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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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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促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维护国家、企业、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从现在起至199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和目的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清理整顿的目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通过清理,促使注册会计师合格、事务所达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则的要求,通过整顿,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进行治理,对合法、合规、执业质量高、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彰,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21世纪腾飞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六个方面:
  
  1、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现职人员,一律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也不得兼任事务所的领导干部。凡已兼任的,1997年年底前辞去一职。没有辞去单位现职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2、清理跨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年底前仍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3、清理挂名注册会计师。1997年未在事务所执业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4、清理超龄注册会计师。1997年年底年满70周岁的,自查阶段结束后,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个别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身体健康的专家,需要继续保留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或地方注协)报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审批。
  
  5、清理长期未接受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凡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应予补课;1998年年底前,未接受规定的经省级注协确认的审计准则培训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6、清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规定,应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他人员。
  
  以上撤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人员,属于自查自纠,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转为非执业会员。凡属弄虚作假被查出的,严肃处理。
  
  (二)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事务所审批管理的规定,对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所条件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八个方面:
  
  1、是否有10名职龄以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符合国家规定的60岁职龄以下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当前行业实际,可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在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要求,1997年年底仍达到的,予以撤销;
  
  在地级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其中暂允许包括至多3名70岁以下的超职龄注册会计师,199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5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予以撤销;
  
  在县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事务所,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予以撤销;不足5名的,1998年年底前,采取事务所合并、招聘注册会计师等办法,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仍达不到的,或者撤销,或作为本地区中心城市具备设立分所条件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不再保持独立所的地位,不再独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中心城市事务所对其发展应负责辅导、指导,并对其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有30万元注册资金。凡不足的,1997年年底前补足,未补足的,予以撤销。
  
  3、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无固定办公场所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
  
  4、是否滥设分支机构。目前以各种名称、各种形式成立的事务所分支机构,在两会联合前,未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由事务所擅自设立的;在两会联合后,未经省级注协办理的,均予以取缔。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达不到独立事务所规定条件的,1997年年底前应达到独立所的条件,达不到的,应变更法人登记,否则,予以撤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至少应有2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销。总所对分支机构仅仅收取管理费,在接受业务、出具报告、专业指导等方面,总所与分支机构均无约束关系的,撤销分支机构。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强制性并入的分支机构,应尊重事务所的意见,决定是否解除相互间所属关系,已解除关系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独立,不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不同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改变挂靠关系,成为由总所负连带责任的分支机构。
  5、事务所挂靠单位是否符合规定。凡挂靠企业(包括全国性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事务所,应在1997年年底前改变挂靠单位,或者脱钩改制。企业参股的事务所,1997年年底前应将企业投入的份额清理核实后如数退还。逾期未改的,予以撤销。
  
  6、合伙事务所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和审批管理的规定。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法定要求和审批管理规定的,予以撤销。
  
  7、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7年年底前达不到必备条件的,暂停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1998年年底前,与挂靠单位脱钩,1997年年底前,按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包括人事、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全面脱钩的规定,提交方案。到期未脱钩的,取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8、事务所领导班子是否符合要求。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在清理时,各事务所应如实报告有关领导成员情况,对非专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应进行调整。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将在清理整顿后期作为事务所划分等级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等规定对事务所1996年、1997年执业质量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事务所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制度,承接业务是否按法定要求签订业务约定书,办理业务是否按要求编制了审计计划,是否缺少重要的审计程序,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缺少重要的审计证据支持,出具的审计报告从格式到内容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是否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是否建立了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出具过虚假报告,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从事验资业务是否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凡在清理整顿期间主动整改的,以教育为主。凡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追究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四)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1996年、1997年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事务所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实行回扣、佣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依靠行政部门的权力承揽业务、或由行政部门发文指定承揽业务,采取不顾审计质量、压价竞争,收费达不到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严肃处理;执行业务没有合法的业务约定书,接受中间商委托的业务,事务所卖牌子的,撤销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卖签字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采取广告宣传方式争揽业务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持有客户股票、债券或与客户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五)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事务所是否设立会计帐目,是否有完整的会计记录;是否存在隐瞒收入,不合理开支,不留积累,不提取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问题。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事务所。
  
  检查1996年、1997年事务所是否向挂靠单位提供回报(如上交管理费、利润分成、福利费补贴、赞助等),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以及向在事务所兼职、挂职的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报酬。
  
  检查1996年、1997年中注协会员缴纳会费情况。根据全国特别代表大会的要求,“1996年的会费,由联合后的中注协统一收取。原来按上年收入1%计算会费的,继续按1%上缴;原来按定额上缴的,继续按定额上缴。自1997年起,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审计事务所,均按上年收入的1%的统一标准,由省级注协汇总后,统一向中注协缴纳。”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逾期未缴的,不换发放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事务所批准证书。
  
  (六)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境外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和涉外事务所进行财务税收检查,并对其设立及执业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对境外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重点检查其是否违法从事审计业务,如违法从事审计业务,除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外,报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予以撤销,并在一定期间禁止进入中国会计市场。对中外合作事务所,重点检查是否遵守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予取缔。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入境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人员,责成合作所限期撤离。对于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擅自与境外会计公司签订“联系所”、“成员所”的中国事务所,一律暂停执业。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基本方法是:自查、检查、抽查相结合;边整边改相结合;基础建设、发展提高相结合;教育帮助、严肃处理相结合;表彰先进、惩治违纪相结合。
  
  各级注协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细致安排,严格组织,严肃检查,扎实工作,不讲情面,不走过场。注意调查研究,着重抓好典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国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事务所自查。1997年8至12月,各事务所应组织学习、进行动员。通过学习、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提高参加清理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各事务所应按照中注协的统一要求和省级注协的具体安排,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及清理整顿的要求,进行自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中注协将拟订、公布检查提纲,下发检查表格,各地区、各事务所可根据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实际情况,补充自查、检查的重点项目。鼓励在自查时,主动整改。1997年12月底前,各事务所应向省级注协填报统一规定的各种自查报表,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省级注协检查。1998年1至4月,各省级注协组织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除对任职资格、办所条件、执业质量等清理整顿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外,重点检查事务所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回避的问题及有举报的问题。
  
  第三阶段,中注协抽查。1998年5至6月,中注协组织6个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所和重点事件进行抽查。凡验收未通过的地区和事务所,应进行补课;经补课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新的事务所批准证书。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建制发证。各地协会,在上述3个阶段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章建制,把行业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表彰优秀注册会计师和质量信得过的事务所,树立一批好的典型。
  
  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1998年第4季度,全行业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新的事务所批准证书,未获得新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一律不得执业。
  
  在全行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制定包括以人才资源、内部控制、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在1998年第4季度,按考核成绩划分事务所的等级,按等级明确事务所的执业范围,按规定范围进行执业,并由省级注协在报纸上予以公布。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过核实后,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逐个进行处理。总的原则是: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处理促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有法不依,明知故犯,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公开处罚。具体处理时,本着自查自纠从宽、被查处理从严的原则掌握。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注协应在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力量、统一检查标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
  
  中注协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工作中的上下联系、各方协调、传递信息、调查研究。各地注协要把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力量组织起来,并可从事务所适当抽调一部分思想好、作风正、专业水平高的骨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的工作班子,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所有中外合作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常设代表处,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京外事务所和京内直管所的外地分支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协及深圳市注协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统一组织进行。
  
  中注协直接管理的其他在京事务所,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由中注协负责。
  
  (二)广泛宣传
  
  首先,要在本行业内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明确担任注册会计师、设立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承担的主要任务和执业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清理整顿的自觉性。
  
  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传媒,在社会上广泛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不仅要让社会各界了解这次清理整顿的重大意义,而且要动员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工作质量实行监督,形成制止注册会计师造假的社会风气。
  
  中注协将编写宣传提纲,各地注协可根据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资料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三)加强注协自身建设
  
  各级注协应在统一法律规范、统一执业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担负起这次清理整顿的重任。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依法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管理;完善内部组织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要做到专职、尽职,加强内部统一管理,确保常设办事机构的正常运转;在财政、审计机关的支持下,深入、扎实地搞好清理整顿工作。
  
  对于久拖至今仍未联合的4个省、区,应当根据财政部、审计署通知的要求,尽快发出联合文件。对于联合中的枝节问题,应尽快解决;对不符合财政部、审计署文件要求的,应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按全国统一规定办。已经合并办公的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应该同心同德,不应将常设办事机构人员分割为部门利益的代表。常设办事机构应该对人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可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
  
  1、目前尚未发出联合文件的4个省、区,一方面应加强联合的步伐;另一方面,按统一布置抓好清理整顿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应各自组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学习、动员,按全国统一要求,布置进行自查,检查和最后阶段的处理工作由联合后的注协统一组织实施。
  
  2、已经发出联合文件,未合并办公的地区,立即组织一个联合小组,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统一布置,不应再分头布置。通过清理整顿,促进合并办公。
  
  3、已经合并办公的地区,应把清理整顿作为联合后的首要任务来抓。组织足够的力量,做扎实工作,促进行业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清理整顿应与日常的行业管理,如注册会计师年检、事务所质量检查、财务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凡1997年对1996年度的任职资格、办所条件及执业质量、财务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为有效,但要按照清理整顿的要求,对照检查,缺什么补什么,认真履行各种填报手续。1998年对1997年度的日常工作检查,应与清理整顿工作结合同时进行,不再另行布置。其他工作,照常进行,抓紧抓实。
  
  (五)加大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力度
  
  清理整顿工作应与事务所的体制改革相结合。事务所改制的核心,是解决独立性的问题。事务所体制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在体制上保证执业的独立、客观、公正。要注意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加大改革力度,加速事务所内部体制改革,强化内部控制,理顺分配机制,严格执业要求,尽快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相适应,事务所的体制将是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多层交的结构。鼓励发展合伙事务所;加快现有有挂靠单位事务所的脱钩进程,所有挂靠执法机关的事务所应加快脱钩速度;组建集团事务所应当适应经济发展规律,按执业需要进行组合,淡化行政色彩,禁止行政干预,反对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组建集团事务所必须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中外合作事务所在三年内必须完成向国际成员所的过渡,已经批准为国际成员所的事务所,应在1997年内完全与挂靠单位脱钩,没有脱钩的,取消国际成员所资格。逐步实行国务院决定的“五放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促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维护国家、企业、公众利益和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从现在起至199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和目的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清理整顿的目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通过清理,促使注册会计师合格、事务所达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则的要求,通过整顿,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进行治理,对合法、合规、执业质量高、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彰,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21世纪腾飞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队伍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六个方面:
  
  1、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现职人员,一律不得兼任注册会计师,也不得兼任事务所的领导干部。凡已兼任的,1997年年底前辞去一职。没有辞去单位现职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2、清理跨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997年年底前仍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3、清理挂名注册会计师。1997年未在事务所执业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4、清理超龄注册会计师。1997年年底年满70周岁的,自查阶段结束后,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个别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身体健康的专家,需要继续保留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或地方注协)报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审批。
  
  5、清理长期未接受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凡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应予补课;1998年年底前,未接受规定的经省级注协确认的审计准则培训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6、清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规定,应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他人员。
  
  以上撤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人员,属于自查自纠,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转为非执业会员。凡属弄虚作假被查出的,严肃处理。
  
  (二)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事务所审批管理的规定,对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所条件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八个方面:
  
  1、是否有10名职龄以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符合国家规定的60岁职龄以下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当前行业实际,可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在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要求,1997年年底仍达到的,予以撤销;
  
  在地级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其中暂允许包括至多3名70岁以下的超职龄注册会计师,199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5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予以撤销;
  
  在县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事务所,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予以撤销;不足5名的,1998年年底前,采取事务所合并、招聘注册会计师等办法,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仍达不到的,或者撤销,或作为本地区中心城市具备设立分所条件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不再保持独立所的地位,不再独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中心城市事务所对其发展应负责辅导、指导,并对其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有30万元注册资金。凡不足的,1997年年底前补足,未补足的,予以撤销。
  
  3、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无固定办公场所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
  
  4、是否滥设分支机构。目前以各种名称、各种形式成立的事务所分支机构,在两会联合前,未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批准,由事务所擅自设立的;在两会联合后,未经省级注协办理的,均予以取缔。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达不到独立事务所规定条件的,1997年年底前应达到独立所的条件,达不到的,应变更法人登记,否则,予以撤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至少应有2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销。总所对分支机构仅仅收取管理费,在接受业务、出具报告、专业指导等方面,总所与分支机构均无约束关系的,撤销分支机构。由上级主管或其他部门强制性并入的分支机构,应尊重事务所的意见,决定是否解除相互间所属关系,已解除关系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独立,不具备独立所条件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同一事务所在同城设立不同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改变挂靠关系,成为由总所负连带责任的分支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字[1997]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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