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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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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负责课题研究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课题的年度研究计划,并在协会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告。个别急需的重大课题,可单独立项。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课题研究计划,填写《课题申请书》,并将《课题申请书》一式25份及电子文档报协会秘书处。课题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荐研究课题,经协会批准后纳入课题研究计划。
  
  第五条 协会资助的研究课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过去已承担的协会资助的研究课题已经结项。
  
  第八条 协会组建课题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的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以及课题申请人推荐的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协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课题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通过评审。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资助研究课题经费总额和具体课题资助金额由协会秘书处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并由协会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重复提取;
  
  2.资料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誊抄、翻译、翻拍费;
  
  3.境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劳务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课题经费一般分二次拨付。一般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资助金额的40%,在课题任务书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收据交协会秘书处,未及时送交收据者,不予拨付后续款项;课题资助金额余额在课题结项评审之后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收据和课题经费决算表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协会有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不定期地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检查要求,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期中和结项时,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和《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
  
  7.中止课题;
  
  8.撤消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协会秘书处撤消课题:
  
  1. 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课题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重大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课题鉴定专家由协会秘书处从协会专家库中确定,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选定2-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4.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应结合不同课题的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和内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第二十九条 课题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课题最终成果7套和课题成果的电子文本,报协会秘书处申请组织鉴定;
  
  2.协会秘书处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课题鉴定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
  
  4.协会秘书处汇总鉴定意见,得出鉴定结论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鉴定验收。
  
  第三十条 鉴定费由协会支付。
  
  第五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结项鉴定前,形成的中期成果在发表时,应注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课题中期成果,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定"的字样,并及时将所发表中期成果的副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其著作权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承担者对于协会提供的课题研究相关资料、课题中期成果、课题研究的成果和结论,如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特殊要求的,在未经协会书面许可的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协会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组成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须征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
  
  第三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每三年对课题工作进行一次评奖活动,对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04年12月15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负责课题研究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课题的年度研究计划,并在协会网站、杂志等媒体公告。个别急需的重大课题,可单独立项。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课题研究计划,填写《课题申请书》,并将《课题申请书》一式25份及电子文档报协会秘书处。课题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推荐研究课题,经协会批准后纳入课题研究计划。
  
  第五条 协会资助的研究课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过去已承担的协会资助的研究课题已经结项。
  
  第八条 协会组建课题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的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以及课题申请人推荐的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协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课题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通过评审。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资助研究课题经费总额和具体课题资助金额由协会秘书处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并由协会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重复提取;
  
  2.资料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誊抄、翻译、翻拍费;
  
  3.境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劳务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课题经费一般分二次拨付。一般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资助金额的40%,在课题任务书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收据交协会秘书处,未及时送交收据者,不予拨付后续款项;课题资助金额余额在课题结项评审之后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收据和课题经费决算表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协会有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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