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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县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从事轴承加工及销售。由于资金短缺,该公司向美国M公司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并用产品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在2008年度的反避税调查中,税务部门认定该企业与美国M公司为关联企业关系,前期交易价格偏低,应按独立交易价格作特别纳税调整。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疑问,仅仅是贷款也会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吗? 税务人员告诉财务人员,企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企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因此,该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向美国M公司借款1500万元,占到该企业自有资金的50%以上。根据本文中有关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该中外合资企业与美国M公司实际已构成了关联企业关系。 存在借贷关系也能构成关联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