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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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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 张旭东)?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9日签署证监会令,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将有助于证券公司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能否说明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特点?

  答:目前,证券公司只有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同业拆借、增资扩股或公开发行股票等四种合法融资渠道。证券公司通过现有融资渠道融入资金存在金额小、期限短、成本高等问题。为使证券公司能通过发行债券改善融资结构、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暂行办法》。

  同时,证券公司债券是证监会积极探索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一种尝试。

  问:这一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暂行办法》的特点主要有五点:一是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了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二是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四是建立债权代理人机制,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聘请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众多的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进行监督;五是通过契约约定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涉及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形成集合意见,以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问: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答: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债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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