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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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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23号
 颁布日期:2002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2002年10月24日[2002]高检研发第23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示》(闽检[20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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