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票样管理办法的通令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为严格管理票样,总行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颁发票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在案。兹参照数月试行中各处提出的意见,重加修正,随令颁发,仰遵照执行。 附: 票样管理办法 一、新印制的钞券,应先依据规定,印制正面、背面两种票样,及时分发,用资鉴别,而利行使。 二、票样,在印制完成后,均须在印刷面中间加印适当大小的空心楷字“票样”二字,字体色泽必须显著,但不妨碍版色,花纹。 三、每种票样的编号,均须由一号顺序起编(前面、背面)由000001到100000止,按钞券封包的规定,捆扎封包,送交发行处,统一分发。 四、分发票样,中央政府一级之财经及交通有关部门,由总行负责;区一级(即大区)由区行负责;省一级由分行负责;专署一级由中心支行或专区办事处负责;县级者由支行负责分发。 五、建立票样账薄(附式一),各级行处收发票样时,按券别立户,分别登记号码张数,及收票样之机关及经手人,住址,均须注明以便追查。 六、分发票样由分发行填制“票样发单”(三联复写,存根,发单,回单,附式二)将发单、回单随同票样寄与收受行或机关部门;收受行或机关依据检查无错后,即将回单签章,寄回分发行,粘附存根备查。 七、票样分发给各单位时,必须附带作“妥慎保管,切勿遗失”之书面声明,以提起注意而杜流弊。为加强票样管理分发行可随时派员查看各机关保存票样的情形。 八、各行处收款中如发现票样流通市场者,皆视为废(假)票没收,并给持票人开给没收收据。 九、没收行应根据票样号码追查,系由何机关花出。如非系本单位发出,得于月终汇总逐级上报追查;一俟查出,应由花出机关负责赔偿(单面贴在一起者赔两张);除将票样注销不再发出外,所赔偿之票券,应于月终汇总划总行还收入库。 十、票样收发保管,须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干部如有调动,必须列入移交,以清手续,而重职责。 十一、如用已经流通的钞券改作票样时(只总行有此权),除在钞券正面按第二条之规定加盖“票样”字样外,须在发行账上依有关券户作转账处理。 “贷”收回流通券, “借”付出票样券。 十二、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票样暂行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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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票样管理办法的通令 中国人民银行 [49]总发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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