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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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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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