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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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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8-30

生效日期:2017-9-1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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