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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五办:. 人民银行现行的储蓄利率,定期一年的为月息6.6‰(折合年息7.92‰),定期半年的为月息5.1‰(折合年息6.12‰),同现行国营工商业放款利率(月息6‰)、农业放款利率(月息4.8‰)、国家公债利率(年息4%)和私股定息(年息5%)比较,都显得偏高,应该下降。 目前,城乡储蓄已成为支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有些省市发动群众投资的利率也是参照银行储蓄利率订的。储蓄利率偏高,就增加了国家开支,减少了国家积累,对高速度发展生产是不利的。同时,地方公债利率较低,如果储蓄利率不降,对地方发行仅债动员群众资金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目前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收入不断的增加,勤从事持家和节约储蓄支持大跃进的风气也已形成,以及人民公社的迅速发展,在这一情况下,降低储蓄利率是适宜的。 调整储蓄利率的具体意见如下: (1)降低现行储蓄利率,简化利率档次,规定一年、半年、活期三档利率,取消三个月的定期储蓄利率。降低幅度如下: 一年定期 半年定期 三个月定期 活期现行利率(月息) 6.6厘 5.1厘 4.2厘 2.4厘每百元每月支付利息0.66元 0.51元 0.42元 0.24元降低后利率(月息) 4厘 3厘 取消 1.8厘每百元每月支付利息0.4元 0.3元 0.18元 按1958年全国城镇储蓄和农村存款总数计算,降低利率后,人民银行可减少储蓄利息支出30%左右,一年为国家节约支出8,000万元以上。 (2)随着储蓄利率下降,华侨储蓄利率也应相应地降低,根据国家优待华侨储蓄存款的精神,对华侨定期三年和五年的储蓄利率,仍应稍高于定期一年的储蓄利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年定期 三年定期 五年定期现行利率(年息) 8厘 8.5厘 9厘降低后利率(年息) 4.8厘 5.1厘 5.4厘 (3)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大跃进,各地信用社存款可随同国家储蓄利率的下降而下降,降低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银行储蓄利率自行规定。 (4)利息所得税1956年为1,122万元,1957年为927万元,其中一半以上是储蓄利息所得税,数额不大,而计算和扣收的工作量很大,建议在这次储蓄利率 关于降低利率的请示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58)银密计丁字第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