坏帐准备金。
  
   (4)拍卖、变卖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
  
   (5)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作为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收回处理,其差额应退还给抵押人,或作为对抵押人负债处理。
  
  取得处置权的抵押品未能当即拍卖、变卖,而折价转入帐内时,应当按资产评估机构估价入帐,或以法院判决的价格计价入帐,其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的处理方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转入帐内的抵押品以后拍卖、变卖的净收入与原入帐价值之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增设有关科目
  
  (一)增设“769待处理押品”科目
  
  凡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本息,我行依法收回但不能立即拍卖、变卖,只能折价入帐的抵押品,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待处理抵押品的计价原则是:有法院判决的,以法院判决的价值计价入帐;没有法院判决的,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入帐。
  
  已折价转入“769待处理押品”科目内的抵押品,不得任意转入其他科目中,应设法尽快拍卖、变卖,以盘活和优化我行资产。对确需转入“753房地产”、“754器具及设备”、“767在建工程”、“768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抵押品,应按《中国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总行财会部审批。
  
  (二)增设“0590贷款抵押品”表外科目
  
  凡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价值,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此科目按贷款合同分设帐户,详细登记抵押品品名、金额和保存地点。
  
  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自抵押合同生效日按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入帐,收记本科目;抵押品拍卖、变卖或折价入帐,以及抵押权随贷款的清偿而消失时,按原入帐价值付记本科目。
  
  企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我行应向抵押人收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正本移交出纳部门保管;复印件留信贷业务部和信贷管理部归档保管。
  
  三、帐务处理
  
  (一)取得抵押品当即拍卖、变卖的帐务处理
  
  1.当拍卖、变卖的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739呆帐贷款
  
  贷:有关贷款科目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当拍卖、变卖的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除不再有“739呆帐贷款”科目发生外,其余同上。
  
  3.当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
  
  (1)收回部分“745应收逾期利息”的: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收回部分)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未收回部分)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除收回“745应收逾期利息”外,还收回部分“790应收催收利息”的: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
  
  951利息收入(收回的部分应收催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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