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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交通银行存款的开户计息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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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交通银行存款的开户计息问题,各行来函来电询问。兹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关于使用利息问题如下规定:
  1、交通银行自有资金,按一般金融机构往来看待,按1.8‰计息。  2、交通银行存款中属于“四马分肥”的合营企业缴存的各项专户资金(不包括公股收益),应按合营企业存款利率2.4‰计息。  3、其他各项资金不计息(如“四马分肥”合营企业的公股收益,定息合营企业的各项专户资金等)。
  关于开户问题,过去是由交通银行提出利息计算清单,交通银行总处反映计算上有困难也不够精确。现在我们提出以下两种意见,由分行视具体情况考虑决定,采取其中的一种:
  第一种意见是#214交通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一个往来户,不论计息资金和不计息资金,均收存此户内,每届结息期时,由交通银行根据应给付利息的存款,按不同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数,编制利息清单,送开户行审核后,凭以计付利息。但根据“对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预算收入和支出采取分级管事和以收抵支的办法,同级交通银行可对资金不足的合营企业,在其收存的合营企业各项专户资金中进行调剂,对调剂部分应由计息清单中扣除。
  第二种意见是按计息或不计息,以及所使用的利率的区别,分别开设三个财户即:
  (1)不计息户;(2)计息户(“四马分肥”合营企业的专户款<不包括公股收益>按月息2.4‰计息);(3)交通银行自有资金计息户(按月息1.8‰)。
  以上各项,希自10月1日起执行为盼。
  安徽、江西、湖南、青海等分行函电均不另答复。
.
关于交通银行存款的开户计息问题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银计穆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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