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得到批准或进行备案后办理。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统一会计科目使用,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和具体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承兑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核算手续所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算中新增或调整核算内容的会计科目、账户 1.1289贴现(调整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款时,借记“活期存款”、“逾期贷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贴现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贴现金额分别在“转贴现款项”和“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核算。待转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到期后,借记“转贴现款项”或“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贴现企业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的贴现款项。 2.1289*转贴现款项(全国统设的资产类二级科目)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所取得的款项,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余额在贷方。转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按贴现票据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3.1289*再贴现款项(全国统设的资产类二级科目)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所取得的款项,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余额在贷方。再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按再贴现票据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号表示二级科目代码,由各省自行编制。) 4.转贴现利息支出 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转贴现利息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业务支付的利息支出。 5.再贴现利息支出 在“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再贴现利息支出”账户,本账户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支付的利息支出。 (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1.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审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责任,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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