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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调整储蓄利率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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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储蓄利率问题,6月17日(59)银密计穆字第25号通知已先达。兹补充下列几项规定,希与上项通知一并自1959年7月1日起实行。.
  1.零存整取利率:(月息)三个月二厘一;六个月二厘七;一年三厘九。如办二、三年期:二年四厘八;三年五厘一。  2.存本取息利率:(月息)一年四厘五;二、三年亦同。  3.今后收储各种定期性质的储蓄,订期均以三年为止。但华侨储蓄均照旧办理。  4.自195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入的定期储蓄,虽未到期,自7月1日起,均按新利率计算,即分别按现行利率和新利率分段计息。  5.根据规章制度会议决定,定期储蓄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的计息办法,今后由总行统一规定。自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实行:
  (1)提前支取,按实际存期分别照下列规定的存入日挂牌利率计给利息:不满三个月者,照活期利率;存满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者,照实际存期的同期利率九折计息。
  (2)过期支取,按实际存期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如遇利率调整时,过期部分分二段计给过期利息,即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调整日起,照原订存期的新利率。(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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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储蓄利率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59)银密信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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