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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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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证券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证券行业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起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执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事宜
  
  (一)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编制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已上市公司除遵循上述要求外,尚需执行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机构部、风险办备案。该调节表暂不列入公开披露范围。
  
  (三)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关于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
  
  (一)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地进行,2007年6月30日之前作为过渡期,其间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并报告新旧会计准则存在重大差异的事项及影响数。同时,公司应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做好新旧系统对接、协调工作。6月30日之后同时按照新旧会计准则编制有关报告。
  
  (二)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编制年报的相关规定要求编制2007年年报。
  
  三、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稳健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
  
  (三)公司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公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利润。
  
  (四)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证券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围绕真实、公允、完整反映公司经营与财务活动的目标,对公司核算和新旧会计准则接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转轨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五)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理解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施行阶段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之间的顺利衔接,同时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标准满足各项业务及监管要求。
  
  (六)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调整相关内控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执行。
  
  (七)各公司应积极参加我会在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施行培训工作,做好内部学习、讨论、消化,提高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水平。
  
  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会成立了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公司应加强与工作小组的沟通,新会计准则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将给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如有对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建议,请一并向工作小组提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证监会副主席 庄心一
  
  副组长:
  
  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主任 张为国
  
  证监会机构部主任 黄红元
  
  成员:
  
  证监会会计部 李树华
  
  证监会机构部 李东平
  
  证监会机构部 李宇白
  
  证监会机构部 张凤文
  
  证监会机构部 吴年文
  
  证监会会计部 赵善学
  
  证监会机构部 童卫华
  
  证券公司代表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联系人:李树华 李东平 赵善学
  
  童卫华
  
  电 话:010-88061346 88060112
  
  88060202 88060057
  
  传 真:010-880613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计字[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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