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及其内部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查阅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被检查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查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问题严重的还应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复查。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书面检讨;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社会公开谴责; (九)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适合继续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三十五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 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诚信建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标准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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