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3月1 5日前,将地方注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并于3月1 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中注协。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8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四、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9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但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将注册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划分为40岁以下、40-60岁和60岁以上三个阶段,与行业系统中的划分标准一致。 同时,为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披露时除总收入外,增加“审计收入”项目。 五、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3月15日前,将《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中注协。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刘伟(010)68721166-1602;赵彦(010)68721166-5511。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附表: 1.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附表1: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 总收入(万元) 审计收入(万元) 注册会计师人数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领军人才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 合伙人(股东)人数 分所数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40岁以下(含40岁) 40-60岁(含60岁) 60岁以上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大专及以下 本科 硕士(含双学历) 博士及以上 前3年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事务所印章) 地方注协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复核人(签字) 复核日期 (加盖地方注协印章) 注:1.“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领军人才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前3年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所需填写的数据均指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可以豁免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 3.“分所数”应包括事务所所有分所数,“合伙人(股东)人数”应包括事务所总、分所所有合伙人(股东)人数。 4.“前3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中,应列明处罚或惩戒的年度、文号和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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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务所填表人务必将联系方式填写完整,以便地方注协和中注协核对数据。 6.从业人员人数不含注册会计师人数。 附表2: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分所编号 分所名称 收入(万元) 审计收入(万元) 注册会计师人数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领军人才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40岁以下(含40岁) 40-60岁(含60岁) 60岁以上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大专及以下 本科 硕士(含双学历) 博士及以上 前3年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 分所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分所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事务所印章) 地方注协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复核人(签字) 复核日期 (加盖地方注协印章)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 总收入(万元) 审计收入(万元) 注册会计师人数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领军人才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 合伙人(股东)人数 分所数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40岁以下(含40岁) 40-60岁(含60岁) 60岁以上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大专及以下 本科 硕士(含双学历) 博士及以上 前3年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事务所印章) 地方注协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复核人(签字) 复核日期 (加盖地方注协印章) 注:1.“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领军人才人数、“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前3年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所需填写的数据均指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可以豁免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 3.“前3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中,应列明处罚或惩戒的年度、文号和发文单位。 4.分所填表人务必将联系方式填写完整,以便地方注协和中注协核对数据。 5.从业人员人数不含注册会计师人数。 附表3: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协会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 总收入(万元) 审计收入(万元) 注册会计师人数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 领军人才数量 2006-2008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无受处罚、惩戒 分所数量 从业人员人数 合伙人(股东)人数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40 40〈《60 〉60 大专及以下 本科 硕士(含双学历) 博士及以上 地方注协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表需分别列明会计师事务所本部情况、分所情况(含本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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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3月1 5日前,将地方注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9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并于3月1 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中注协。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8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四、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9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但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将注册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划分为40岁以下、40-60岁和60岁以上三个阶段,与行业系统中的划分标准一致。 同时,为便于公众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披露时除总收入外,增加“审计收入”项目。 五、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3月15日前,将《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中注协。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刘伟(010)68721166-1602;赵彦(010)68721166-5511。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附表: 1.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附表1: 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 总收入(万元) 审计收入(万元) 注册会计师人数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领军人才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 合伙人(股东)人数 分所数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40岁以下(含40岁) 40-60岁(含60岁) 60岁以上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大专及以下 本科 硕士(含双学历) 博士及以上 前3年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事务所印章) 地方注协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复核人(签字) 复核日期 (加盖地方注协印章) 注:1.“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领军人才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前3年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所需填写的数据均指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可以豁免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 3.“分所数”应包括事务所所有分所数,“合伙人(股东)人数”应包括事务所总、分所所有合伙人(股东)人数。 4.“前3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中,应列明处罚或惩戒的年度、文号和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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