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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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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126号 2016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
  (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二)加强实物票据保管。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三)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要求。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对账发现同业账户属于虚假开立或者资金流水异常的,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风险防控。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内部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设计,坚持关键岗位、职能部门分离制约。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和行为排查,开展内部业务培训、道德教育,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建立和持续优化票据业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系统化,加强内控检查和业务审计,确保内控制度和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二)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应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业务授信规模,并将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杜绝超额授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印发)的要求做好对不同票据业务授信品种的分析评价。在客户原有信用等级和业务评价水平的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授信等的重大事项,银行应及时调整相关风险分析与评价。
  (三)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银行应确保承兑保证金为货币资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保证金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四)不得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四、规范票据交易行为
  (一)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严格实施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审批,完善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业务管理。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釆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单独列立会计科目,严格按照业务合同(协议)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银行应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同业业务。
  (三)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受理转贴现业务时,拟贴入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已记载背书,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已贴入银行必须于转贴现业务当日在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栏记载本机构名称,保障自身票据权利。受理买入返售业务时,拟买入返售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记载的被背书人。
  (四)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一方营业场所内逐张办理票据审验和交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对应的票据资产需要封包的,交易双方应在买入方营业场所内办理票据审验和交接。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
  (五)严格资金划付要求。办理转贴现贴入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时,转入行应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银行开立的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通过被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在代理行开立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关联的同业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六)禁止各类违规交易。严禁银行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以“票据中介”、“资金掮客”为买方或卖方的票据交易。禁止跨行清单交易、一票多卖。

  五、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
  (一)全面开展票据业务风险自查。
  银行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釆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重点排查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出租、出借行为,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机构开展交易的行为,以及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对违规开立和使用的同业账户,应予撤销;对疑似“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客户或交易对手,应及时审慎处置;对已形成资金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银行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风险自查情况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全国性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银行报送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强化制度执行,整顿市场秩序;严肃票据业务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的,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及时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釆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管人员责任。
  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发[201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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