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87年0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1987年3月14日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现对其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认定和区别对待问题

挪用公款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不还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其性质均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应当根据挪用金额多少,挪用时间长短,是否归还,已归还多少,作何用途,挪用人是否获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大小等情节,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不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时间虽已超过6个月,但在案发前(指被司法机关、主管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归还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论挪用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以贪污罪论处.

在案发前归还,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不大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处.

(三)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不论挪用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以贪污罪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案发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挪用时间较短,危害不大的,也可以免除处罚.挪用人不知使用人是利用挪用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按上述第(一)项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掌握信贷的便利,盗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贷款、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者单位)贷款或者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部分贷款归个人使用,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达到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以贪污罪论处,并按上述三项中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五)挪用公物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达到上述第(二)、(三)项标准的,以贪污罪论处.

(六)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非法取得挪用款的,以共犯论处.

(七)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从中收受的贿赂,应予以追缴.其中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的,以受贿罪、行贿罪论处.

(八)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共犯在内)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其所获利润及非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

二、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数额标准和量刑问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同以伪造帐目、销毁单据等手段直接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而构成的贪污罪,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数额标准和量刑也应有所区别.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 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标准.

(二)在量刑上,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挪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个别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要把挪用以贪污论处的数额标准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考虑.对案发后积极归还挪用款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不大的,也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偿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6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计算挪用以贪污论处的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金额认定.

三、关于处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

在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下发以前,挪用公款已归还的,或者已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作过处理的案件,不再追究.

在上述《解答(试行)》下发后,本文件下发前,按上述《解答(试行)》的精神判处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其中基本事实和基本性质确实搞错了的,应予以纠正.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

1987年3月14日


关于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429.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