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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会公告[2017]13号 发布日期:2017-9-5 生效日期:2017-9-5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7]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